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8.3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7日

  2017年8月30日下午18点40分左右,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5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江北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委、公安江北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洪塘街道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2日,住所:江北区洪塘镇工业A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虞文彪,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本公司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3年12月01日至长期。
  (二)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袁永高(男,35岁,江苏省睢宁县桃元镇桃元村八组,身份证号:3203241982073005193 ),徐武(男,48岁,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高楼镇卓圩村卓圩庄五组,身份证号:34222419690520157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相关情况
  事故经过:2017年7月1日,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科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将二号厂房一层出租给宁波科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租期五年并在租房合同中注明了厂房的维修工作由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负责。2017年8月,宁波科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使用该厂房,发现有部分地块不平整,行政总监徐惠亮就打电话给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虞文彪要求其对该厂房进行维修。虞文彪让徐惠亮去安排维修工人并让徐惠亮跟工人交代好维修要求,至于维修费用及其他相关事项他会负责安排。于是徐惠亮直接联系了袁永高(泥水工,经常为宁波科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打零工),让他负责在8月底之前把二号厂房一层西首部分不平整的区域维修好。2017年8月29日,袁永高和徐武、江权、崔平、时永开始对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二号厂房一楼西首厂房的地坪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使用的磨光机电源为380伏,需将电源线直接接入配电箱,于是袁永高就让金曙明(宁波科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工)把电源线接好。8月30日晚上18点40分左右,袁永高、徐武、江权、崔平、时永在二号厂房一楼西首厂房内对部分地坪进行地面维修。由于磨光机的电线比较长,袁永高就帮忙拿着磨光机电线,徐武操作磨光机打磨地面,崔平在现场搅拌水泥,时永和江权在仓库外修水管。施工过程中,崔平听到一声响声,回头一看发现磨光机的底盘脱落,电线缠绕在磨光机里,已经断裂,袁永高、徐武两人倒在地上,崔平马上断开了电源。之后,袁永高被送至市第九医院进行抢救,于当天晚上20点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武被送至市中医院,于当天晚上20点1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发现磨光机电线与配电箱的连接方式正确,但所连接的漏电保护器失效。事发当天,磨光机将电线搅断后漏电,由于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失效,未形成有效的漏电保护回路,致使袁永高、徐武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
  1、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漏电保护器进行定期检查,使漏电保护器在失效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当在漏电的情况下,漏电保护器电源未能及时切断电源,导致事故的发生。
  (2)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3)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2、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虞文彪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消除。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的责任人员
  袁永高、徐武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使磨光机底盘缠绕电线,导致电线断裂漏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江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将事故予以通报。
  2、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虞文彪,督促、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江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8.30”事故教训,专题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全体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三)宁波亚丰投资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增加安全管理人员,督促现场操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对在本次事故当中履职不到位的人员依据企业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