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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 “9.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6年9月19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通风区在-647中段回收5.5kw局扇风机和电缆过程中,发生一起坠井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组成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为组长单位, 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9.1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制定了事故调查方案,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现场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有色集团公司,位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是集铜锌矿地下开采、选矿、冶炼于一体的有色金属工矿企业。主要产品为铜精矿、锌精矿、硫精矿、粗铜、硫酸等,铜锌矿是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的主要生产作业单位。公司职工6000人(全民、集体),法人代表石长岩。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地下开采的-647中段3302探矿川内的地井(-707中段44采翻渣井)。

-707中段44采翻渣井上口设在-647水平,该井大眼位和卷扬硐室自2016年8月10日起由铜锌矿六区负责组织施工;翻渣井由铜锌矿四区自44采的-670米水平向上施工,并于2016年9月16日与-647水平揭露贯通,形成了高度约为37米的地井,翻渣井贯通的当天四区人员对3302探矿川下盘运输道方向实施了简单的封堵;9月18日-707中段44采实施了回采爆破,受震动和冲击波影响,造成3302探矿川封堵设施损毁。铜锌矿四区在44采翻渣井与-647水平贯通后报告了生产调度,铜锌矿通过生产调度会议通报了此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9月19 日7点30分,铜锌矿通风区副区长许大鹏按照工作要求安排电工陈延伟、安装工张凤禄、张景红、赵广民、杜文东到-647水平3302探矿川巷道内回收扇风机和电缆并安装到3802探矿川作业点,张凤禄为作业组负责人。为防止人员坠入地井,要求作业人员不准进入3302探矿川,特别要求作业人员必须通过3102探矿川绕行回收扇风机和电缆。

5名作业人员到达-647中段后分开。电工陈延伟一人到距离3302探矿川很近的-647水平运输道切断扇风机电源,将电缆从配电盘上拆卸下来,并经3302探矿川走到扇风机回收现场。张凤禄等四人则按照要求从3102探矿川进入现场回收扇风机。陈延伟与张凤禄相遇并告知是从3302探矿川过来的,说3302探矿川能走。陈延伟一人清理回收扇风机电缆先行从3302探矿川返回,经过44号翻渣井时附入井底。张凤禄等四人拆卸完扇风机后也从3302探矿川将扇风机运出,在下盘运输道运至3802探矿川作业点安装完扇风机后,等待很长时间陈延伟也未来接电试风机,便分成二组返回3302探矿川寻找,看见配电盘附近有个工具兜子,翻渣井旁有散盘的电缆,没有见到陈延伟。

9点30分左右,铜锌矿四区岩工刘志军在进行采场安全检查时,发现陈延伟躺在44采翻渣井底,对其喊话没有反应,随即报告铜锌矿调度室。

(二)事故救援经过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和铜锌矿领导及公司救护队和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陈延伟从高处坠落伤及头部、内脏,已无生命体征,认定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职务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陈延伟

46

高中

工人

头部、内脏

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延伟违反工作指令,在单人作业时擅自进入3302探矿川,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在地井边缘的松散渣堆顶部扯拽电缆而滑入地井,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同组作业负责人张凤禄在得知陈延伟违反工作指令往返于3302探矿川时,没有及时阻止。

2、由铜锌矿六区负责组织施工的44采翻渣井卷扬硐室积渣没有彻底清除,直接影响行走和作业安全。

3、铜锌矿四区在44采翻渣井与-647水平贯通后没有按照《红透山矿用井管理规范》对3302探矿川进行有效封堵和维护,造成防护失效。

4、铜锌矿通风区跟班带班上岗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工区的安排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管控缺失。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陈延伟,男,铜锌矿通风区电工。违反安全工作指令,擅自进出-647水平3302探矿川,在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和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在处于44采翻渣井边缘松散堆积的渣堆上扯拽电缆,导致此起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张凤禄,男,当班作业组负责人。在发现陈延伟违反要求进出-647水平3302探矿川的行为时没有及时阻止,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工区派班强调的安全工作指令,组织人员从3302探矿川运送风机,冒险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给予4000元罚款。

3、代玉刚,男,铜锌矿六工区区长。作为本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按照管理规定及时彻底清除施工后的现场积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给予3000元罚款。

4、张文广,男,铜锌矿四工区区长。作为本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能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没有对3302探矿川进行有效封堵和维护,造成防护不符合规定,对事故隐患处置不彻底,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给予5000元罚款。

5、赵多忠,男,铜锌矿通风区区长。作为本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落实管理措施缺乏跟踪管理,对此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给予2000元罚款。

6、闫忠军,男,铜锌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2016年9月2日任职以来,负责铜锌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王贤金,男,铜锌矿矿长。2016年9月2日任职以来,负责铜锌矿全面工作,作为铜锌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年收入30%的罚款, 8500元。

8、对其它相关责任人由企业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组织和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题,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给予25万元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已全面进入深部开采阶段,随着开采不断延伸、范围扩大,作业现场危险源不断增多,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为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提出下列防范和整改措施:

1、完善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使之与生产实际相适应。

2、认真做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派班、安全交底工作,强化领导干部带班上岗监管,进一步强化制度、措施的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和实施监控,坚决杜绝职工习惯性违章和冒险作业。

3、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切实做到按规程生产、安全生产,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不把事故隐患留给别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4、加强劳动组织和生产管理协调工作,坚持做好协调与沟通及信息反馈,采取有效措施将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班组长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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