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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

作者:邓宗诚  来源:大连集装箱码头物流有限公司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8日

看过《三国演义》的人都不会忘记“白帝城托孤”这一章节,刘备在临终前,叮嘱后主刘禅一定要“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的临终遗言,是深刻的做人道理,影响后人两千多年,好事要从小事做起,积小成大,也可成大事;坏事要从小事开始防范,否则积少成多,也会坏了大事。
由此我联想到习惯性违章。
什么是习惯性违章,就是不良作业传统和操作(工作)习惯,形成习惯性违章的原因就是“恶小”而“为之”,员工认为自己惯性的工作方式和操作行为“方便、省力”、“作业效率高”,而且这些行为危险性较小,发生事故的几率相对小,所以员工对这样的行为满不在乎,存在侥幸心理,久而久之,就习以为常,反而认为正确的操作规程影响生产。
产生习惯性违章的根源比较复杂,但仔细想来,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 安全投入不够、作业环境复杂
当企业的安全投入不足,作业环境较差时,操作中的制约因素多,作业人员的操作难度较大、劳动强度大,员工本能的就想图省事,简便作业环节、篡改作业流程,“先把作业干完再说”。干完后感觉挺好,工作完成了、还没什么事,下一次他还会这么干,一次、两次、三次……,习惯就这么形成了。
二、 管理人员不重视,重生产轻安全
安全与生产是相辅相成的,在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要将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生产。但是,这种观念和思维每位员工都具备吗?实践证明不是,更让人忧心的是,很多管理人员都不具有这样的观念,把生产与安全割裂开来,认为安全是安监部门的事,他们的任务就是抓生产,只要不出事、只要利于生产,小违章无所谓。在这种指导思想的影响下,习惯性的违章就有了“生长的土壤”。
三、 监管不力、奖罚不明
习惯都是逐步养成的,当出现违章行为时,没有发现,或发现了没有处理,或规章制度把这样行为规定不明确,这些都会给员工一个错觉,给这样违章行为养成习惯创造了条件。
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通过几十年的研究,提出的300∶29∶1法则,意思是说当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就会发生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这就是著名的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无数的事实证明,违章操作是事故的主要因素,虽然,每一起习惯性违章行为单独存在时,它的危险性不是很多大,似乎可以控制,但是如果几起违章同时叠加,就可能将危险瞬间倍增,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如2005年5月某市集装箱码头企业发生的拖车压死业务员的事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业务员坐在作业区的空地上(习惯性违章),恰巧拖车斜穿箱区(习惯性违章)经过此地,两起违章叠加使危险性倍增,酿成死亡事故。在工作中,对于危害性较大的违章行为,员工的警惕性较高,知道这样的行为容易引发事故,所以都能及时改正,但是习惯性违章行为之所以能形成“习惯”,就说明大家对其认识不够,没有认清它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总把习惯性违章引发的事故,认为是“意外”、“大意”。海因里希安全法则告诉我们,无论违章本身的危险性有多大,只要存在违章,就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违章不消除,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意识决定态度、态度改变行为。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增强对习惯性违章的认识,树立端正的工作态度,将“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铭记在心,逐步消除习惯性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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