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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塑料制品

标 准 号: HJ/T 231-2006
替代情况: 替代 HJBZ 44-2000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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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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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基本要求
4 技术内容
5 检验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再利用,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可再生塑料制品》(HJBZ 44-2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1 月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可再
生塑料制品》(HJBZ 44-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44-2000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再生塑料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再生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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