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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3日

2017年7月4日14时30分左右,在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沃坡村梁昌运的在建民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2017年7月20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局、龙华公安分局新坡派出所、区总工会、新坡镇人民政府、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7.0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梁昌运,男,汉族, 1971年6月9日出生,海南海口人,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60004197106094811,新坡镇沃坡村在建民宅工地的业主。

2.梁定广,男,汉族, 1963年7月8日出生,海南海口人,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60021196307084873,是新坡镇沃坡村在建民宅工地包工头。

3.梁定丽,男,汉族, 1952年10月11日出生,海南海口人,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60021195210114816,是新坡镇沃坡村在建民宅工地包工头。

4. 梁崇智,男,汉族, 1971年2月14日出生,海南海口人,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60021197102144830,在新坡镇沃坡村在建民宅工地做大工。

5. 周选雄,男,汉族, 1962年10月14日出生,海南海口人,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60021196210144817,是新坡镇沃坡村在建民宅工地做大工。

6.周焕福,男,汉族,1961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6002196103194819,在新坡镇沃坡村在建民宅工地操作电葫芦,事故死者。

(二)工程情况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沃坡村在建民宅工程由梁定丽和梁定广承揽,工程以口头协议约定的形式,包工不包料,除绑钢筋和打楼面外其他工作都在承揽范围,工钱为每平方米190元,其中梁定丽和梁定广从中收取5%的管理费,用于日常铲、桶维护费用。工程于2017年3月30日提交报建材料给新坡镇国土所,并于当天开始施工,事发前还没收到批准建设。该自建房一共两层,一层119平方米,二层128平方米。未搭建脚手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4日14时30分许,在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沃坡村在建民宅工地,6名工人在干活,周焕福和张泰川在二楼楼顶移动电动葫芦,当电葫芦移动到指定位置后,张泰川就去搬运沙袋压住电葫芦底架,当张泰川搬运第二包沙袋时,周焕福和电葫芦一起从7.7米高摔落到一楼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时在现场的梁定广和几名工人立即跑到一楼查看周焕福,然后工人拨打了120,120十几分钟后到达现场,并抢救了二十分钟左右,抢救无效死亡。龙华区安监局、新坡镇政府、新坡镇安监站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周焕福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保护意识,在二楼楼顶移动安装电葫芦时未戴安全带,从而摔倒后坠落到地面。

2.间接原因

(1)梁昌运在自建住宅时,报建后还未通过审批就开始施工,且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个人梁定丽、梁定广;

(2)梁定丽、梁定广在没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前提下承揽民宅工程;

(3)该民宅工程未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操作,缺少临边防护、安全平网以及未搭建脚手架。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7.04” 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周焕福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保护意识,在7.7米高的二楼楼顶临边作业,没有系安全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梁昌运在建自家民宅工程时,在报建后还未通过审批就私自开工,并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梁定丽、梁定广,建议由新坡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3.梁定丽、梁定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没有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前提下承揽民宅施工,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关处理建议

1.建议新坡镇政府对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2.建议调查组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新坡镇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民宅建筑施工的监管力度,严格执法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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