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职后查出患有职业病,却遭遇原公司不认账,诊疗费无着,河南“开胸验肺”者张海超的遭遇音犹在耳。不过,从明年开始,苏州职工将不会再有类似遭遇。
近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该市职工不管何时查处患有职业病,只要参加了社会保险,医保基金都会按照规章给予医疗费结付。该《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凡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结付;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现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工的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且现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的职业病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其它工伤保险待遇由先前造成职业伤害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退休以后,首次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同样可以享受相关保险待遇。《意见》明确,已按月领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治疗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首次诊断为职业病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
《意见》同时规定,被首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时,职工与造成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不符合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职业危害的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已破产、关闭、撤消的,由其原主管部门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由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意见》特别明确,凡依法获得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均可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职业病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将不再进行新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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