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监测方案的制订
5 采样点位
5.1 点位的设置原则
5.2 点位设置
5.3 采样点位的管理
6 监测采样
6.1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确定原则
6.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6.3 采样方法
7 流量测量
8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9 质量保证
10 总量核定
前 言
为配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工作,制定
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方案的制订、采样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方法、监
测频次、水流量测量、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总量核定等的要求。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01日0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监测,还适用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
验收、市政污水排放口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