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王先生是一家电子公司的司机,2005 年5 月被借调到另一家刚刚成立的合资企业工作,为此王先生原单位与这家合资企业签订了借调协议,约定:电子公司将王某借用给合资企业,借用期为半年,工资由合资企业支付。
2005 年8 月,王先生在修理汽车时发生工伤事故,被汽车挤伤右手,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检查治疗,右手感染坏死,腕关节截肢。出院后,王先生要求合资企业支付治疗的费用和享受其他伤残待遇。合资企业答复称,原借用协议中只规定借用期间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伤保险事项,伤残费用应由原单位支付。王先生又找到原单位,单位又称,王先生是因从事合资企业工作而受伤,应由合资企业支付其工伤待遇。
【点 评】
一般说来,职工借用期间,借用和借出单位双方应签订借用协议,对借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如果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未作约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这主要是因为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且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也都由原用人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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