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井“5•19”顶板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31日

  2008年5月19日,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井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36.195万元。

  一、概述

  1.企业名称:湖南省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井。
  2.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5月19日20时40分。
  3.事故发生地点:-650m水平东一石门12煤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
  4.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5.事故伤亡: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6.195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公司概况
  湖南省湘潭矿业有限公司由省属国有谭家山煤矿改制而来,六证齐全,下设四个矿,分别分一井、二井煤业公司、三井、四井,现有生产能力60万吨/年。

  (二)矿井基本情况
  1.三井位于谭家山矿区“V”型向斜构造南翼东部,属急倾斜中厚煤层,平均倾角为62°,三井始建于1969年,1972年因发生瓦斯爆炸被关闭,1988年恢复生产,设计能力为3万吨/年。1998年进行技术改造,2001年达到改扩建能力9万吨/年。2005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三井为低瓦斯矿井,矿井涌水量为120 m3/h,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煤层无自然发火倾向。
  3.矿井采用斜井多水平(-225米、-450米、-550米、-600米、-650米水平)开拓方式,水平分层等采煤方法进行回采,回采工作面使用木支架支护方式。深部水平主采12煤,7煤、10煤辅助开采。运输大巷布置在底板茅口灰岩中,三层煤联合布置。
  4.地面安装了2台45kw轴流式主要通风机(BD-11-№14),中央并列式通风,矿井总回风量为1400 m3/min,总进风量为1200 m3/min,矿井实行多级排水,双回路供电。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600m水平东一石门12煤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一平巷1号天眼。一平巷高1.4米,宽1.0米,顶板采用钢丝绳缠绕木棍加点柱支护(柔性平板掩护支架),木棍平均直径5厘米,木质点柱平均直径12厘米。天眼高7.2米,断面1米×1米,采用密集盘木支护。局扇送风至一平巷,未送至天眼处。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5月19日16时,开完班前会后,采四队副队长苏志强带领9人到-650m水平东一石门12煤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工作。其中副班长何启红(死者)和大工刘运池放顶,其余工人进行铺架、维修等工作。当掩护支架从1 号天眼铺过2号天眼时,何启红开始在1号天眼打眼放炮落顶。按该处《作业规程》规定,必须全部铺架、落顶、打好点柱以后,才允许向两帮打眼放炮采煤。但何启红为追求产量,在未铺架、放顶完成,也未打点柱的情况下违章挖取顶煤。当他放煤放了七、八矿车以后,掩护支架突然垮落,将他埋住。

  事故发生后,刘运池等就立即进行抢救,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方马上召集职工抢救。20日凌晨5时将何启红扒出,何已当场死亡。事故抢救共清理煤矸10余吨。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不按《作业规程》操作,违章采煤。
  2.事故地点顶板压力大,未进行有效支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实行单纯的吨煤工资。矿方给付职工的工资只与吨煤挂钩,客观上促使作业人员片面追求产量,不顾安全违章采煤。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对作业现场忽视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3.职工安全意识差。井下职工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章作业,同事也未及时、有效制止死者的违章行为,自保、互保意识差。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36.195万元。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1.改革工资制度。取消单纯的吨煤计工资方式,采取合理的工资制度,避免井下职工为追求效益,盲目追求产量,违章采煤。
  2.加强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强井下安全管理,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有效制止,消除事故隐患。
  3.加强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