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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6.1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处理公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1日

2016年6月17日11时左右,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机动车间机车库128号机车高压室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万元。死者: 陆宏德,男,50岁,黄石市铁山区鹿獐山上门湾人,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冶铁矿职工。工种为车辆钳工、小组安全员 。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6月17日8时30分,副班长何强威接到车间调度指令:128号机车将进库维修, 9时30分,128号机车开到检修车间入口处,列检班导车司机杨元森搭接128号机车牵引动力电源线,通知陈卫湘送电。在陈卫湘指挥下, 10时10分将128号机车开进机车库,陈卫湘随即将机车动力电源刀闸拉下断电。陆宏德则安排陈卫湘、孔维明两人对128号机车车下走行部2号轴箱、3号轴箱进行检修。10时55分,陈卫湘、孔维明完成检修任务,并向陆宏德汇报检修任务完成情况,11时30分大家询问陆宏德时,大家都表示不知情,这时从128号机车驾驶室时排出一股浓烈的焦糊味,同时,发现车间西墙上的高压电源刀闸处于闭合状态,即意识到情况不正常。于是同事杨元森大声喊叫陈卫湘赶快停电。陈卫湘从休息室跑出来,立即将刀闸断开,并及时进行抢救,因陆宏德电击伤过重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陆宏德在互保对子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擅自违规恢复进库维修机车供电、违章关闭高压室门联锁装置进入机车高压室,不慎触电,遭受高压电击死亡。

(二)管理原因

大冶铁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互保制度执行不严格。陆宏德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带电进行检修作业,其安全互保责任人和当班检修作业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6.17”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陆宏德,对“6.17”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责成事故责任单位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

(1)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机动车间主任,对“6.17”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2)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安全科科长,对“6.17”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3)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副矿长,对“6.17”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4)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党委书记,对“6.17”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向市安监局写出书面检查。

3、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矿长对“6.17”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由市安监局给予其2.5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矿对“6.17”事故负主体责任。由市安监局给予其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大冶铁矿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应根据各工种、各生产作业岗位性质与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教育。要求各工种的岗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熟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冒险作业。

2、机动车间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第5.8.1.5条、第5.8.1.6条、第5.8.1.7条规定: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外绝缘保护措施,消除裸露带电点。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3、机动车间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各工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车辆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应增加“进库机车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严禁进入高压室”等硬性安全规定。

4、大冶铁矿要进一步加大反“三违”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学习贯彻,加大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巡查、惩戒力度,严格落实安全互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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