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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矿“5·29”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020 年 5 月 29 日 22:30 许,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 矿(以下简称赤峪煤矿)C1203 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 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75.21 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 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及瞒报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 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1.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成立于 2 008 年 6 月,是一家以煤炭为主业多产业综合发展的河北省属大 型国有企业,下属七个煤炭子公司,分别为峰峰集团、冀中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矿业集团、张家口矿业集团、邢台矿业集团、 井陉矿业集团、山西冀中能源集团,总部设在河北省邢台市,2 019 年完成原煤产量 7539 万吨,生产精煤 1986 万吨,实现营业 收入 2690 亿元。

2.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矿集团)其前身是成立 于 1958 年的邯郸矿务局,2002 年 12 月公司改制为邯矿集团,2 005 年 6 月与山西金程煤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组建成立山西金地煤 焦有限公司,2005 年 12 月与邢台矿业集团公司联合组建了河北 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6 月,河北金牛能源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为冀中能源,邯矿集团成为其子公司,在册员 工 19000 余人,总资产 79 亿元。

3.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

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山西省文水 县县城境内,成立于 2005 年 6 月,由邯矿集团和山西金程煤 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程公司)组成,其中邯矿集 团占股 55%,金程公司占股 45%,注册资本 13.02 亿元。下辖 两座煤矿,分别是赤峪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 300 万吨/年;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设计生产能力为 90 万吨/年。公司下设“六部一中心”,分别为生产规划部、技术管理部、通风安全部、机电管理部、地质测量部、机运管理部、安全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按要求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微信公众号挖煤人的微生活)员。金地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晋)MK 安许证字〔201 9〕GQ079Y1,有效期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4 日。

(二)矿井概况

赤峪煤矿位于山西省文水县县城境内,隶属于金地公 司,国有控股企业,生产能力为 300 万吨/年。

赤峪煤矿属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证照均在有效期限之 内。

赤峪煤矿目前共有职工 1605 人,设有调度室、安全科、 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地测科等生产职能科室;设有综 采区、开拓一区、开拓二区、开拓三区、掘进区、通风区、 打钻队等 10 个生产及辅助队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月 29 日 20:30,综采区四队跟班工长(副队级)鲁洪卫 主持夜班班前会,当班出勤 12 人。

鲁洪卫安排 C1203 综采工作 面夜班出煤 1 刀,采煤机从机尾往返各一次,并对工作进行了分 工,裴成书负责一部皮带,侯红现负责二部皮带和乳化泵,于清 海负责转载机,杨祥顺负责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杨彦明、刘晓亮、 闫贵宾负责拉架、支护,王法凯、鲁洪卫负责开采煤机,裴爱军、 温天金负责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尾,王贝贝负责看电缆。

因前一 天 86#、87#、88#支架出现顶板掉渣、煤壁片帮,鲁洪卫安排闫 贵宾先行入井前往工作面,在运巷备修口带两块板梁,同时将工 作面的工具准备一下,等鲁洪卫到达后一块处理。安排工作结束 后鲁洪卫强调了各岗位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项。

班前会结束后,当 班人员陆续入井,21:30 左右相继通过乳化液泵站人员位置监测 分站。闫贵宾带板梁与鲁洪卫一起先到工作面进行安全巡视,处理 工作面 86#、87#、88#支架顶板,于 21:49 经过中央一采区 C1 203 运巷临时避难硐室人员位置监测分站。

王法凯带领于清海、杨祥顺、杨彦明、刘晓亮、王贝贝携带 网片往里走,于 21:51 以后经过中央一采区 C1203 运巷临时避 难硐室人员位置监测分站,将网片背到 C1203 运巷(微信公众号挖煤人的微生活) 800m 处(离 C1203 综采工作面转载机头约 40 米)存放,然后一起坐下吃班中餐,王法凯吃完班中餐后进入工作面找鲁洪卫询问是否能开 工,当走至工作面 80#支架时看到刮板输送机里面有堆煤,堆煤 量比平时多,走到 85#支架时发现煤堆有透出来的亮光,他立即 翻过挡煤板扒拉发现是矿灯,知道有人被埋,发生了事故。

