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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标 准 号: SY5845-1993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起草单位: 大庆石油管理局安全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田专用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原油生产过程中介质为原油、原油和水、污水,最高工作温度为85度(低于上述介质标准沸点),最高工作压力为0.1~0.6MPa的各种分离储存容器,即:游离水脱除器、污水缓冲罐、电脱水器、原油污水缓冲罐、各种油水分离沉降罐,短时间承压的井口水、油、气计量分离器,上述各种容器的安全附件。
  2 引用标准
   GB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GB3323-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JB1152-81 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4708-92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CVDA-84 压力容器缺陷评定规范
  3 术语
  油田专用容器
  指油田油气集输生产中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危险程度,但又不同时具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条中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容器,如:游离水脱除器、污水缓冲罐、电脱水器、原油污水缓冲罐、各种油水分离沉降罐。
  4 总则
  4.1油田专用容器(以下简称“专用容器”)在原油生产和集输过程中被广泛应用。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
  条例》为原则,以确保油田专用容器安全运行,针对性地做好油田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职工生
  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为宗旨,同时为便于主管和安全部门监督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4.2本规定是对专用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专用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修理和改造工作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并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油田开发、基建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油田各级安全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3油田专用容器的结构、技术、材料和管理将随着开发工艺的发展而变化。如与本规定不符时,应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试验,并经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主管部门主持审定同意,可在指定单位经一年以上的试用期证明其安全可靠,方可推广使用。
  5 设计
  5.1专用容器的设计,由取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5.2专用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工艺先进、结构合理的原则,应便于制造和维修、检验,同时应采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
  5.3专用容器设计必须符合GB150的各项规定。
  5.4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对其所设计的“专用容器”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的签字。定型设计总图上签署到单位技术负责人。
  专用容器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5.5专用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a.专用容器的名称;
   b.设计温度;
   c.设计压力;
   d.最高工作压力;
   e.介质的名称;
   f.容器的容积、净重;
   g.焊缝系数;
   h.腐蚀裕度;
   i.压力试验的要求;
   j.检验要求(包括探伤方法、比例、合格级别);
   k.类别(专用容器)。
  5.6因结构、生产、介质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时,在图纸上应注明计算厚度以便于使用过程中进行测厚检查。
  5.7内径大于等于1000mm的专用容器至少应开设一个人孔。有排污要求的容器,其清污孔要便于操作。
  5.8有保温层的大型容器,如设计采用固定不可拆保温结构,应对容器制造提出外表面进行全面宏观检查要求,必要时应提出对全部焊缝进行外表面无损探伤检查要求。
  设计选用的保温材料不得对容器有腐蚀。
  6 制造
  6.1专用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无制造许可证单位,不得制造专用容器。
  6.2专用容器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及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制造。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
  明文件。
  6.3焊接专用容器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制造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6.4制造单位必须在专用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并留出装设专用容器注册铭牌的位置。
  未装产品铭牌的专用容器不能出厂。
  产品铭牌上至少应载明:
   a.专用容器名称;
   b.制造单位名称;
   c.制造许可证编号;
   d.制造年月;
   e.产品编号;
   f.设计压力;
   g.设计温度;
   h.最高工作压力;
   i.容器净重。
  6.5专用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6.5.1竣工图样(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
  6.5.2产品质量证明书。
  6.5.3专用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由总公司技术监督局授权的专业检验单位检验)。
  接受外委专用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产品
  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6.6现场组焊专用容器质量验收,应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的代表参加。
  6.7专用容器制造单位对专用容器所用的材料,在投用前应认真核对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炉批号和材料牌号的标记。按相应的标准规定,认真检查材料表面质量,不合格的不准投用。
  6.8用于制造专用容器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缺少的项目应补齐:
   a.质量证明书内容、项目不全;
   b.制造单位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时;
   c.设计图样上有要求的。
  6.9筒体和封头制造,主要控制项目:
   a.坡口几何形状和表面质量;
   b.壳体直线度,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和棱角度,同一断面的最大最小直径差;
   c.封头的拼接成形和主要尺寸偏差;
   d.筒体与封头的不等厚度对接连接。
  6.10专用容器的组焊要求。
  6.10.1不应采用十字焊缝。相邻的两筒节间纵缝和封头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纵缝应错开,其焊缝中心间距应不小于100mm。
  6.10.2专用容器上焊接临时吊耳和拉筋的垫板等,应采用与专用容器壳体相同或可焊接性能相似的材料,并用相适应的焊材及焊接工艺。临时吊耳和拉筋的垫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须打磨
  平滑。打磨后的筒体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6.10.3不允许强力组装。
  6.11专用容器施焊前的焊接工艺评定必须遵守JB 4708的有关规定。
  6.12专用容器焊缝的表面质量要求:
  6.12.1形状、尺寸以及外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6.12.2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干净。
  6.12.3容器焊缝表面的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焊缝两侧咬边的总长不得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
  6.12.4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外形应平缓过渡。
  6.13焊缝返修的要求:
  6.3.1焊缝的返修应由有证的焊工担任。返修工艺措施应得到焊接技术负责人的同意。同一部位
  (即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返修不合格的焊缝,如再进行返
  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返修的次数、部位和无损探伤结果等,应记入专用容器质
  量证明书中。
  6.13.2压力试验后,一般不应进行焊缝返修。确需返修的,返修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探伤检验合格。由于焊缝或接管泄漏而进行的返修,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专用容器,还应重新作压力试验。
  6.14专用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隙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6.15压力容器产品试板与试样的要求:
  6.15.1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和其他受压元件的力学性能(包括弯曲性能),应焊制产品焊接试板或抽取试样毛坯,以便进行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韧性试验。
