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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利时广场零星改造工程“7·1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长兴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9日

2018年7月11日13时30分许,位于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道与长州路交叉口的长兴利时广场零星改造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一名员工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的有关规定,经长兴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委、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相关专家,对这起触电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地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长兴利时广场零星改造工程,发包人:长兴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长兴宏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内容:详见工程指令单,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3月,合同有效期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1.事故单位名称:长兴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22581651222A,公司住所为长兴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与经一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为李立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伍仟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08月17日,营业期限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建筑机械设备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箱包、金银饰品、珠宝、工艺品(除文物、古玩、字画、邮品)、钟表、眼镜、皮革制品、化妆品、厨房用具、文具、体育用品及器材、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劳保用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家具、装潢材料(除油漆)批发、零售。

2.有关单位名称:长兴宏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22MA28C8KA47,公司住所为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西街219-221号,法定代表人为石宏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成立日期为2016年5月5日,营业期限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商务信息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等国家控制类信息及需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机电设备安装(限上门服务),建筑材料、卫生洁具、五金产品、水暖器材、电子产品销售。

(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县建设局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在本监管领域内和本辖区内已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该工程均未列入检查计划名单中。

(四)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姓名:周忠孝,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92年3月11日,住址:浙江省江山市新塘边镇恩深村樟柏树底27号,系长兴宏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派往长兴利时广场零星改造工程中央空调水管安装工。

二、事故经过

2018年7月11日,由于位于长兴利时广场2层37号商铺的中央空调水管需要改装。当天上午10时许,长兴宏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中央空调水管安装班组三个人进行作业,先由班组长(周忠孝)爬上铝合金人字梯用卷尺测量需要安装的中央空调水管的尺寸,然后三人再一起加工制作水管。到中午12时50分许,水管制作完成,周忠孝爬上人字梯安装水管,发现水管接头不对。到了13时30分许,水管改好,周忠孝爬上人字梯,其余两人扶住人字梯。过了约一、两分钟,工友(王伟、张海洋)发现周忠孝跨在人字梯从上往下数第三横档处的腿,抽搐了一下,同时上半身躯干僵硬,意识到可能发生了触电事故,于是爬上梯子去将其拉下来,拉腿救援过程中有电击感。此时周忠孝粘在梯子上无法移动,工友摇人字梯,将在梯上的周忠孝摇下来。周忠孝坠落的时候,头部额头处的位置磕到地面上时,流了一点血。周忠孝坠落地面后,面朝上,躯干仍然保持着在人字梯上时的姿势,右手臂向上举起、左手向前微向上举起。张海洋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周忠孝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金属穿线管内存在绝缘保护不足的电源线,导致金属穿线管外壳带电;

(2)控制区域内未安装二级、三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在金属穿线管外壳漏电时未发生动作,导致触电事故发生时电源未切断;

2.间接原因

(1)长兴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未按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工程发包并开工,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供电等管线资料,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排查出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金属穿线管内存在电源线绝缘保护不足的事故隐患,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定期开展设备保护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检测工作。

(2)长兴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未落实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负有管理责任,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长兴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马卫国,长兴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长兴宏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周忠孝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经常在基准面2米以上进行空调水管安装作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议由县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长兴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落实作为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依法进行工程建设,向施工单位及时全面提供施工现场供电等管线资料,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全面、细致排查施工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长兴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全面履行对本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要依法组织制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长兴宏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任责任,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4.县建设局要进一步落实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切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工程,认真排查和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发现的违法行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监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切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认真排查和整治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检查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长兴利时广场零星改造工程“7·11”触电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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