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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4·12”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2018年4月12日12时45分,在东莞市桥头镇岭头社区工业大路东广场街2号C区的东莞市创隆纸品有限公司仓库门口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桥头镇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18年4月16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综治办、桥头镇公安分局、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卫计局、桥头镇安监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取证、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唐勇军,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东安县大江口乡登台角村2组,现住址: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村鹤兴路29号。唐勇军于2017年10月份与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负责承接该公司的货物运输,承运车辆为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SD3719),车辆所有人为唐勇军。唐勇军为该起事故死者唐永华的雇主,唐勇军聘请唐永华做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东莞市创隆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2481096U,注册地址:东莞市桥头镇岭头社区工业大路东广场街2号C区,法人代表:刘松华,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08月23日,经营范围:加工、产销:纸制品、纸箱、纸板(不含印刷)。创隆公司是该起事故发生所在地。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4月12日,凌晨约4时唐勇军和唐永华到东莞市中堂镇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装货,7时装货完毕后出发送货。东莞市创隆纸品有限公司是本次送货的第三家公司,11时30分唐勇军和唐永华开始在该公司卸货,该公司12时下班,但允许唐勇军和唐永华继续在仓库门口卸货。12时45分许,唐勇军和唐永华正在车厢内(车牌号:粤SD3719)卸货,突然唐永华倒在车厢内,睁着眼睛,喘不过气来,未发出声音,未见挣扎。唐勇军立即叫来另外一辆货车的搬运工李长生,一起把唐永华从车厢内抬出来放在货车的尾板上,然后唐勇军拨打120急救电话,接着唐勇军对唐永华进行掐人中、胸部按压等急救措施,一直持续到救护车达到现场。十几分钟后,桥头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唐永华进行现场急救,现场抢救53分钟后,医生当场宣告唐永华抢救无效死亡。据《东莞市桥头医院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唐永华无呼吸心跳,双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无搏动,心电图为一直线,无明显伤痕;现场抢救53分钟,病情无逆转,瞳孔无缩小,无自主呼吸、心跳,心电图为直线,宣告死亡。

(二)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桥头镇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唐勇军与唐永华的家属进行协商,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目前唐勇军(甲方)已和唐永华的家属(乙方)签订协议书,甲方共赔偿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永华,1989年6月29日生,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东安县大江口乡登台角村2组2-004。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四、事故调查情况、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调查情况

1、现场调查

2018年4月12日16时许,接到岭头村委会安全办关于事故的通报后,桥头安监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执法人员到达事故发生现场时,桥头公安分局石水口派出所已经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封锁和隔离。根据事故发生所在地创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华、车间主管刘静华的描述,12时40分许唐永华在创隆公司仓库门口卸货过程中突然晕倒,后经桥头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执法人员对事故发生现场和死者进行了拍照,现场未发现血迹。

2、询问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人员对在场目击证人唐勇军进行了调查询问,唐勇军陈述:12时45分左右,唐勇军和唐永华正在车厢内(车牌号:粤SD3719)卸货,突然唐永华倒在车厢内,睁着眼睛,喘不过气来,未发出声音,未见挣扎。唐勇军立即叫来另外一辆货车的搬运工李长生,一起把唐永华从车厢内抬出来放在货车的尾板上,然后唐勇军拨打120急救电话,接着唐勇军对唐永华进行掐人中、胸部按压等急救措施,一直持续到救护车达到现场。十多分钟后,桥头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唐永华进行现场急救,急救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医生当场宣告唐永华抢救无效死亡。

3、其他取证情况

东莞市桥头医院提供的《东莞市桥头医院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唐永华主要体征:无呼吸心跳,双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无搏动,心电图为一直线,无明显伤痕;现场抢救53分钟,病情无逆转,瞳孔无缩小,无自主呼吸、心跳,心电图为直线,宣告死亡。院前诊断为猝死。

东莞市桥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最后诊断的死亡原因是猝死。

(二)事故发生原因

1、根据目击证人唐勇军的调查笔录描述,死者唐永华在车厢内(车牌号:粤SD3719)卸货时突然倒在车厢内,睁着眼睛,喘不过气来,未发出声音,未见挣扎。东莞市桥头医院提供的《东莞市桥头医院院前急救病历》显示:现场急救时死者无明显伤痕。公安、安监执法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未发现有血迹。

2、东莞市桥头医院提供的《东莞市桥头医院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唐永华的院前诊断是猝死,东莞市桥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唐永华的直接死亡原因是猝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根据东莞市桥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唐永华的死亡原因是猝死,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唐勇军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事故隐患防范能力;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对员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时宣传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应定期组织员工到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及时掌握员工身体状况,并严格做好员工的复诊跟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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