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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016年11月14日17时左右,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二期)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接到群众举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对谎报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的批示精神,成立由市应急局(原市安监局)牵头,渝中区监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派员参加的“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参建单位概况

工程名称: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二期)

建设单位:重庆渝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渝中九建)

监理单位: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单位概况

渝中九建—成立日期:1995年3月30日;营业期限:1995年3月30日至永久;公司类型:集体经济;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82号;注册资金:伍仟零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58442。公司具有房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专承包贰级等资质。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欧阳秋。

(三)事故工程概况

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附近,项目分二期进行施工建设。一期工程内容包括道路拓宽及花池拆除、消防通道建设、对路面进行罩面处理、修复破损的伸缩缝、路灯市设、增大车库出入口处转弯半径、增设露天停车场;二期景观整改工程,范围位于一期停车场西侧、一期消防车道南侧、一期花坛改造北侧,主要工程内容为广场以及花坛立面改造,其中广场面积为1923.4?O,花坛改造立面面积为367?O(消防通道侧)。本次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在二期景观整改工程拆除施工临时用电线路过程中。

二期景观整改工程于2016年6月1日开工建设,于2016年11月14日15时30分在重庆环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室召开工程竣工验收会。本次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在当日17时左右,作业工人曾强站在黄桷树上拆除事故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线路过程中。

二、事故的经过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11月14日17时左右,渝中九建作业工人曾强站在鹰冠小区A栋电话亭旁的黄桷树上,拆除长江一路二期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线路过程中,不慎从黄桷树上坠落至地面。现场群众兰燕发现后,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其送到急救中心抢救,曾强终因伤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报告及事故调查的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中九建未向渝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017年8月11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15日前往渝中九建核实该公司近两年承接所有工程项目和近两年有无亡人事故情况时,渝中九建隐瞒了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二期)项目,且出据《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安全工作情况说明》,谎称该公司“近两年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群众进一步举报,执法人员核实了该事故的现场目击群众肖智敏、王顺安,以及渝中九建管理人员赵启伦、邱前龙等人后,渝中九建再次出据《有关曾强死亡情况报告》辩称“曾强死亡是在工程验收总结会后发生的意外事件,此意外事件与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安全责任事故无关”,其行为涉嫌再次隐瞒事故真相。

2018年5月30日,由市应急局牵头成立“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14’事故调查组”,并就该起事故中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临时用电规范、市政工程施工审批程序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等相关技术、专业问题聘请专家技术组。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二期)项目部施工员张汉林、班组长陈昌银、现场目击群众罗华建及兰燕等人均证实,2016年11月14日17时左右,作业工人曾强拆除施工临时用电线路过程中因未系安全带从黄桷树上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3m),造成其死亡。事故发生后,渝中九建常务副总赵启伦参与善后处理,班组长陈昌银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付死者家属120万元,事故单位渝中九建对本次事故隐瞒不报。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鹰冠小区A栋旁黄桷树处。事故发生于2016年11月14日,因事故单位瞒报本次事故,至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时,事故现场已被破坏,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查。专家技术组通过现场目击者、施工员、班组长等询问笔录还原事故现场。

四、事故伤害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曾强,男,汉族,48岁,家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龚家乡人,身份证号码511021196809052156。生前系渝中九建承建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二期)泥工班组杂工。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渝中九建违规架设架空施工临时用电线路,且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作业工人曾强不满足电工资格,加之其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是导致此次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架设不符合规范规定

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二期)施工临时用电线路从鹰冠小区A栋负3楼配电房引出,顺着堡坎引上,架设在A栋电话亭旁的黄桷树上,再穿绕该树而出,跨越约3.8m宽的小区道路,最后连接到施工区域端头一棵棕树上的配电箱。施工临时架空线路架空高度约4m。上述行为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相关要求[1]。

2.作业人员违规作业

(1)拆除架空线的作业人员不是电工

本次事故死者曾强为杂工,未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曾强站在黄桷树上拆除施工临时用电线路,渝中九建未设专人监护。上述行为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相关要求[2]。

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相关要求[3]及渝中九建针对本次事故工程提供的《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相关规定[4],均证实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当拆除,属于工程施工内容之一。

(2)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使用安全带

经现场目击群众询问笔录反映,渝中九建作业工人曾强站在鹰冠小区A栋旁的黄桷树上约3m高位置,拆除施工临时用电线路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坠落时其未佩戴安全帽、未使用安全带。上述行为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相关要求[5]。

(3)该项目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到岗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016年5月26日,渝中九建成立“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二期)项目部”,任梁修棋担任项目经理。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项目经理梁修棋承认,“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11月14日期间,梁修棋本人没有去过事故项目施工现场”。上述行为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相关要求[6]。

3.该工程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手续

(1)该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

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二期)项目属于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畴,合同金额90.0604万(超过30万),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18号令)相关要求[7],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但经调查组调查,事故项目自开工建设至召开竣工验收会,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因此,该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相关要求[8]。

(2)该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未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

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相关要求[9],该项目竣工档案资料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但经调查组调查,事故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未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工程项目未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

六、相关监管部门履职调查情况

(一)重庆市渝中区建设工程综合监督管理处

经调查,重庆市渝中区建设工程综合监督管理处未对事故工程实施有效监督管理。该处监督科杨言、王洪松、陈源波参与了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二期)的“安全质量技术指导”,同时也参加了2016年11月14日15时30分的工程竣工总结会。但事故工程未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梁修棋针对事故工程未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施工临时用电线路违规搭设在黄桷树上,且架空线未与机动车道地面保证安全距离。

(二)重庆渝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经调查,重庆渝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针对事故工程未履行建设工程相关程序。该公司针对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二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18号令)第二条的要求;该公司未将事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不符合《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九条的要求。

七、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渝中九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二期)施工临时用电线路架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二是拆除施工临时用电线路作业人员曾强不具备电工资格,且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三是项目经理梁修棋未按规定到岗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10]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2.2、3.3.1、3.3.2、7.1.2、7.1.9的规定。渝中九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11],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12]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给予渝中九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渝中九建对事故隐瞒不报,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13]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14]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给予渝中九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并共给予渝中九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赵启伦,渝中九建常务副经理,2016年11月15日,班组长陈昌银告知其发生“11·14”高处坠落事故后,共同参与本起事故善后赔偿谈判,但赵启伦未向渝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上述事故,存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15]的规定。赵启伦对本次事故隐瞒不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16]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给予赵启伦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其它处理建议

1.建议由渝中区纪委监委对事故项目的监管部门及重庆渝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建议由市建委按照规定对项目经理梁修棋未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建议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对事故项目执行经理苟维全(施工临时用电线违规搭设、拆除,苟维全负有直接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4.建议由渝中九建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处理。

八、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渝中九建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渝中九建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作业,加大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的强度和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渝中九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渝中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辖区内在建工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打击力度,加大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9年7月9日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1.2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7.1.9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机动车道地面最小垂直距离为6m。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2.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3.3.2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4]《长江一路市政环道景观整改工程(二期)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十一、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1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的规定…… 3.13.3 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帽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现场使用的安全帽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合格产品…… 3 安全带 1)现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 2)安全带的系挂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

[6]《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18号令):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9]《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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