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2004年企业改制后下岗的工人,下岗后,为生活我又到某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2010年12月我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请问,我原工作单位和我现在工作单位哪一个应承担我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接受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就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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