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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大瑶镇“3.27”非法运输引火线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1日

2013年3月27日,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小区村民刘祯建在非法运输引火线时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玉玺任组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政委张成化、市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奉蓓蕾、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处长李湘平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浏阳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书证材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3月27日6时3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小区39号刘祯建家住宅。

(三)事故类别:火药爆炸。

(四)伤亡人数:死亡4人、伤4人。

(五)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二、基本情况

(一)萍乡市上栗县瑶源出口花炮厂及其引线工区情况

萍乡市上栗县瑶源出口花炮厂(以下简称瑶源花炮厂)位于江西省上栗县桐木镇小埠村,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兼厂长)张元林;在上栗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号为360322310009508;2011年11月换发新证时取得江西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赣YH安许证号[2011]YY1214号,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为:爆竹类、引火线生产(A级引线自产自用)。瑶源花炮厂共有80栋生产工房,分为烟花爆竹和引火线(以下简称引线)两个生产工区。

经查,引线工区原为上栗县富贵引线厂,始建于2006年,与瑶源花炮厂相邻,共有48栋生产工房,由于当时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地政府未允许进行生产。2009年,富贵引线厂向当地政府申请、经瑶源花炮厂同意、并经上栗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富贵引线厂并入瑶源花炮厂成为瑶源花炮厂引线工区,2011年开始进行引线生产。富贵引线厂成为瑶源花炮厂引线工区后,其48栋工房仍为欧阳辉玲、黄小华、杜海红三个股东所有。瑶源花炮厂工商登记为张元林个人投资企业,实际为张元林、欧阳辉玲、黄小华、杜海红4人联合经营企业,欧阳辉玲、黄小华、杜海红只是借用瑶源花炮厂的工商登记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个人各干各的,互不隶属、互不干预。引线工区设置了三条引线生产线,欧阳辉玲、黄小华、杜海红三个股东各自持有并管理一条引线生产线进行引线生产和销售。整个引线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杜海红牵头负责。瑶源花炮厂厂长张元林只负责对引线工区传达政府部门的指示要求,对引线工区的生产经营不过问、不知情、不干预。黄小华管理的生产线为19-24号共5栋工房,除自己组织生产外,还出租工房给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社区村民刘祯建生产引线。

(二)事故责任人刘祯建非法生产、运输引线情况

刘祯建,男,32岁,初中文化,住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小区39号,身份证号码为430181198007037050。经长沙市、浏阳市和上栗县有关部门分别核实,刘祯建未取得烟花爆竹特种作业资格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也未取得危险物品押运员资格证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资格证;经浏阳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核实,刘祯建驾驶的湘A8J340面包车为刘祯建个人所有,系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菱牌灰色小型汽车,发动机号8910811014,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不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刘祯建持C1驾证,驾驶证号码为430181198007037050,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7月2日,有效期6年;刘祯建3月26日从瑶源花炮厂引线工区跨省运输引线,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经询问黄小华证实,刘祯建于2012年4月份以每年6000元的租金租用黄小华管理的19号工房生产引线,产品主要为二芯引、三芯引。经询问瑶源花炮厂厂长张元林、引线工区股东杜海红证实,刘祯建生产的引线一部分销售给瑶源花炮厂,一部分在上栗县境内销售。经询问刘祯建兄长刘祯法、邻居陈爱连等4人、浏阳市红星引线厂法人代表罗贤元等大瑶镇多家烟花鞭炮生产厂家有关人员和引线工区多个与刘祯建关系密切人员证实,均未发现刘祯建在湖南销售过引线。据引线工区与刘祯建关系密切的两个人反映,2013年刘祯建以每年15000元的租金租用了黄小华管理的第19、24号工房生产引线,春节复工后从3月23日至3月26日,共进行了3天的三芯引、彩引生产,并有多人证实2013年3月26日下午刘祯建在瑶源花炮厂引线工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经查,2013年3月26日17时许,刘祯建用湘A8J340面包车在引线工区装载了一车引线准备送货销售,之后刘祯建妻子曾雪华打电话告知其1岁多的儿子刘涵感冒发烧,要刘祯建赶快回家带儿子去看病。刘祯建未将装上车的引线卸下,急忙驾车往家里赶,于18时许回到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家中。刘祯建驾车回家后,将车上引线卸到家中楼房后北端杂屋内,然后驾车同妻子曾雪华一道带儿子刘涵外出看病,直至22时许才回家。3月27日6时30分左右,刘祯建从家里出来发动面包车,在未熄火的情况下,将3月26日晚卸下的引线重新装车。因操作不慎,致引线跌落与面包车排气管接触,引发燃烧爆炸。

