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4.2”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20年4月2日,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油罐车切割作业时,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通知书》(合安办督〔2020〕41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要求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权,巢湖市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商务局和安徽居巢经开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4∙2”闪爆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

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和荣,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 2002年09月29日。该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于2002年9月17日取得巢湖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许可证》。

(二)发生闪爆的车辆情况

涉事报废待拆解重型罐式货车苏AB6765,车主为南京海龙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罐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GAX2B130B1030218,车辆型号为东风DFL5160GJYBX,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营运),燃油种类:柴油,车身长9米,总质量为16000kg,注册登记日期2011-12-09,发动机号码87247856,罐体为椭圆形结构罐体。

(三)事发现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1.黄**,现场从事注水置换作业。其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王**,现场从事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证号:T370911196804092828,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准操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领日期:2019.7.22,有效期2019.07.22至2025.07.22,复审日期2022.07。

(四)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杜和荣、成员许加叶等,建立了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和记录,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未对从业人员作业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办理危险场所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车间大门口处,涉事报废待拆解重型罐式货车苏AB6765停靠于该公司第一车间大门口,车头高于车尾5°至10°,闪爆口位于罐车顶部的加油口。

事故现场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4月2日9时24分,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光明驾驶装满大部分水的报废待拆解重型罐式货车苏AB6765停靠于公司第一车间大门口,呈头东尾西方向停放。工人黄**与王光明先后上到车辆顶部,王光明指导其开展工作,让黄**对车辆顶部的油管及杂物进行清除。9时30分,黄**开始持水管对罐内进行注水。9时33分,另一名工人王**拖着切割设备到达事发车辆尾部,对事发车辆右侧尾部进行切割,此时,王光明离开现场。9时35分54秒,王**转到事发车辆左侧尾部进行切割作业,此时,黄**仍在注水,并观察注水情况。9时35分56秒,发生闪爆,黄**被气浪冲到半空后摔下。事故发生后,王光明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并安排许加叶驾车将伤者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进行救治,后因多发性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救治无效于当日18时许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巢湖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安徽居巢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4月5日,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黄**,男,47岁,山东省曹县人。事故发生时系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在未能彻底置换罐内易燃易爆气体的情况下,擅自动火作业,导致闪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从业人员作业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5.4.1.6 的规定;未办理危险场所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5.4.2.1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巢湖市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4∙2”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杜和荣,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2.许加叶,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从业人员作业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办理危险场所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4∙2”闪爆事故调查组

2020年5月7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