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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分公司“11.13”特大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05日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

王芳,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助理、苯胺二车间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申东明,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于 力,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有关程序罢免其董事长职务。

贺荣芳,中石油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段文德,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吴 扬,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王立英,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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