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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醉美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17年11月15日15时,铜陵市醉美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醉美瑶湖新区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批准,11月20日,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周文胜任组长,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房产局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铜陵市醉美瑶湖房地产公司醉美瑶湖新区1#楼工地“11?15”坠亡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建议。

一、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概况。醉美瑶湖新区1#楼建设项目由铜陵市醉美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美瑶湖公司)开发。醉美瑶湖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MA2NDPHJ4Q(1-1),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根正(实际全额出资人:周陶真,系周根正哥哥),注册地址为枞阳县陈瑶湖镇,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醉美瑶湖公司直接组织当地民工从事施工建设活动,未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也未委托监理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1月15日15时左右,醉美瑶湖新区1#楼施工工地木工周银美在一楼操作龙门架吊篮,用吊篮将木工材料运至三楼停好后,周银美从楼梯走到二楼,然后从临时木梯走到三楼卸木工材料,由于脚手架没有防护设施且没有系安全带,不慎从三楼摔至吊篮口二楼楼面上,周银美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木工周金美在一楼施工作业,听到声音后立即跑出来,看到周银美受伤,他用小货车将伤者送至陈瑶湖镇花园医院,由于伤情严重,花园医院派出救护车送铜陵市立医院抢救。2017年11月16日7点左右,周银美因伤势过重,经铜陵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周银美,男,51岁,木工,枞阳县陈瑶湖镇花山村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周银美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在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存在违规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防护设施的脚手架平台上作业属于冒险作业。违规作业、冒险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醉美瑶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一是搭建的脚手架没有防护设施、龙门架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四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工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周陶真作为醉美瑶湖公司的实际全额出资人和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且在收到《停建通知书》和政府约谈的情况下仍多次组织违法生产,性质恶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醉美瑶湖公司“11?15”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周银美。周银美作为当地木工,在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违规作业;在没有防护措施的脚手架上工作,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周陶真。周陶真作为醉美瑶湖公司的实际全额出资人和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枞阳县安全监管局给予周陶真2016年全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醉美瑶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一是搭建的脚手架没有防护设施、龙门架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四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工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五是未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和《建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公司收到《停建通知书》和政府约谈的情况下仍多次组织违法生产,性质恶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枞阳县安全监管局对该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醉美瑶湖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二要在相关部门同意复工后严格按照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岗位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操作水平,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县住建局要着力整顿和规范枞阳县建筑市场管理秩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要综合管理和指导枞阳县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要与乡镇住建办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大枞阳县建筑市场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陈瑶湖镇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县住建局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拆除设施、停止供电等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醉美瑶湖公司停产期间的巡查力度,在该公司隐患整治完毕前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做好隐患排查的同时,也要将隐患整治彻底,实行隐患闭环管理。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违法行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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