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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其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11.12”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25日

2014年11月12日21时许,位于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K11购物中心)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某,男,33岁,上海宝山人,上海其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士公司)电梯电气安装维修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的规定,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建交委、区监察局、公安黄浦分局、区总工会,邀请区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的建议。目前,事故调查报告已依法经批复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电梯维修工张某违规操作,人在轿厢上工作而未将电梯开关处维修位置且随意在电梯轿厢上跨越,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其士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

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电梯维修工张某违规操作,人在轿厢上工作而未将电梯开关处维修位置且随意在电梯轿厢上跨越,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张某已死亡,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其士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对此,其士公司对此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调查组责成其士公司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建议由区安监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并责成其士公司对此起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照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

其士公司要严格落实和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深刻吸取此起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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