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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学院2.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7日

2017年2月14日11时36分,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的沈阳某学院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作业人员李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苏家屯区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监察局、工会、佟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检察院列席会议,针对这起起重伤害事故的特殊性又聘请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院的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现场及起重机械进行了反复勘验,出具了技术报告。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死者基本情况:

沈阳某学院高尔夫球训练场网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于2013年10月23日,甲方为沈阳某学院,乙方为沈阳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工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2月18日结束。约定工期50天,合同签订后2013年开始建设,把围网立杆立完后工程就停了下来,2016年6月17日通过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了沈阳某学院高尔夫球场网杆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内容为继续执行2013年合同条例,合同延期到2017年7月。

1、建设单位:沈阳某学院    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00079849****

2、施工单位:沈阳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高某权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5784578****

3、汽车吊车主(司机):杜某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户籍登记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长青街

身份证号:210112******200653

车牌号:苏GE1**8

使用性质:非营运

最大额定总起重量:25吨

4、死者姓名:李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户籍登记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身份证号:210105******30401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2月14日上午沈阳某学院高尔夫球场网杆建设项目负责人沈阳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魏某(身份证号210106******203334)打电话给汽车吊车主杜某某准备对沈阳某学院高尔夫球场网杆的脱落球网进行维护,在场的还有现场负责人郝某强和工人李某,中午11时30左右车主杜某某驾驶25吨汽车吊苏GE1**8到达施工现场,球场的网杆分为20米、25米、30米三种高度,当时挂网的网杆高度为30米,魏某和郝某强一起挂吊筐,工人李某在吊筐内,司机杜某某驾驶汽车起重机起升载有李某的吊筐进行挂网作业,技术分析报告注明事故时起升高度约为29.43米,同时起重机正在进行伸出起重臂操作。且吊钩已经到达上极限位置。副起升机构高度限位器缺失,随即发生副起升钢丝绳断裂,吊钩与载人吊筐高空坠落,造成吊筐内施工人员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魏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苏家屯区安监局2017年2月14日12时27分接到事故报案,会同政府应急办、公安分局、市场监督局、佟沟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和现场勘验,经120急救人员确认李某死亡。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起重机司机杜某某违反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副起升机构高度限位器缺失,为发生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沈阳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吊装危险作业,没有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没有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14起重伤害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汽车吊车主(司机)杜某某违反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明知副起升机构高度限位器缺失仍然驾驶起重机进行提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沈阳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吊装危险作业,没有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没有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款和《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1、沈阳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从事吊装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做为工程甲方的沈阳某学院应加强对学院内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大对施工单位的检查和监管力度,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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