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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3日

2018年1月1日,位于永吉县万昌镇孤家子村的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可燃气体爆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县政府授权成立由县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员参加调查此次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吉林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危化专家赵书文、王松林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勘查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永吉县万昌镇孤家村4-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307869018C;法定代表人孟庆喜;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营业期限为2014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经营范围:小区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18年1月1日11时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

永吉县万昌镇孤家子村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下室泵房内。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8年1月1日11时左右,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水暖班长马兴家受副经理徐卫秋指派带领索利民、裴德银和陈开明3名工人在地下室泵房进行消防水箱水泵安装作业(临时供热水泵),主要目的是将临时供热水泵管网连接到途经消防水箱上面三号温泉井至爆气水箱输水管线上。马兴家负责焊接工作及指挥施工,索利民负责固定水泵,裴德银和陈开明负责传递工具和所需物品。在作业前马兴家安排抽水试验,未经过管线打压直接打开了三号温泉井主阀门进行抽水,使温泉水直接流进了消防水箱,在发现水泵与管道连接处有漏水后,关闭了三号温泉井主阀门并进行维修。因进入消防水箱的温泉水没有经过爆气水箱爆气,造成消防水箱内及水箱上夹层空间已有部分可燃气体,导致在焊接过程中发生了爆炸。

爆炸发生时,因索利民在电焊机旁固定水泵,裴德银和陈开明在地下室南侧,均未受到伤害。随后,陈开明打电话告知副经理徐卫秋地下室泵房发生爆炸,徐卫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确认马兴家已经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马兴家,男, 1948年12月2日出生,家住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65万元。

五、事故性质及类别

(一)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类别

其他爆炸事故。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察、调查及专家出具的认定意见,此次事故是因含有可燃气体的温泉水未经爆气直接进入消防水箱,导致可燃气体聚集遇焊接明火引起爆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雇佣不具备焊接作业资格的员工从事焊接作业,且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

2、马兴家违规作业;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马兴家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焊接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雇佣不具备焊接作业资格的员工从事焊接作业,且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1、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操作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2、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整改,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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