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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燃气有限公司赤草煤气站“9•16”燃爆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30日

《从化市燃气有限公司赤草煤气站“9·16”燃爆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结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9月16日0时58分,东莞市成龙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运载液化石油气的罐车在位于广州市从化街口街赤草村的从化市燃气有限公司赤草煤气站内卸车时发生燃爆。事故造成罐车损毁、煤气站卸车区损毁、煤气站周边山林着火。事发后,我市依法成立了从化市燃气有限公司赤草煤气站“9·16”燃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东莞市成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陈学峰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在车内睡觉,醒来后在卸车状态下误认为已经卸气完毕,启动车辆并行驶,拉断卸气软管,违反《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第8.1.2.2条“……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导致液化气泄漏后遇发动机排气管明火点燃,泄漏液化气燃烧产生的高温,引发槽车罐内液化石油气迅速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导致罐车气罐发生燃爆。

赤草煤气站卸车操作员黄维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违反《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第8.1.2.2条“装卸人员应相对稳定。作业时,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槽车卸车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履行卸车时的安全监管职责,卸车作业期间擅自离岗,严重失职。

(二)间接原因

赤草煤气站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监管不到位,对卸车操作员中途离岗的违章操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外来司机的在车内睡觉的不规范行为未能主动阻止。

东莞市成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罐车道路运输营运证过期、二级维护检验过期以及槽车压力表检测超期;对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监管不到位,押运员王丽娥未履行押运员应对罐车运输和装卸全程监管的职责,押运中途擅自下车离岗,严重失职;司机陈学峰未有效掌握液化石油气的事故处置方法,未及时关闭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发动机,为现场泄漏的液化气提供了点火源。

(三)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主要是由于赤草煤气站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监管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员工违章操作;卸气操作员违章操作并且在卸气期间擅离岗位;东莞市成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不到位,事故罐车运营证过期,押运员中途离岗,液化石油气罐车司机误认为卸气完毕,未经检查启动罐车拉断卸气软管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爆。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一)从化市燃气有限公司赤草煤气站,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卸气操作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违章行为;其卸车操作员违反操作规程,卸气期间擅自离岗导致发生燃爆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从化市燃气有限公司赤草煤气站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陆鹏飞,作为赤草煤气站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气站的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对煤气站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未能有效制止员工违章操作,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陆鹏飞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沈锐洲,作为赤草煤气站站长,是煤气站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也是事故当天值班人员,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对煤气站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未能有效制止员工违章操作,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沈锐洲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周卫洪,作为赤草煤气站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主任,负责煤气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制止员工违规操作,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赤草煤气站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对周卫洪进行处理,并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

(五)黄维干,作为赤草煤气站卸车操作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未遵守《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第8.1.2.2条和公司操作规程,在卸车过程中擅自离岗,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黄维干处以罚款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根据《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的标准,该事故已构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安监类及标准>的通知》(粤安监[2014]22号)附件一第3项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的情形,对其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建议由从化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东莞市成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安排人员对卸车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押运员中途脱岗、司机违反安全规定,东莞市成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由从化市安全监管局对东莞市成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陈学峰,作为罐车司机,未按操作规程作业,未遵守《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第8.1.2.2条和公司操作规程,卸车过程中违规在驾驶室内睡觉,未对卸车状态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启动气罐车拉断卸车软管,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陈学峰处以罚款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交通部门撤销其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的标准,该事故已构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安监类及标准>的通知》(粤安监[2014]22号)附件一第3项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的情形,对其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建议由从化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八)王丽娥,作为气罐车押运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未遵守公司押运员操作规程,在押运工作中途脱岗,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王丽娥处以罚款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交通部门撤销其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根据《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的标准,该事故已构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安监类及标准>的通知》(粤安监[2014]22号)附件一第3项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的情形,对其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建议由从化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从化市城市管理局于9月18日紧急发文,要求从化市燃气有限公司将赤草煤气站剩存的液化石油气转移到其他气站。赤草煤气站已经报送《关于对站场进行清理及修复的申请报告》,目前正在进行管道修复,待修复完毕之后,将剩存液化石油气转移到广州市光庭燃气有限公司存放。建议从化质监局和城市管理局跟进后续工作。

(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议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2014年8月底,从化市安委会印发了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方案,安委办将结合本次事故教训,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四)建议东莞市安全监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东莞市成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装卸安全管理。

五、相关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从化市燃气有限公司赤草煤气站“9·16”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以及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于2015年2月1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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