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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分:20+0 2023-01-19 11:37   关注:139   回答:0

<安全生产法〉第43条该如何理解、落实,有没有具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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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这边是一家铝板带压延加工企业,现年产铝板带近12万吨、约17550个铝卷。厂房内有2台冷轧机、14台退火炉、2台重卷机、1套磨床、13台起重行车。生产实行四班三倒工作制。其中起重行车主要为32吨的遥控式国产双梁起重机,铝卷最大重量为26.5吨,最小为1吨。按照设计,作为原料的铸轧铝卷进入厂房后要经过多道次冷轧、退火、卷重等工艺加工后,成为铝板带成品。在此过程中每处生产作业都必须依靠起重行车进行上、下料的吊运、吊卸才能完成。通过统计和计算,生产过程中仅铝卷的吊运、吊卸工作平均每班达328次,每天约960次,全年约351000次。所有吊运、吊卸均由持证人员用遥控器依照操作规程在地面操作起重行车每班反复进行。生产现场每班最多时有10台起重行车同时在进行吊装、吊运作业,大多数情况同时有57台起重行车在进行作业。

    企业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对该条法律规定产生严重的理解分歧。请问,上述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吊装作业是否每一次和每一处都应当依照这条法律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专门人员是否应是安全管理人员?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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