事故发生后,浏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等部门及大瑶镇政府开展应急救援,迅速救治了受伤人员,及时妥善处理了各项善后事宜,确保了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接到事故报告后,湖南省安全监管局烟花处处长李鑫及长沙市安全监管局、长沙市公安局相关领导也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四、事故现场及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小区39号刘祯建住宅。住宅主楼为一栋坐西朝东二层砖混结构楼房,上下6间,建筑面积约144平方米;楼房后面(西面)为三间平房杂屋和棚院,楼房与平房之间为约2米宽南北走向水磨石地面过道;楼房正面(东面)为120㎡左右水泥空坪,空坪前有一条简易乡村公路;楼房北面相距2米为其兄刘祯法与刘祯建住宅相同朝向、呈“一”字型排列的二层砖混楼房。经查,刘祯建住宅常住人口为刘祯建及妻曾雪华、母曾枚秀(事发时在自家菜地施肥)、儿子刘涵、女儿刘娜,刘祯法住宅常住人口为刘祯法其妻张华清、父刘国阳、女儿刘浪、女儿刘鹏(事发时在浏阳唐家园金桥学校寄宿上学)。经现场勘查,刘祯建家楼房正面(东面)空坪距厅屋东墙2米处,有一炸坑,炸坑长2米、宽1.6米、深35厘米,炸坑边上有引线燃烧残留物。爆炸致刘祯建家二层楼房及杂屋全部倒塌,刘祯法家楼房南侧大部分墙体倒塌;周围居民住宅门窗、玻璃不同程度受损。距刘祯建家楼房正面(东面)前7.8米处有一辆面包车残骸,经查验为刘祯建的湘A8J340面包车。

爆炸造成刘祯建、曾雪华、刘涵、张华清4人当场死亡;刘国阳、刘祯法、刘娜、刘浪4人受伤。经浏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刘祯建、曾雪华、刘涵、张华清均系爆炸致颅脑损伤死亡;另刘祯建全身90%烧伤、下肢及臀部碳化。

经事故现场勘查可以认定,刘祯建在将引线重新装车时,先将面包车发动,再将杂屋内的引线全部搬出来堆放在面包车边上后才开始装车,因操作不慎,致引线与面包车排气管接触引发燃烧爆炸。爆炸冲击波将刘祯建及面包车炸飞,将刘祯建家楼房全部、刘祯法家楼房部分炸毁,并致楼房内多人死伤。

五、浏阳市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近年来,浏阳市政府先后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通知》(浏政办发[2010]12号)、《关于印发<浏阳市2012年度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浏安办发〔2012〕5号)、《关于转发<省安委会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集中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浏安办发〔2012〕11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切实加强“打非治违”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浏安办发〔2012〕12号)、《关于加快我市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浏安办发〔2012〕25号)、《关于印发<浏阳市2013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浏安办发〔2013〕4号)等一系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文件;明确了浏阳市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季度召开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公布了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的群众举报电话,并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了多次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的专项行动。2013年2月,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企业跨厂区运输危险品专项整治,下发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企业跨厂区运输危险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召开了相关单位、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了部署。2013年2-3月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共组织执法行动 132次(含乡镇),责令停产、停业整烟花爆竹企业27家,销毁烟花爆竹半成品、成品578件,刑事拘留3人,治安拘留30人。

六、浏阳市大瑶镇打非情况

大瑶镇地处浏阳、萍乡、醴陵三市交界处,是浏阳烟花爆竹产业重镇,在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人员也很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繁重。为此,大瑶镇党委、政府成立了以书记李爱民、镇长周雪峰为组长的“打非治危”工作领导班子;制定了《大瑶镇2013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瑶政通知〔2013〕10号)、《大瑶镇持续深入推进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实施方案》(瑶政通知〔2013〕12号)等专题工作方案;建立了责任到每一名干部、到村(社区)、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建立了打非排查体系,镇政府抽调4名干部组成了专门的“打非队”对辖区进行日常巡查排查。村(社区)设立了打非专干,按照每月不低于两次的进户排查频率和“村不漏户、户不漏栋、栋不漏间”的规定严格进行日常排查,并对在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人员开展进户宣传教育、信息收集上报和建立排查台帐等打非工作。2013年以来,全镇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打非春雷行动”,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18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3人、捣毁非法生产窝点2个、拆除机械2台。2013年3月,“打非”队员和枫林村“打非”专干黄先文对刘祯建的住宅进行过2次排查,未发现其有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的问题。调查组认为,大瑶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总体来说是比较重视的,投入的人力物力是比较大的,对于遏制大瑶这个烟花爆竹产业重镇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效果也是明显的。

