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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人民政府关于“8˙4”意外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0日

2018年8月4日,夏县南大里乡于家村村民胡永柱开一农村垃圾清运机拉载化肥去自己承包的林地除草、施肥,干完活后返回,在返回途中,村民胡苏平、胡小柱、丁正仙、闫石榴、胡金忠、韩九点、贾玉凤等7人在各自承包地干完农活后,搭乘胡永柱开的农村垃圾清运机一起回家。19时40分,行驶至徐家自然村附近机耕道时,发生侧滑翻入深沟,造成乘坐人胡苏平、胡小柱、丁正仙、闫石榴4人受伤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胡金忠、韩九点、贾玉凤及胡永柱本人共4人受伤住院,垃圾清运机受损的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县委张宏志书记指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主持县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杨云英组织有关部门连夜召开“8˙4”事故处置紧急会议,成立了以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乔红军为组长,县纪委、安监局、交通局、农机局、交警、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操作人情况

1、胡永柱,男,60岁。事发时开一农村垃圾清运机。农村垃圾清运机生产日期2014年7月,系其本人2014年8月25日从运城市金桥农机有限公司自行购买,主要用于农田干活。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上牌。(后附合格证、铭牌等)

2、委托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胡永柱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0mg/100ml。

(二)事故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委托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涉事垃圾清运机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制动系统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正常。

2、由于垃圾清运机发生侧翻,形态状态发生很大变化,导致对其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无法鉴定。

(后附机车检验检测报告)

(三)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当天为晴天。

2、事故地点情况:事发路段位于夏县南大里乡于家村徐家自然村附近机耕道,弯道12.58M,坡度7.5%,沟深30余米。(后附现场图、现场照片)

(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1、事故造成4人受伤,4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胡永柱,又名胡翻吉,男,60岁,出事的农村垃圾清运机操作人,受伤住运城市中心医院救治。

贾玉凤,女,60岁,清运机乘坐人,受伤住运城市中心医院救治。

胡金忠,男,70岁,清运机乘坐人,受伤住运城市中心医院救治。

韩九点,女,49岁,清运机乘坐人,受伤住运城市中心医院救治。

胡苏平,女,40岁,清运机乘坐人,2018年8月4日20时10分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胡小柱,男,51岁,清运机乘坐人,2018年8月4日20时11分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闫石榴,女,51岁,清运机乘坐人,2018年8月4日20时12分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丁正仙,女,63岁,,清运机乘坐人,2018年8月4日22时30分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事发次日(8月5日),我们委托夏县公安局法检中心对胡苏平、胡小柱、丁正仙、闫石榴4名死者分明进行尸体检验,均系颅脑损伤致死。(后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二、 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8月4日,夏县南大里乡于家村村民胡永柱开一农村垃圾清运机拉载化肥去自己承包的林地除草、施肥,干完活后返回,在返回途中,村民胡苏平、胡小柱、丁正仙、闫石榴、胡金忠、韩九点、贾玉凤等7人在各自承包地干完农活后,搭乘胡永柱开的农村垃圾清运机一起回家。19时40分,行驶至徐家自然村附近机耕道时,发生侧滑翻入深沟,造成乘坐人胡苏平、胡小柱、丁正仙、闫石榴4人受伤经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胡金忠、韩九点、贾玉凤及胡永柱本人共4人受伤住院,垃圾清运机受损。

(二) 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乡镇政府、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迅速赶往现场参与营救。朱鹏市长就此事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夏县县委、政府要做好遇难者善后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立即做好事故调查,妥善应对舆情,确保社会稳定。副市长、公安局长郭尚礼、市安监局局长朱武生,县委书记张宏志第一时间赶赴医院看望伤员。县委书记张宏志立即召开专题会要求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处理,舆情管控等工作。县政府处置领导组紧急抽调熟悉乡镇工作、基层经验丰富的县直单位负责人和乡镇、公安、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组成8个工作小组,分组包联受伤和死亡人员家属,做好稳定、疏导和安抚家属情绪工作,协调善后事宜。截止到8月12日,赔偿协议已达成,4名遇难者已全部下葬,2名伤者已出院,剩下两人准备出院。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发原因

事故发生路段为山间机耕道,坡陡弯急,相对狭窄,加之夜幕降临,视线不好。胡永柱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预见而未中止自己行为,以致造成4死4伤严重后果,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夏县“8˙4”4死4伤事故为一起意外伤亡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胡永柱,农村垃圾清运机操作人,也是清运机机主。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麻痹大意,对应当预见的危险情况而没有中止自己的行为,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教训及应采取的措施

目前,全县农村尚有诸多使用的垃圾清运机车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此类机车无号牌、无保险,且未参加年度检验,安全性能无法保障;部分驾驶人属无证驾驶,长期从事乡村垃圾清运活动,有时也从事农用物资的运输,存在着安全隐患。为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一是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宣传劝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加强宣传和管控、劝导工作,要以此次意外伤亡事故的深刻教训教育干部群众,要在重要路段悬挂劝导标语和警示牌,全民动员,积极劝阻,有效管控,严禁农用清运机载人。

二是以县安委会名义将本次“垃圾清运机车”的排查情况及事故情况通报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各村加强劝导,坚决将农用垃圾清运机违法载人劝导在出村前,抓好源头管理。

三是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不断强化对农村道路路面检查和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无牌无证、

酒后驾车、违规载人、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并实行常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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