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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叶柏寿云香酒馆“8·3”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25日

2020年8月3日凌晨3时58分,建平县叶柏寿云香酒馆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2人不同程度烧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建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建平县叶柏寿云香酒馆“8·3”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和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建平县监察委派员参加,聘请城镇燃气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加强和改进了事故防范的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建平县叶柏寿云香酒馆,于2016年5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211322602365673),经营者为刘艳丽;2017年9月取得《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CY12113220000092),业态类别:普通小餐饮,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注册经营场所为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皇家公馆。至事故发生时,刘艳丽丈夫赵磊与母亲马宗媛一直在此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2、建平县叶柏寿云香酒馆位于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皇家公馆小区A区北门4号楼东侧的门市房,该门市房包括地上一层和负一层的地下室,其中地下室使用面积62㎡,爆炸现场在负一层的地下室。现场发现该用户室内共存有6只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位于地上一楼3只,地下室3只。位于地下室3只分布情况:地下室隔断门口处1只,厨房三眼灶旁1只,备用1只。地下室厨房设有灶宝牌燃具三眼式灶1台(此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2005年国家已明令禁止该种灶具生产销售),双眼爆炒灶2个,均采用塑料软管连接,连接过程中存在三通阀2个进行分支连接,三通阀均为开启状态。地下室中灶宝牌燃具三眼台式灶灶具阀门呈关闭状态;两个双眼爆炒灶,其中左侧灶具阀门全部呈关闭状态,右侧灶具阀门为开启状态。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情况

液化石油气钢瓶6只,型号均为YSP-15型。由天津仁和鼎盛钢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钢瓶3只,出厂编号分别I66-0970、I65-0725、I66-0482,制造日期均为2016年,设计使用年限均至2024年,其中出厂编号为I66-0970钢瓶内存有液化石油气体,其他两只没有液化石油气体;由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钢瓶1只,出厂编号为090580421,制造日期为2019年9月,设计使用年限至2027年,瓶内没有液化石油气体;由承德特检所监检的钢瓶1只,出厂编号为0800922,制造日期为2016年,设计使用年限至2024年,该瓶内存有接近满瓶液化石油气体;由沈阳国营新光机械厂生产的钢瓶1只,为“螺丝瓶”,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瓶内没有液化石油气体。从以上情况看,现场发现的6只钢瓶中只有2只存有液化石油气体,该2只钢瓶均在设计使用年限之内,其余钢瓶均为空瓶,未在使用状态。

在钢瓶存放现场,专家对6只钢瓶瓶体、瓶阀、护罩、底座进行了外观检查和渗漏实验,均未发现破裂、渗漏,火焰烧灼等情况,瓶阀开闭自如,密封状况良好。

(三)钢瓶灶具管道连接情况

依据现场勘察,发现左侧双眼爆炒灶连接软管老化呈环形断裂,此软管非燃气专用胶管,为塑料软管,由于该塑料软管使用时间长、老化变脆,发生断裂。

现场勘察发现,地下室使用2具钢瓶,其中连接灶宝燃具牌三眼炒菜灶气瓶减压阀完好,另一具连接2个双眼爆炒灶气瓶减压阀丝扣根部螺纹部分发生开裂,一楼一个钢瓶同样减压阀丝扣根部螺纹部分发生开裂,初步分析为抢险过程中受外力所致。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8月3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建平县叶柏寿云香酒馆经营者赵磊与母亲马宗媛到达酒馆,赵磊进屋后,闻到一股液化气味,赵磊就把酒馆1楼南侧的窗户打开,进行通风。没等液化气味散去,就到地下室开火准备做早餐。凌晨3时58分左右,在他对灶具进行打火时,连接灶具和液化气钢瓶的塑料软管脱落,同时发生了爆炸(据公安机关询问相关人员笔录得知)。爆炸发生后,赵磊及其母亲让邻居帮助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报警,伤者及时被运送到建平县医院,当日转入锦州968专业医院治疗。

事故导致赵磊与母亲马宗媛二人不同程度烧伤,目前无生命危险,在医院继续治疗。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责成公安、消防、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现场实行封锁,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经过4个小时的处置,消除了现场安全隐患后,各部门相继离开现场。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专家组分析:该用户在前一天工作完成后,没有关闭液化气钢瓶阀门,连接双眼爆炒灶与液化气钢瓶的塑料软管老化断裂,造成室内液化石油气从软管破裂处大量泄漏,经专家组测算,参与爆炸的液化石油气气量达12公斤左右(1立方米液化气的重量是2.36公斤,12公斤石油液化气等于12/2.36=5.08立方米,液化气爆炸极限2%-10%,地下室总体积155立方米,爆炸性混合气体浓度约3.2%),达到了爆炸极限,遇点火源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8》,塑料软管与家用灶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现场燃气连接软管超出2米,并且中间有三通阀2个。

2、根据《GB50028-2006-10.2.23》要求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钢号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的管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要符合GB50028相关要求。

3、该用户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在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塑料软管、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设置在地下室,为此次爆炸埋下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建平县叶柏寿云香酒馆“8·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建平县叶柏寿云香酒馆

建平县叶柏寿云香酒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五项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民用液化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由无资质人员违规擅自安装、改装燃气设施,造成两人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事故造成两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结合建平县叶柏寿云香酒馆在事故中经济损失较大,直接责任者伤情严重,决定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对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进行安全审查。建议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全县各乡镇场街和住建、公安、市场监督、商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朝阳市安委会《关于开展朝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瓶装液化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安委办发[2020]16号 )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要对液化气充装站、餐饮等用气单位进行拉网式专项排查检查,坚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避免发生类似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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