  6.15.2产品焊接试板,圆筒形专用容器的纵焊缝,必须至少制作产品焊接试板一块,且应作为筒节纵焊缝的延长部位,采用施焊专用容器相同的条件和焊接工艺同时焊接。
  6.15.3专用容器产品焊接试板尺寸、试样截取和数量、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和复验要求,应符合GB150附录G“产品焊接试板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的规定。
  7 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
  7.1专用容器的无损探伤和压力试验,必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7.2无损探伤人员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方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7.3专用容器的焊接接头,必须先进行规定的形状尺寸和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规定的无损探伤检验。
  7.4专用容器的无损探伤包括射线和超声波探伤。专用容器制造单位应根据图样和本规定选择探伤方法及探伤比例。
  专用容器的A类及B类焊缝,做局部无损探伤检查。探伤方法可按图样规定选用超声波或射线
  法,检查长度按台计,取每条焊缝的20%以上,应重点选择封头与筒体焊缝,封头拼接焊缝和
  T形接头部位。制造单位对未检查部分的质量仍需负责。若作进一步探伤检查,发现有未焊透
  等线性缺陷危及容器安全时,就应选择百分之百的探伤比例。
  7.5探伤应采用如下标准:
  7.5.1焊缝的射线探伤按GB3323进行,其探伤的A类及B类焊缝,Ⅲ级为合格。
  7.5.2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按JB1152进行,对探伤的A类及B类焊缝,Ⅱ级为合格。
  7.6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焊缝中,如果有超标的缺陷,应在缺陷清除干净后进行补焊,并对该部位采用原探伤方法重新检查,直至合格。
  进行局部探伤的焊缝,发现有超标的缺陷时,两次以上补焊需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应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增加检查长度,增加的长度为该焊缝长度的10%,且不小于250mm。若仍有超标缺陷时,则对该焊缝做百分之百探伤检查。
  7.7制造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探伤的原始记录。正确填发报告,妥善保管好底片(包括原、返修片)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6年。
  7.8专用容器的压力试验是指耐压试验,压力试验包括液压和气压试验。压力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1 压力试验的试验压力

  

  
  注:p为该容器的设计压力

  7.9压力试验时,专用容器壳体平均一次总体薄膜应力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7.9.1液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90%;
  7.9.2气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80%;
  校核压力试验应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对液压试验所取的压力还应计入液柱静压力。
  7.10压力试验前,专用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必须用两个量程
  相同并经检定的压力表,压力表应符合12.13条规定,并装在试验装置便于观察的部位。
  7.11压力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压
  力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7.12专用容器液压试验的具体要求按GB150中10.9条的规定进行。
  7.13专用容器液压试验后,符合下列情况,即认为合格:
   a.无渗漏;
   b.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c.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7.14专用容器气压试验的具体要求按GB150中10.9条的规定进行。
   在试验中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可见的异常变形即为合格。
  8 安装与验收
  8.1专用容器的安装由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业务上接受主管和安全部门的监督指导。
  8.2移装的专用容器,必须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8.3专用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安装部门、订货部门联合开箱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检验的主要内容:
   a.按装箱单清点箱数或总件数;
   b.每个包装箱的实物和数量是否与该包装箱的装箱单相符;
   c.专用容器及零部件有无损坏;
   d.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8.4专用容器安装时,企业基建部门应组织进行安装的中间质量检查,并做好专用容器内件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填好记录备查。
  8.5专用容器安装完毕后,企业的基建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按设计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对专用容器安装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a.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发现不全或有疑问时,应由制造单位提出补充报告;
   b.保温、防腐(包括内部)、涂漆和静电接地等项目按图样要求完成;
   c.容器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d.安全附件调校记录;
   e.专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主要项目:竣工图、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容器外观质量、
  焊缝外观质量、支座质量、基础质量、防腐保温质量、接地、内件安装质量、安全附件检定情
  况等);
   f.经主管压力容器的技术人员签字的验收文件。
  8.6专用容器试运合格后,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履行移交签字手续,所有安装资料应移交使用单位保管。
  9 修理和改造
  9.1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才能从事专用容器修理和改造。
  9.2专用容器修理和改造,如:开孔、焊补,更换筒节(包括封头、人孔、接管等),均应根据GB150标准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施焊工艺,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安全部门备案。
  9.3专用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9.4无损检验人员和施焊焊工,必须由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9.5修理和改造所用材料(焊条、焊丝、焊剂等)和阀门、紧固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复验合格证。利用旧的材料、阀门、紧固件时,必须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利用。
  9.6专用容器修理、改造项目经验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衬里、保温等工作。
  9.7在用专用容器存在合格缺陷修复办法:
  9.7.1打磨消除缺陷:容器焊缝每母材表面或近表面的缺陷,采用打磨消除,若剩余的最小壁厚
  仍大于强度核算的最小壁厚加预计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腐蚀量两倍之和,只要进行曲圆滑过
  渡(坡度小于等于1:4)处理,可不必焊补,便可继续使用。
  9.7.2焊缝需要补焊时,补焊长度不小于100mm。对于大面积的凹坑,其深度小于1/2壁厚时可采用堆焊,堆焊边缘间距小于100mm,视为连续缺陷应通长堆焊。
  9.7.3修理和改造的专用容器,修理中进行焊补、堆焊或更换筒体的部位,应做无损探伤检验,
  其质量应符合第4.5条的有关规定。
  9.8专用容器修理和改造后,施工单位应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a.竣工图;
   b.质量证明书;
   c.专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
  9.9专用容器改造后,应按改造情况重新装设铭牌,原铭牌及资料存档备查。
  10 使用与管理
  10.1使用专用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局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
  责。局开发(机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局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10.2专用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涉及内容:
   a.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b.参加专用容器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c.检查专用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检定;
   d.专用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安全技术审查;
   e.汇总专用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
