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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标 准 号: GB 19269.3-2003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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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3月07日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系列标准之一,它与《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和《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两个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2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3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包装的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及协定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劲松、张少岩、汤礼军、王利兵、卞学东、高锋、唐树田。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B 19269.1-2003第4章中除第2类、第6类6.2项、第7类以外的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要求、抽样、鉴定内容和鉴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除GB 19269.1-2003第4章中规定的第2类、第6类6.2项、第7类以外的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19269.1-2003 公路运输危险品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GB 19269.2-2003 公路运输危险品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GB 19269.1-20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包装件的外观上的压纹、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标签应准确、清晰、牢固,符合GB 19269.1-2003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泄漏。
  4.1.2 使用单位选用的容器须与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其性能应符合GB 19269.1-2003和GB 19269.2-2003的规定。
  4.1.3 容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4.1.4 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分类、定级危险特性检验报告(报告示例参照附录A):
  a) 首次生产的或未列明的;
  b) 首次运输或出口的;
  c) 有必要时(如申报的内容物与实际的内容物不相符等)。
  4.1.5 首次使用的塑料包装容器或内涂、内镀层容器须提供6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报告示例参照附录B)。
  4.1.6 危险货物包装件单件净重不得超过联合国《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规定的质量。
  4.1.7 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包装容器总容积的98%以下,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容器容积的95%以下。
  4.1.8 采用液体或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或惰性气体应能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
  4.1.9 危险货物不得泄漏在包装容器外表和内外容器之间。
  4.1.10 危险货物和与之相接触的容器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
  4.1.11 吸附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有危险的化学反应,并确保内容器破裂时能完全吸附滞留全部危险货物,不致造成内容物从外包装容器中渗漏出来。
  4.1.12 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化学反应,而降低其防震性能。应有足够的衬垫填充材料,防止内容器移动。
  4.2 特殊要求
  4.2.1 桶、罐类容器的要求
  4.2.1.1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螺盖拧紧程度应达到密封要求。
  4.2.1.2 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扳手箍还需用销子锁住板手。
  4.2.2 箱类容器的要求
  4.2.2.1 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不得突出钉帽,穿透容器的钉尖必须盘倒,并加封盖,以防与内装物发生任何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打包带紧箍箱体。
  4.2.2.2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
  4.2.3 袋类容器的要求
  4.2.3.1 外容器用缝线封口时,无内衬袋的外容器袋口应折叠30mm以上,缝线的开始和结束应有5针以上回针,其缝针密度应保证内容物不泄漏且不降低袋口强度。有内衬袋的外容器袋缝针密度应保证牢固无内容物泄漏。
  4.2.3.2 内容器袋口封口时,不论采用绳扎、粘合或其他型式的封口,必须保证内容物无泄漏。
  4.2.3.3 绳扎封口时,排出袋内气体、袋口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如果是双层袋应按此法分层扎紧。
  4.2.3.4 粘合封口时,排出袋内气体、粘合牢固不允许有孔隙存在。如果是双层袋应分层粘合。
  4.2.4 组合容器的要求
  4.2.4.1 内容器盛装液体时,封口需符合液密封口的规定;如需气密封口的,需符合气密封口的规定。
  4.2.4.2 盛装液体的易碎内容器(如玻璃等),其外包装应符合Ⅰ类包装。
  4.2.4.3 吸附材料须符合本标准4.1.11的要求。
  4.2.4.4 箱类外容器如是不防泄漏或不防水的,必须使用防泄漏的内衬或内容器。
  5抽样
  5.1 检验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包装件为一检验批,最大批量为10 000件。
  5.2 抽样规则
  按GB/T 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抽样。
  5.3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单位为件
  

  6 鉴定内容
  6.1 检查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是否符合4.1.1、4.1.3和4.1.9的要求。
  6.2 按GB 19269.1-2003和GB 19269.2-2003中的有关规定检查所选用包装是否与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容器的包装类别是否等于或高于盛装货物的类别;是否有性能检验的合格报告。
  6.3 对于4.1.4、4.1.5提到的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是否具有相应的由国家质检部门或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分类、定级危险特性检验报告。
  6.4 检查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净重是否符合4.1.6的要求。
  6.5 检查盛装液体或固体的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盛装容积是否符合4.1.7的要求。
  6.6 提取保护危险货物的液体进行分析和用微量气测定仪检测惰性气体含量,按各类危险货物相应的标准检验保护性液体或惰性气体是否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
  6.7 检查危险货物和与之接触的包装,吸附材料,防震和衬垫材料、绳、线等包装附加材料是否发生化学反应,影响其使用性能。
  6.8 检查封口是否符合GB 19269.1-2003中的规定。
  6.9 检查袋类容器封口是否符合4.2.3的要求。
  6.10 检查箱类容器是否符合4.2.2的要求。
  6.11 检查组合容器的内容器封口是否符合GB 19269.1-2003中的规定。易碎内容器的外容器是否为Ⅰ类包装。吸附材料是否符合4.1.11的规定。
  6.12 检查桶、罐类容器是否符合4.2.1的要求。
  7 鉴定规则
  7.1 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企业应保证所使用的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符合本标准规定,并由有关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鉴定。危险货物的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接收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提出验收检验。
  7.2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件应逐批鉴定,以订货量为一批,但最大批量不超过5.1规定的最大批量。
  7.3 使用鉴定报告的有效期应自危险货物灌装之日计算,盛装第8类危险物质及带有腐蚀性副危险性物质的包装件的使用鉴定报告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其他危险货物的包装使用鉴定有效期不超过1年,但此有效期不能超过性能检验报告的有效期。
  7.4 判定规则: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件不合格。上述各项经鉴定合格后,出具使用鉴定报告(报告参照附录C)。
  7.5 不合格批处理:经返工整理或剔除不合格的包装件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
  7.6 对检验不合格的包装件,不允许提交公路运输。除非再次检验合格。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分类、定级危险特性检验报告示例
  分类、定级危险特性检验报告格式见表A.1
  表A.1 分类、定级危险特性检验报告示例
  

  表A.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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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A.1(续)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化学相容性试验报告示例
  化学相容性试验报告格式见表B.1
  表B.1 化学相容性试验报告格式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使用鉴定报告示例
  使用鉴定报告格式见表C.1。
  表C.1 使用鉴定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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