王法凯赶紧向工作面机尾方向走了十几个支架大约 20m 喊 温天金、裴爱军说出事了,让他俩赶快拿上工具下来,正在回收 回风巷靠工作面机尾煤帮侧单体支柱的温天金、裴爱军听到呼喊 后立即下来救援。

二人到事故地点后发现 86#、87#、88#支架端 头煤壁片帮、支架上顶板跨落,就由王法凯将 87#、88#支架带 压拉出到距煤壁 300mm 左右,三人开始沿着灯线用手刨。因速度 太慢,王法凯就到工作面机头喊正在等待开工的转载机司机于清 海、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司机杨祥顺,拉架工杨彦明、刘晓亮及王 贝贝进工作面抢救,又给二部皮带机头侯红现打电话让他叫上头 部皮带司机裴成书一起进来救人。

事故现场王法凯、温天金、裴爱军、于清海、杨彦明、杨祥 顺、王贝贝、刘晓亮、裴成书、侯红现等 10 人在现场用铁锹、 徒手救援。

23:30 分值班队长王入桥到达事故现场。

当清理出 被埋人员上半身后确认是工长鲁洪卫,将鲁洪卫救出后向机头方 向抬至工作面平缓处放下,王入桥对鲁洪卫进行拍打呼叫,但鲁 洪卫没有反应,其余人员继续抢救。同时,王入桥安排侯红现、 王贝贝去运巷找网片、锚杆制作简易担架。

随后闫贵宾被救出并进行拍打呼喊,闫贵宾未作出回应。

约 23:55 分王彦来到达现场,王入桥安排现场人员将两人抬至工作面机头外等候王贝贝两人。王贝贝、侯红现带来简易担架抬人。

5 月 30 日 1:45 陆续通过中央一采区 C1203 运巷临时避难硐室。当走到辅运石门处时,王彦来安排走主井。

当遇险人员运至 主井底并抬至箕斗后,王彦来安排王入桥和王法凯留下,其余人 员从副立井升井,升井后到主井口等候。随后所有人员升井。遇 险人员升井后,文水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已在主井口等候,王彦来 安排人员将两名遇险人员抬上车后,安排本班职工到澡堂洗澡休 息。

两名遇险人员送到文水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院前死亡。任承珠给王彦来说明情况协商后,安排将死亡人员送至汾阳市北 门太平间。

(二)事故报告情况

班长王法凯在 C1203 综采工作面发现有人被埋后,立即联系 当班人员一起救人;并于 22:35 向综采区四队值班室(微信公众号挖煤人的微生活)值班队长王 入桥汇报了井下片帮冒顶有人被埋;

王入桥接到汇报后立即向副 矿长王彦来汇报并更衣下井组织救援工作;

王彦来接到汇报后立 即电话汇报了矿长马民乐;

马民乐接到汇报后安排王彦来负责现 场救援;

5 月 30 日 0:00 左右,马民乐赶到调度室联系了当班带 班矿领导任承珠,让任承珠升井安排医院及救护工作。

5 月 31 日马民乐因家中有事回到河北老家,直到 6 月 4 日返矿,在老家 期间马民乐电话安排任承珠,善后工作涉及资金问题就联系经营 副矿长张新立。

马民乐电话安排张新立,任承珠需要些资金,让 张新利按任承珠要求的做好准备;

事故发生后直到 6 月 10 日, 赤峪煤矿矿长马民乐、采煤副矿长王彦来、副矿长任承珠(当班井下带班)、副矿长姚所贵(当班地面值班)等未按照要求向上 级公司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也未在矿各种会议上宣布事故 情况;经群众举报,6 月 8 日文水县人民政府接到吕梁市人民政 府安委办《信访事项交办单》(吕安办举报〔2020〕13 号)函 后,成立核查工作小组对此举报事故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6 月 10 日马民乐、采煤副矿长王彦来到文水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 故情况。

