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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2017年“7.4”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8日

  

2017年7月4日19时许,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在进行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10号令)、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5号)等规定,宁海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5日成立了由跃龙街道、西店镇、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成员经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经调查组讨论研究,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一、 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3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丁香巷4号,负责人:应XX,经营范围:健身服务、台球服务、健身器材、体育用品、健身鞋服零售、洗浴服务。

事故发生工程概况: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于2017年6月将装修工作承包给高川个人,双方以口头方式约定,未签订相关合同,高川无装修相关资质。高川:男,汉族,出生日期:1985年4月24日,住址: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吉宝村二组2号,身份证号码:320324198504243275。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7月4日18时左右,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健身顾问鲍对对、鲍囿余、葛振涛三人来到分公司三楼报到,之后三人进入三楼其中一间宿舍内整理行李,期间看见工人李佳奇一直在三楼一间宿舍门口的木质梯子上进行接电作业。19时左右,三人在宿舍内突然听到李佳奇一声大喊,跑出去查看时发现李佳奇右手抓着门口顶部的一根钢管,身体在木梯上发生倾斜,三人见状立即去抓李佳奇裤子试图将其扶正,而此时李佳奇向后倒落在地上,眼睛翻白、嘴吐白沫。三人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同时鲍对对拨打了120电话报警求救,得知情况的包工头高川与工人们不久后也赶到现场。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李佳奇送往宁海县第一医院抢救。后李佳奇于2017年7月5日1时左右宣布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电力专家现场勘察及相关调查发现:

1.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装修现场的临时用电系从一楼电表处通过临时线从室外凌空穿过三楼窗户进入装修现场,临时线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拉结不规范、多处接头裸露。

2.李佳奇接驳电线时未断开电源带电操作。

3.李佳奇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4.李佳奇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登记的死亡原因为心脏呼吸骤停、电击伤,其尸体表面亦有确显电击灼伤痕迹。

5.李佳奇为高川临时雇佣的电工,雇佣时高川未查看其身份证,未确认其是否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李佳奇,男,汉族,出生日期:1995年11月27日,住址: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小王家村中庄22号,身份证号码:62052319951127139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李佳奇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作业,违反电工作业安全规范,进行接电作业时带电操作,导致其本人触电死亡,是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高川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装修作业时未确认李佳奇是否持有有效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冒险雇佣其进行电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是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是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负责人应维东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李佳奇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作业,违反电工作业安全规范,进行接电作业时带电操作,导致其本人触电死亡,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在此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高川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装修作业时未确认李佳奇是否持有有效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冒险雇佣其进行电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涉嫌构成犯罪,建议公安部门对高川立案侦查。

(三)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负责人应维东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负责人应维东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宁波宁海县新贵族健身有限公司丁香分公司:

1.要求将装修工程承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2.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严格落实以上三点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跃龙街道办事处:  

向街道生产经营单位通报此次事故,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做好隐患整改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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