   f.向上级安全部门报送当年专用容器统计报表和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g.专用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h.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i.专用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0.3验收合格的专用容器投用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局安全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0.4专用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专用容器技术档案。
  10.5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专用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专用容器安全操作规程(或包括在工
  艺操作规程内),安全操作规程或工艺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a.专用容器的操作参数;
   b.专用容器的操作方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c.专用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处理措施;
   d.专用容器停用后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10.6使用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如需要改变原设计条件时,应征
  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10.7专用容器操作人员需进行培训,经安全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应严格遵
  守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本规定。
  10.8专用容器发生下列现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a.工作压力、工作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设计值,采取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时;
   b.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异常现象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d.发生火灾等事故直接威胁到专用容器安全运行时。
  10.9专用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10.10专用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专用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参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检验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11 定期检验
  11.1专用容器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定期检验的年度计划应由使用单
  位报送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应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检查。
  11.2专用容器定期检验分为:
  11.2.1外部检查:是容器检验员在容器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11.2.2内外部检验:是容器检验员在容器停机时的检验,检验项目参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其期限分为:
  11.2.2.1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专用容器,可只进行耐压试验和从外壁进行无损检验,
  一般每隔3年一次。
  11.2.2.2介质为含水70%以上的原油时,每隔6年检验一次。
  11.2.2.3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mm/a的或有可靠防腐层的,每隔10年检验一次。
  11.2.2.4压力试验:是指专用容器停机时,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1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用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以适当缩短:
   a.使用期限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运行;
   b.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1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a.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b.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投用的,原油含硫腐蚀严重的,环境条件恶劣的;
   c.移装的;
   d.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e.使用单位对专用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f.因本身发生故障而紧急停用的。
  11.5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
  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局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延长。
  11.6在用专用容器,确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1.6.1由局安全部门组织专业评定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参照CVD A-84进行评
  定。确认有足够的安全可靠性的,经局主管部门同意和安全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使用。
  11.6.2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专用的安全性能负责。
  11.7专用容器检验工作由取得总公司技术监督局认可的专业容器检验单位授予的检验员及无损
  探伤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12 安全附件
  12.1专用容器用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应符合本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2.2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在系统中如已设置有足够安全泄放量的安全阀时,单个容器可不安装安全阀。
  12.3在安全阀的排出口应装设放空导管,放空导管应能将排出的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12.4新启用的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校验合格后,才准安装使用。
  12.5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2.6运行中起跳的安全阀,必须分析起跳原因,必要时应重新定压。
  12.7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所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安全阀
  的定压值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安全阀开启压力值最大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12.8安全阀的阀杆安装应垂直于地面,容器或管道与安全阀之间有截止阀时,截止阀必须全开
  并加铅封。
  12.9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12.9.1安全阀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铭牌上的内容;
   b.制造依据的标准;
   c.检验报告;
   d.监检报告;
   e.其他特殊要求。
  12.9.2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
   a.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b.型号、型式、规格;
   c.产品编号;
   d.公称压力,MPa;
   e.阀座喉径,mm;
   f.排放系数;
   g.适用介质、温度;
   h.检验合格标记,监检标记;
   i.出厂年月。
  12.10安全附件安装的要求,必须遵照有关规定。
  12.11安全阀及其他安全附件出厂资料和检验报告均存入专用容器技术档案里。
  12.12安全阀无铭牌、铅封和检验合格证不得使用。
  12.13压力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b.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e.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f.经检定不合格。
  12.14专用容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14.1应根据专用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12.14.2在安装前,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
  12.14.3寒冷地区室外使用液面计,应有防冻防凝措施,以防止出现假液位。
  12.15专用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液面计的维护管理,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晰。
  12.16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a.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b.阀件固死;
   c.经常出现假液位。
  12.17容器上装设测试温度的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大庆石油管理局安全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轩、孙伟、单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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