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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标 准 号: TSGG3001-2004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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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0月23日

【发布日期】2004-06-28
【实施日期】2004-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1参数不限

  2额客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3额定出口压力≤1.61VI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

  (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

  (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第三章 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第六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

  (三)质量管理手册;

  (四)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的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意见。

  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可以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安装改造工作,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为1年。由于大型电站锅炉安装改造工期较长,允许申请l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试安装改造有效期1年。

  第九条批准受理的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安装改造有效期内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规定,对安装改造单位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及原始记录、质量证明书等资料。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书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安装改造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为保证许可证有效期的连续,申请换证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除不需要进行试安装改造外,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许可证期满未申请者,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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