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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木厂镇“2021·7·25”溺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21年7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金安区应急局值班室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25日上午8点左右,在木厂镇五里桥村六安市元一生态农业开发公司门前水塘附近发生一起溺水事故,溺水者任*余目前在六安市中医院ICU病房进行抢救,举报人自称是任*余的侄子,陈姓,联系电话:189****6159。7月30日下午18时30分,任*余在中医院经过5天的抢救无效后被宣布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232号令)规定,8月3日,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木厂镇政府、马头镇政府等有关人员,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全程参加,联合成立木厂镇“2021·7·25”溺水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六安市元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一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木厂镇,成立时间:2011年5月9日,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442083XJ,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初加工、销售;水产养殖。

二、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任*余,男,身证号码:342421********3477,住址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李大楼村井沿组,无固定工作,生前从事贩树职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

因2021年7月15日台风将元一公司门前水塘周围部分树枝刮断,7月17日元一公司与正在附近修剪树枝的任*余、鲍*贵夫妻二人达成口头约定,任*余夫妻将元一公司水塘边周边的柳树树干修剪保留至2.8米高,元一公司同意将修剪下来的树头和树枝无偿送给任*余,双方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

7月21日任*余、鲍*贵二人开始干活,7月25日上午8时左右,任*余在上树修剪树枝、树头作业中,因没有佩戴安全保险带不慎从树上跌入树下约2米深的池塘水中,鲍*贵见状连忙大声呼救,元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等人赶来跳入水中合力将任*余救上来并进行人工急救,经急救后任*余逐渐恢复清醒,并且口头表述清楚,周围人员劝其去医院检查一下,但任*余表示自己感觉没什么大问题没有去医院。随后,任*余就坐在池塘边休息。上午10点左右,任*余身体出现明显不适,元一公司员工林*义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中午12点左右,任*余被送进中医院ICU进行抢救,当天晚上病情出现好转,但次日病情又再次加重,期间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给家属,任*余在中医院ICU一直靠着机器维持最基本的生命特征。7月30日下午18时30分,任*余在中医院经过5天的抢救后,最终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死亡诊断:1.淹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重度);2.心脏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3.多器官功能衰竭;4.严重代谢合并呼吸性酸中毒。

(二)事故调查情况

2021年7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金安区应急局接到该事故的群众举报电话,第一时间派人前往木厂镇境内元一公司进行开展核查工作,先后对事故发生现场相关人员林*义、鲍*贵、张*等人进行问话调查,并请专家现场勘察。同时,事故调查组从木厂镇派出所调取了当事人询问笔录,从中医院调取了任*余的病情相关材料(六安市中医院急诊ICU出具的病情介绍)。

(三)善后处理情况

木厂镇政府、马头镇政府多次与死者家属面谈,对善后处理事宜与双方多次协调处理未果,由于死者家属一直未正式向元一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只是一直到金安区政府上访并要求区政府出面给予协调解决。目前,死者的善后赔偿未解决,建议死者家属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民事调解或民事诉讼。

四、现场勘查情况

2021年8月4日下午,金安区政府邀请市专家库专家许*和苏*胜二位同志作为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对金安区木厂镇五里桥村“2021·7·25”溺水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询问现场相关人员,现将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根据六安市金安区“木厂镇五里桥村‘2021·7·25’溺水事故基本情况”详细介绍,以及到现场勘察,专家认为本起溺水亡人事故直接原因就是亡者任*余在上树修剪树枝、树头作业中,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未充分认识到高处作业的安全风险,未佩戴安全带,在树上作业时身体失去平衡坠落至池塘,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附:“2021·7·25”溺水现场图片

8月4日下午专家勘查现场图片

8月4日下午专家勘查现场图片

五、事故分析

(一)元一公司与任*余之间排除生产经营关系

一是元一公司与任*余就修剪树枝达成口头协议,任*余按照元一公司的要求完成修剪树枝的工作,并同意将修剪下来的树枝送给任*余,双方未明确劳动报酬;二是元一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树木修剪,不属于工程发包,双方并非承包关系,因此,双方之间排除生产经营关系。

(二)张*与任*余在本起事故中均存在过错

一是任*余无登高作业证就进行登高作业,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佩戴安全带,安全防护措施不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二是元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对任*余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任*余在登高作业时,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佩戴安全带,安全防护措施不足,导致在作业时身体失去平衡坠落至池塘,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任*余在落水被救后未及时送至医院检查,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2.元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对任*余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存在一定过错。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相关人员问询笔录及分析、讨论后,并对照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认定:金安区木厂镇“2021·7·25”溺亡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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