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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9·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9日

2021年9月1日,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员工符某受伤,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瑞安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2021年9月2日,市应急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调查组还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技术勘验分析。2021年12月10日,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1.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6日,营业期限是2016年1月26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是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西路163号,经营范围是对农业、商业、服务业、新兴农业、市政项目的投资,金属制品加工(不含熔炼),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30381MA285AF40A。

2.张某某,男,户籍地:贵州省凤冈县蜂岩镇桃坪村双坪组100号,系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轮胎式起重机驾驶员,未持有操作轮胎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徐某某,男,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罗凤相堂路四巷3—1号,系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为轮胎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登记证编号为起41浙C00001(21),制造单位是无锡市港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额定起重量是25吨,设备型号是DLQ型25t,使用登记日期2021年3月16日,使用单位为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及监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0月,徐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聘请张某某作为公司的起重机驾驶员,当时其未对张某某是否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进行核实。

2021年9月1日15时40分许,张某某和符某在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上望街道东山第四农场西南八十亩瑞洋码头的露天仓库工作。张某某在起重机操作室内负责起吊工作,符某用钢丝绳将放在地面上的四捆螺纹钢(重约7.6吨)套住固定后示意张某某起吊。张某某让符某离远些,当符某离开张某某视野范围后,张某某就操作起重机开始吊螺纹钢。刚起吊约一米高时,远离起重机操作室一侧的部分螺纹钢被地面上的圆钢压住,张某某发现后未停止工作,强行起吊十余秒后螺纹钢被拉了上来,但由于惯性螺纹钢被拉起后朝起重机下方甩了约两米距离,碰撞符某致其受伤。张某某听到符某的叫声后关闭起重机电源,从操作室出来发现符某躺在起重机下方,腹部受伤,他随即拨打了120并通知老板。不久,救护车将符某送到瑞安市中医院抢救,当晚符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9月6日,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与符某家属就符某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二)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2021年8月21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上望街道东山第四农场西南八十亩瑞洋码头的露天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台叉车检验不合格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决定书(瑞市监强字 [2021]8173号)1份、查封财物清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到位。

三、符某尸体解剖检验情况

2021年9月13日,瑞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符某的尸体进行了法医学尸体检验,同年11月2日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符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腹部损伤死亡。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符某,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龙山县桂塘镇团结村6组3号,系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吊装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1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张某某作为起重机的驾驶员,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移动起吊物时对起吊物与障碍物间距判断失误,未能保持一定的间距,致使起吊物与地面上的圆钢(障碍物)发生刮碰,之后未停止作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而是继续作业导致起吊物与符某发生碰撞致其腹部受伤后死亡。

2.起重机吊装工符某安全作业意识淡薄,在吊装作业危险区域逗留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徐某某作为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直接聘请张某某作为公司的起重机驾驶员时未核实其是否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致使张某某无证上岗,也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张某某安全作业意识淡薄,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吊装作业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相关规定,该《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12.3.2基本要求:司机应具备以下条件e)具有判断距离、高度和净空的能力;j)具有操作起重机械的资质。13.1(强制性条文)在现场负责所进行全面管理的人员或组织以及起重机操作中的人员对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都负有责任。15.3.1起重机械作业应考虑其周围的障碍物,如附近的建筑、其它起重机…堆垛的货物。17.2(强制性条文).5 a) 3)移动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载荷在运行轨迹上应与障碍物保持一定的间距;c)2)起吊过程中要注意:载荷和钢丝绳不得与从任何障碍物刮碰。

综上所述,张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符某安全作业意识淡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在吊装作业危险区域逗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四)徐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直接聘请张某某作为公司的起重机驾驶员时未核实其是否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致使张某某无证上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防范整改措施

(一)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

1.督促和指导浙江康川实业有限公司落实隐患整改;

2.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要对相关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加强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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