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总则

标 准 号: GB11412.1-1989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一般要求以及船舶证书、文本和技术资料、船员配备和交接、设备技术、危险物品管理、可移动物件、储备量和船舶应变部署等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600 GT及以上或柴油机推进功率为3000kW及以上的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上运输船舶。等同的海上非运输船舶,亦应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须紧急开航的船舶。
  2 引用标准
  GB 11412.2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甲板部
  GB 11412.3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轮机部
  3 术语
  3.1 开航set sail
  船舶在驶离港口的最后一个泊位或锚地,解除最后一根系缆或锚离海底的瞬时。
  3.2 停泊时间time of staying in port
  船舶从到港至开航的全部时间。
  3.3 航前before sailing
  船长接到受载通知或航次命令时起至开航的全部时间。
  3.4 开航准备preparation for sailing
  船舶从停泊状态转到航行过程中,船员必须做的准备工作。
  3.5 备车stand by with engine
  开航准备完成后,主要从停止状态转到运行过程中,轮机员必须做的准备工作。即在停泊状态下,驾驶台车钟指令的位置,自备车移至停车位置的一段时间内,船舶所处的状态。
  3.6 冲车running engine by air
  按照操作规程,对柴油机进行全面准备达到运转基本要求后,利用外部动力使运动部件作短暂运动的动作。
  3.7 试车run test of engine
  柴油机完成冲车后,按船舶实际运行要求,经控制台操作的试运转过程。
  3.8 载量carrying weight
  船舶所承受的船员、旅客、货物、燃料、行李、食物、水、物料、配件工具和其他物件的总重量。
  3.9 平舱trimming
  对舱内货物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平整工作。
  3.10 高密度散装货物high density bulk cargo
  积载系数小于0.56m3/t的散装货物。
  3.11 自然静止角angle of repose
  货物在自然堆积中所形成的锥形坡面与水平面间的夹角。
  3.12 湿流moisture migration
  由于船舶航行振动,使受湿散装货物发生沉淀和溶凝,逐渐析出其中所含的水分,导致部分或全部货物形成流动的状态。
  3.13 可液化货物cargoes which may liquefy
  在船舶航行中可能产生湿流状态的货物。
  3.14 运输湿限moisture limit for transport
  对没有特别装备或不属于特殊构造的船舶运输可液化货物时所规定的最大湿度。
  3.15 确认confirm
  对无法进行实地检查或检查有困难的机械、设备或仪器,主管船员根据定期预防检查和维修养护的记录或前一连续航次的使用实况等技术资料,对其现有技术状态所作出的判断。
  4 一般要求
  4.1 船舶的建造及其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现行船舶规范的规定和认可的国际公约。
  4.2 船舶甲板部的安全开航检查应符合GB 11412.2。
  4.3 船舶轮机部的安全开航检查应符合GB 11412.3。
  4.4 主管船员按责任制规定,应对船舶及其机械、设备和仪器进行航前检查或确认,并须填妥下列核定表:
  a.《船舶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按附录A格式);
  b.《船舶轮机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按附录B格式)。
  4.5 4.4条规定的核定表须经船长阅签后生效。该核定表,如停泊时间少于36h或航行距离少于300n mile的国内航线船舶,允许每月填写一次。
  4.6 检查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隐患,主管船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不能消除时,应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a. 船长应向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提出书面报告。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接船长报告后,应即设法消除或采取可靠有效的预防措施;
  b.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经过努力仍然不能满足本条a.要求时,船长应在航前的足够时间内向港口主管机关提交《船舶开航申请报告》(按附录C格式);
  c. 船长应遵照港口主管机关的审核意见执行。
  5 船舶证书、文本和技术资料要求
  5.1 船舶证书
  5.1.1 船舶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规定的有关有效证书。
  5.1.2 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免除条例的船舶应备有各该国际公约的免除证书。
  5.1.3 船舶必须备有下列文本:
  a. 航海日志;
  b. 电台日志;
  c. 轮机日志;
  d. 电气日志;
  e. 车钟记录(甲板、轮机);
  f. 油类记录簿(甲板、轮机);
  g. 船舶夜航命令簿。
  5.1.4 油船除应符合5.1.1、5.1.2、5.1.3等条外,须具备规定的有关油船应备的证书。