七、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祯建非法运输引线,因装载引线时操作不慎,致引线燃烧、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瑶源花炮厂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瑶源花炮厂未对引线工区生产经营进行实质管理,厂长张元林对引线工区没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引线工区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杜海红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引线工区股东黄小华将工房出租给没有任何烟花爆竹从业资质的刘祯建个人从事引线生产,为刘祯建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引线提供了条件。

2、上栗县有关部门和桐木镇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瑶源花炮厂工商登记为张元林个人投资企业,实际为张元林、欧阳辉玲、黄小华、杜海红4人联合经营企业,欧阳辉玲、黄小华、杜海红只是借用瑶源花炮厂的工商登记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栗县有关部门和桐木镇政府对瑶源花炮厂及其引线工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致使引线工区股东分线生产销售引线和出租工房给无资质的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引线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长期存在。

3、大瑶镇“打非办”和枫林村村委会“打非”工作存在疏漏,对刘祯建在上栗县非法生产引线的情况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非法运输引线引发的较大火药爆炸事故。

八、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刘祯建,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村民。2013年3月26日驾驶湘A8J340小型面包车从上栗县非法运输引线到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泉塘社区,在装运引线过程中引发爆炸事故,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黄先文,大瑶镇枫林村“打非”专干。对刘祯建近年来在上栗县非法生产引线的情况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大瑶镇政府根据其制定的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考核奖惩办法严肃处理。

3、秦 杰,大瑶镇派出所联系枫林村片区民警。对刘祯建近年来在上栗县非法生产引线的情况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浏阳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黄松林,大瑶镇政府“打非队”队长。对刘祯建近年来在上栗县非法生产引线的情况组织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大瑶镇政府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赵舟飞,大瑶镇分管“打非”工作的副镇长。对刘祯建近年来在上栗县非法生产引线的情况组织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浏阳市政府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黄小华,瑶源花炮厂引线工区股东。将工房出租给没有任何烟花爆竹从业资质的刘祯建生产引线,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西省萍乡市有权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7、杜海红,瑶源花炮厂引线工区股东、引线工区安全生产负责人。对黄小华违法出租工房的行为未予制止,对刘祯建非法生产引线的行为也未予制止,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西省萍乡市有权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8、张元林,瑶源花炮厂厂长。作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依法履行对引线工区的管理职责,导致引线工区的非法生产行为没有及时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江西省萍乡市有权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9、大瑶镇政府“打非队”、大瑶镇枫林村村委会。对刘祯建近年来在上栗县非法生产引线的情况组织排查不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事故都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大瑶镇政府根据其制定的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考核奖惩办法严肃处理。

10、大瑶镇政府对本镇居民在镇域外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组织排查不到位,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浏阳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由浏阳市委、市政府对大瑶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将大瑶镇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单位。

11、上栗县有关部门和桐木镇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瑶源花炮厂及其引线工区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引线工区股东分线生产销售引线和出租工房给无资质的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引线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长期存在。对事故都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江西省萍乡市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浏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时刻绷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通过从严监管来消除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生存空间;要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特别要通过事故的警示教育,帮助大家认清非法违法生产的严重后果,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全面营造重安全、守法规的生产经营环境。

2、浏阳市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萍乡市、醴陵市等相邻地区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打非治违”跨区域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安全生产执法合力,不给违法非法行为有可乘之机。

3、浏阳市政府及其交通、交警、安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运输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对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和对驾乘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可疑运输车辆的盘查,加强乡间公路和夜间运输的管理,加强对省际、市际交界处道路要冲的检查与排查,杜绝省际、市际间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非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4、大瑶镇政府要针对本镇烟花爆竹企业多、从业人员多、监管任务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对镇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严格监管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本镇居民在周边地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嫌疑对象,积极配合相关地区政府和执法部门查处,消除事故隐患;要通过事故血淋淋的惨痛教训,教育人民群众转变观念,重视安全,遵章守法,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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