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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2021.9.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龙游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01日

2021年9月9日14时05分许,我局接湖镇镇政府报告:当日13时50分许,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安抚家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于9月9日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湖镇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2021.9.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7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07535325W;法定代表人:陶*松,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龙游县湖镇镇下库山背 ;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生产、销售;其他水泥制品、建材、金属及金属矿、五金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9日13时,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工人正常上班。13时40分许,工人叶*祥在厂区大门口西侧拉丝车间内,独自在滑轮式拉丝机(春江牌,型号:LW-6/550,卷筒直径550,功率10.5KW,变频转速)处进行钢筋拉丝作业。13时50分许,叶*祥在拉丝机处作业时,衣服不慎被拉丝机上方部位的滑轮卷入,整个身体被拉丝机卷起扬空并跟随滑轮转动,期间叶水祥头部碰撞到拉丝机进口处突出部位钢质滤粉盒,造成头颅损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距离叶*祥约20米处的范国平与阮*明听到叶*祥叫喊,立即上前查看情况,阮*明到达现场后立即将拉丝机关闭电源,并打电话向企业负责人陶*松汇报,陶*松立马赶往现场组织救援,通知“120”急救及家属,并向湖镇镇政府上报事故情况。14时15分许,“120”到达现场将叶*祥送往龙游县人民医院抢救。14时30分许,叶*祥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事故造成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死者叶*祥,男,汉族,55周岁,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人,务工农民。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人民币。对死者家属的事故赔偿等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叶*祥在拉丝机作业时,未确保自身作业安全,作业时衣服不慎被拉丝机卷入,导致事故发生。

物的不安全状态:拉丝机周边一米范围地面有放置钢筋等物品,违反拉丝机操作规程。

1. 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未制定2021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全员教育未到位,培训学时不足,三级教育培训无台账、无考核。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日常巡检流于形式,领导带班隐患排查治理未开展。

(三)事故性质

1、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2、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以下事故有关责任人应对本起事故负责:

(一)建议对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陶*松,男,65岁,户籍地址: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衢龙西路96号;该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及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陶玉松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陶*松予以行政处罚。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叶*祥,男,汉族,55周岁。叶*祥在拉丝机作业时未确保自身作业安全,衣服被拉丝机卷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必须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严格教育并给以相应处罚。在认真分析此次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举一反三,组织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2、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必须以此事故为教训,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反“三违”活动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预警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要求

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六部分的要求,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于接收事故调查报告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县应急局、湖镇镇政府。逾期未落实以上整改要求的,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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