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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郭巷街道阳光天地商业广场1-179号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05日

2019年8月8日上午7时39分左右,区郭巷街道阳光天地商业广场1-179号发生一起燃气闪爆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住建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郭巷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区燃气办邀请燃气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结合事故现状,区于8月8成立了由吴中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成员单位及郭巷街道参与、331专办和纪委介入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和后续处理建议。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损失情况

2019年8月8日上午7时39分郭巷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郭巷阳光天地商业街1-179号光凡小吃店发生燃气闪爆。经调查,该店又名湘西牛肉米粉店,商铺产权者:何海周,34082219840817XXXX,金凤娣,34118119841014XXXX,承租人:李和霖,43122819920115XXXX。事故造成周边5间店面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现场2人受伤(其中张艾国,男,42岁,山东兰陵人,身份证号:37132419771202XXXX,被送至吴中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伤者蒋迎福,男,42岁,安徽芜湖人,身份证号:34262319771212XXXX,现已康复出院)。

(二)建筑基本情况

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阳光天地商业广场交付于2017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公司为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闪爆地点位于阳光天地商业广场1-179号一层沿街店面(由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了营业执照),框架结构,店面出租作为餐饮使用,房间层高5m,吊顶后层高约3.5m。经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现场查看,未发现结构性安全损坏。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郭巷街道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区住建、消防、应急管理局、郭巷派出所、卫健委等部门立即展开联合救援。吴中消防大队郭巷中队出动3车15人到场处置,郭巷街道立即组织人员对商业街所有用气场所进行清查,2名受伤人员送医院进行救治。

二、 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发生事故的光凡小吃店(又名湘西牛肉米粉店)位于郭巷街道阳光天地商业街1-179号一层沿街店面,经现场勘验,店内吊顶、冰箱、铝合金门等有不同程度破坏,室内墙体基本完好,店内雨伞、抹布有过火痕迹,周边五家店面及自动扶梯玻璃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现场第一时间赶到的救援人员从店内移出两个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从外表看瓶体表面完好,其中一只钢瓶角阀关闭,另一只钢瓶角阀呈开启状态。经查验,两只钢瓶均在检验有效期内,供气单位为吴中区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为沈许建、徐秀香,两人证照齐全,现场发现一处卡箍连接处脱落的燃气软管。

(二)走访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及郭巷派出所对周边群众、送气工、经营业主、物业相关人员、伤者本人进行了走访调查。郭巷派出所制作了19份笔录。

经调查,该店面4月30日承租,钢瓶产权单位属于吴中区燃气有限公司,减压阀、软管连接件、灶具等燃气设施均由承租人自行购买、安装,店内两瓶气体是吴中燃气送气工8月4日上午送于店内,据承租人供述,至事发前两瓶气体只使用了一瓶,使用时间约两小时,8月7日晚曾短暂使用,承租人于当晚11时左右离开时未关闭钢瓶角阀,8月8日未进行生产活动;经与承租人、吴中燃气公司送气工核实,并调阅郭巷派出所相关笔录得知,吴中燃气有限公司与该承租人签订了供气协议并签署了安全责任书,同时在周边店面处查阅到有今年上半年郭巷街道组织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对附近用气场所和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记录;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第三方检测:吴中区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燃气及钢瓶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三、 事故原因及结论

事故调查组在8月8日专家的初步勘验的基础上,于8月12日又组织了3人专家组通过实地勘验、查阅资料等手段进行闪爆原因调查与分析。经讨论分析,一致认为该起闪爆事故是由于承租人在事发前一晚使用后未关闭钢瓶角阀,致使减压阀后软管连接脱落后造成瓶内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室内形成闪爆混合气体,遇电器启闭或静电火花引起事故。

结论:调查组一致认为该事故是一起由于承租人未关闭钢瓶角阀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属于使用不当造成的燃气意外闪爆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四、 建议与措施

1、郭巷街道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尽快稳妥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并立即组织对用气场所进行彻底排查与清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2、加大燃气安全使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安全用气意识,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物业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管理。

4、强化房屋租赁管理。苏州市2018年颁布的《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苏州市吴中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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