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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城投大厦“8·12”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平湖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6日

2021年8月12日8时许,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杰诚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员工在当湖街道城投大厦A幢东侧进行吊篮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6万余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建设局、当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市应急管理局顾建良同志任组长。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了事故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安全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杰诚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成立于2016年3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F3HF61A,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何*斌,经营场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圣路167号(嘉兴市亚卓工程有限公司内1幢三楼303室),经营范围:建筑设备出租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和售后服务。

何*斌,男,户籍住址:浙江省东阳市。系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杰诚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经营者。

浙江宇之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7532522C,注册资本:5068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喜,住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圣路167号(嘉兴市亚卓工程有限公司内二楼东侧),经营范围:模板脚手架、塔吊、高空作业吊篮、人货两用梯、卸料平台、型钢井架的技术开发、设计、制作、销售、安装;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及其他建筑设备的租赁等。

(二)伤亡人员情况:

沈*坤,男,户籍住址:嘉兴市南湖区。系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杰诚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员工,无高处作业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何*斌经何*喜同意,以浙江宇之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嘉兴市中元幕墙有限公司签订了吊篮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浙江宇之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派员参与该工程管理,也没有收取费用。

2021年8月12日,何*斌安排员工金*福、沈*坤、裘*春、朱*明等人到平湖市当湖街道城投大厦工地,拆除停在A幢东侧四楼平台的6台吊篮。7时40分许,金*福、沈*坤、裘*春来到四楼平台,沈*坤、裘*春负责清理最北侧的吊篮,金*福在平台南侧清理,朱*明在地面做辅助工作。8时许,沈*坤、裘*春、朱*明三人合力将吊篮推出四楼平台后,沈*坤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进入吊篮,把吊篮两边的安全钢丝绳从安全锁中抽出,然后操作吊篮向下运行,吊篮北侧提升钢丝绳末端从提升机自动抽出,吊篮发生倾斜,沈*坤从吊篮滑出跌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朱*明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沈*坤被送至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吊篮位于城投大厦A幢东立面北侧,悬挂装置安装于屋面,采用前支架搁置女儿墙形式,悬挂平台上的安全锁在标定有效期内,上限位开关基本完好,基本符合吊篮安装规范的要求。吊篮处于倾斜状态,仅靠南侧提升钢丝绳有效悬挂在约16m的空中,南侧安全锁和北侧安全锁、提升机内均无钢丝绳。打开北侧提升机,所有机构均完好,无任何卡绳故障痕迹。

吊篮正下方地面有一滩血迹,血迹北侧有一根长27.50m的钢丝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善后处理费、商业保险等)人民币166万余元。

四、专家组事故技术分析结论

(一)事故原因综合性分析

事故发生前,城投大厦A幢四层以上东立面铝板幕墙施工已完成,事发吊篮需向下放至地面。由于四楼平台距离地面高度为16.60m,因此,吊篮两侧共四根钢丝绳长度必须足够达到垂放至地面。经勘查,南侧安全钢丝绳从四楼平台面开始仅余3.98m;北侧提升钢丝绳以前发生过卡绳故障,截绳后从四楼平台面开始仅余1.25m,北侧安全钢丝绳从四楼平台面开始仅余6.10m,故能满足吊篮在四层以上的升降要求。南侧提升钢丝绳长度可以放至地面,但北侧提升钢丝绳和两根安全钢丝绳长度均远不足以放至地面。

当吊篮从四楼平台下放约1.50m时,北侧提升钢丝绳即从提升机中自动抽出,造成吊篮北侧悬挂突然消失,安全锁又未穿安全钢丝绳,安拆人员也未系安全带,故而造成吊篮内人员坠落的严重后果。

(二) 事故原因技术分析结论

1.吊篮从四楼平台下放至地面作业时,其北侧提升钢丝绳长度严重不足,造成吊篮下降时钢丝绳在提升机内自动抽出,吊篮北侧失去悬挂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吊篮下放作业前,不检查确认钢丝绳长度是否符合下放要求,安全锁不穿设安全钢丝绳、安拆人员不系安全带严重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吊篮两侧安全钢丝绳、北侧提升钢丝绳长度均远不足以垂放至地面,吊篮向下运行时提升钢丝绳在提升机内自动抽出,吊篮北侧失去悬挂后发生倾斜。

2.间接原因

何*斌安排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的员工进行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吊篮提升钢丝绳、安全钢丝绳长度严重不足和员工在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沈*坤在操作吊篮向下运行前,未佩戴安全带,将安全钢丝绳抽出安全锁,未检查确认提升钢丝绳长度。

(二)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何*斌安排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的员工进行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沈*坤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

3.浙江宇之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出借给他人,并允许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议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杰诚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按照“四个一”要求(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全员培训,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大整治,参观一次应急宣传教育体验馆,确定事故发生日为企业安全生产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相应资质;经常性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浙江宇之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各镇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类似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并将本起事故的经过、原因通报给相关单位,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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