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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8日

2020年11月12日14时30分许,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桓仁县城区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工程(一期)民族一条街施工段,在吊运水泥管的作业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

2021年3月11日县政府审议通过了《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桓政〔2021〕14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桓仁县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3月11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桓仁满族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县纪委监委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等。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桓仁县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于2021年3月11日在桓仁县政府信息网上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3个事故责任单位、8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魏*峰,安全意识不足,在起重作业时未站到安全距离之外,违反操作规程,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姚*国,作为挖掘机操作人员,违规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魏*峰未置身于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吊装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桓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对姚*国进行判决,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人)

1、刘*喜,作为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2020年11月13日上午接到桓仁兴达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事故汇报后,11月13日下午16时才将事故汇报至桓仁市政园林所,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刘*喜于2021年4月27日缴纳了罚款(122127元)。

2、王*兴,总承办单位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分公司总经理,桓仁县城区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工程(一期)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用非起重设备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未能加以制止,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王*兴于2021年4月27日缴纳了罚款(25347元)。

3、崔*基,劳务分包单位桓仁兴达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用非起重设备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未能加以制止,未能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本溪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安全监督服务站于2021年5月28日做出了对崔*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予以暂扣9个月的行政处罚。

4.建议给予行政处理人员(4人)

1、谢*光,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城区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工程(一期)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用非起重设备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未能加以制止,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本溪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对谢*光进行了集团内部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2021年第一季度绩效考核工资。

2、程*艳,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城区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工程(一期)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用非起重设备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未能加以制止,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管理资格证。 本溪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撤销了程*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并扣发2021年第一季度绩效考核工资。

3、李*辉,作为桓仁满族自治县市政园林所副所长,桓仁县城区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工程(一期)建设单位负责人,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组织有效隐患排查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未能及时跟踪事故发展情况,未能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至上级部门,对事故的发生和迟报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桓仁县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桓仁县纪委监委2021年12月13日,对李*辉进行了批评教育谈话。

4、韩*栋,作为桓仁满族自治县市政园林所排水办副主任,桓仁县城区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工程(一期)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组织有效隐患排查工作,在施工现场未能对违章行为加以制止,事故发生后虽通过电话向李*辉汇报,但未能及时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对事故的发生和迟报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桓仁县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桓仁县纪委监委2021年5月19日,对韩*栋做出了警告处分的决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城区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到位,吊装作业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能有效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进行上报,造成事故迟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0万元行政处罚。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缴纳了罚款。

2、桓仁兴达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桓仁县城区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工程(一期)现场劳务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到位,违章利用挖掘机进行吊装运输作业且安排无资质人员进行指吊司索作业,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能有效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桓仁兴达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行政处罚。桓仁兴达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缴纳了罚款。

3、桓仁市政园林所,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未落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进行上报,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建议其对桓仁满族自治县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桓仁市政园林所于2021年4月12日向桓仁满族自治县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3、制定完善了施工方案,并加强了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制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桓仁兴达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严格落实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桓仁满族自治县市政园林所

加强了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在建的各工程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

五、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相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被评估单位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县政府批复意见,对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责任单位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各被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附件: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附件:

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事故调查组任职    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签字
组  长何*新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林*恕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陈*辉县总工会经济部部长
程*贵县纪委监委党风室主任科员
沈*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邹*鹏县住建局总工程师
                                                     组  员杨  *县应急管理事务中心制造业监管部部长
季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张*磊县应急管理事务中心制造业监管部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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