  5.2 技术资料
  5.2.1 船舶及其设备的主要技术图纸和书籍必须齐全。
  5.2.2 重要机械、仪器、设备等的技术说明书必须齐全。
  6 船员配备和交接要求
  6.1 船员人数配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沿海运输船舶定员”标准执行。
  6.2 船员均应持有各种有关的合格证书和特种训练证书。
  6.3 船长、轮机长离任职时的交接手续至少应在航前4h完成。船长应填妥《船长交接证明书》(按附录D格式),并在航海日志上签字;轮机长应填妥《轮机长交接证明书》(按附录E格式),并在轮机日志上签字。
  7 设备技术要求
  7.1 机械、设备和仪器等技术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现行规范的规定。
  7.2 机械、设备和仪器等检验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颁发的《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的规定。
  7.3 设备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械备件的数量应符合船舶检验局颁发的《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技术性能应良好;
  b. 通信导航、电气和照明等设备备品的数量应足够,技术性能应良好。
  8 危险物品管理要求
  8.1 必须集中贮藏在规定处所,并由专人保管。
  8.2 易燃废料必须贮放在规定的有盖金属盛器中。
  9 可移动物件要求
  9.1 锚、艇、伐、装卸设备以及举重备件等可移动物件均应绑紧、固定。
  9.2 高空附属件、构件等的焊接和固定状态均应良好可靠。
  10 储备量
  10.1 必须具备足够的食粮、燃油和淡水储备量。
  10.2 燃油总储备量可按下式计算:
  Q>q(1.25t+1) ………………………………(1)
  式中:Q——燃油总储备量(不包括各燃油柜不能泵吸的剩油和使用劣质燃油时,2%~4%的分离排泄量),t;
  q——日耗油量(主机以常用负荷连续运转的日耗油量,其中包括航程中船用发电机组和辅助锅炉的日耗量)t/d;
  t——以平均航速计算全航程的航行总天数,d。
  11 船舶应变部署要求
  11.1 必须按规定编制应变部署表和船员应变岗位卡,悬挂规定处所。
  11.2 必须绘制防火控制图,悬挂规定处所。
  11.3 应备有正常记录的《应变演习记录薄》。
  附录A
  船舶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
  (参考件)
  船名________船次_________货种__________总载货量__________t 载客量__________人
  出发港________中途港_________目的港__________
  填表港港名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吃水前_________m 后________m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附录B
  船舶轮机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
  (参考件)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注:①核定结果符号“√”表示良好,“×”表示不好,必要时可用文字说明。
  ②备件、油料、危险品等检查项目,在说明栏内应注明数量及存放地点。
  轮机长_____________ 船长____________
  附录C
  船舶开航申请报告格式
  (参考件)
  船名__________ 航次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 船舶所有人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______
  总吨_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_ 检查日期、地点_________
  出发港________ 中途港_________ 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
  缺陷项目及内容:

  不能消除缺陷的原因:

  主管人意见:

  船长意见:

  船舶所有人意见:

  港口主管机关意见:

  
  申请___________ 轮船长_________
  附录D
  船长交接证明书格式
  (参考件)
  船名_______ 船籍港______ 移交船长_______ 接交船长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
  


  

  注:①船长交接应在开航前四小时完毕。
  ②交接如发生分歧时可附备忘录,双方签字备查。
  ③本交接证明书一式二份,一份留船,一份交公司。
  ④驾驶员交接清楚证明书可按此格式各船自备,一份留船长处,一份留驾驶员处。
  附录E
  轮机长交接证明书格式
  (参考件)
  船名______ 船籍港______ 移交轮机长_______ 接交轮机长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
  

  

  

  注:①轮机长交接应在开航前四小时完毕。
  ②交接若发生纠纷可附备忘录,双方签字备查。
  ③本交接证明书一式二份,一份留船,一份交主管机务部门。
  ④轮机员交接清楚证明书可按此格式各船自备,一份留轮机员,一份留轮机长处。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参加编制单位:上海海运管理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上海海运学院、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洪振权、张武生、赵崇志、徐定康、徐尧卿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