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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28日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 文 号:渝办发[2010]171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8

  第七条 市治超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市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认真做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草拟制定全市治超工作的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市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检查考核区县(自治县)长效治超工作机制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区域内治超工作目标落实、治超执法工作等情况。

  (四)按规定向国家治超办上报相关治超报表,总结治超成效,梳理存在问题,下发治超工作简报。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市治超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全市治超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落实相关治超政策和协调配合等情况,研究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八条 路政(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管理,确保程序合法,功能完善,外观统一,公示内容齐全,信息联网达标,管理规范有序。

  (二)加强治超人员教育管理,增强治超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治超执法水平。

  (三)加大路面治超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治超程序,对违法超限车辆进行科学认定,严格落实卸载规定,消除违法行为,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用,做到依法治超、科学治超、文明治超。

  第九条 公安部门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的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非法拆改车辆的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车主恢复车辆原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路政(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公安部令第111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员及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并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员实行扣分。必要时,可派交巡警到公路超限检测站驻站配合。

  (三)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机构要以公路超限检测站为依托,加大车辆超载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其周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四)公安派出机构要依法查处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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