该起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部门,在举报核查期间, 赤峪煤矿矿长马民乐到文水县应急局、文水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后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属瞒报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

2.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类别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顶板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 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经文水县应急 管理局审核,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75.21 万元。

五、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情况

(一)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二)主体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六、事故发生前地方安全监管情况

七、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进入 C1203 综采工作面断层处的刮板输 送机溜槽内作业,综采工作面发生煤壁片帮、顶板冒落,导致作 业人员被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赤峪煤矿

①依法办矿、依法生产意识淡薄。综采区安全组织机构不健 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且存在兼职;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维 护性推进生产未加强管理,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不力;事故发生 后瞒报事故。

②赤峪煤矿综采区技术人员编制措施前对 C1203 综采工作 面揭露的断层未充分分析研究采取有效对策,对断层处作业要求 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对现场作业指导性差;赤峪煤矿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管理技术负责人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揭露的断层重视 不够,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③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综采区(微信公众号挖煤人的微生活)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区管 干部少,只有 1 名区长,2 名副区长,1 名技术员,区长兼综采 一队队长,只负责一队的工作,四个综采队实际上各自为政。未 严格执行《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中“过断层 期间区队安排区管跟班重点盯住”的规定,事故当班未安排综采 区领导跟班;特殊工种数量不足,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不能 做到盯头、盯面,事故地点当班安全检查工同时负责 2 个综采和 2 个掘进工作面的安检工作,事故当班安全检查工未到 C1203 综 采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

④赤峪煤矿未切实进行顶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对巷道变 形、顶板离层、底板鼓起等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采取 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风险管控流于形式,隐患排查不实不细。

⑤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不强,自保互保意识差。

(2)金地公司

①金地公司未认真履行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赤峪煤 矿存在的过断层期间未安排综采区领导跟班、无专职安全检查 工、瓦斯检查工监督不到位;在赤峪煤矿 C1203 综采工作面被责 令停产期间批准同意维护性推进生产,未严格对该工作面加强监 督管理。对赤峪煤矿日常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督促不力。

②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短缺且兼职。③对赤峪煤矿瞒报事故失察。

(3)安全监管部门

①煤矿“五人包保小组”未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赤峪煤矿 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监管存在漏洞,未发现煤矿事故的瞒 报行为。

②文水县应急管理局对赤峪煤矿监督检查、灾害防治监管存 在薄弱环节,督促主体企业和“五人包保小组”对赤峪煤矿加强 监管履职尽责不力。

七、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1.鲁洪卫,男,1970 年 8 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事故 当班工长(副队长级),当班跟班队领导,负责当班全队安全生 产工作。带领支护工闫贵宾违章进入 C1203 综采工作面断层处的 刮板输送机溜槽内作业,综采工作面发生煤壁片帮、顶板冒落。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 任。

2..闫贵宾,男,1977 年 7 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事故 当班支护工,负责当班工作面支护工作。违章进入 C1203 综采工 作面断层处的刮板输送机溜槽内作业,综采工作面发生煤壁片 帮、顶板冒落。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人员

3.樊洪宾,男,1968 年 7 月出生,群众,高中学历,事故 当班安全员,负责当班井下安全巡查工作。事故当班未到 C1203 综采工作面进行巡查,未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漏洞和工人违章作 业。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之规定,撤销安全员资格证书。

4.王法凯,男,1979 年 12 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事故 当班带班长,负责当班 C1203 综采工作面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 C1203 综采工作面断层处的刮板输送机溜槽内有人违章作业,并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 察部令第 28 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带班长 职务处分。

5.王入桥,男,1985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综采区副区长兼综采区四队队长,事故当班值班区领导,负责综 采四队全面工作,是综采区四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 C12 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和维护性推进回采工作安排不细,对现场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缺乏管理,未执行《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 安全技术措施》中“过断层期间区队安排区管跟班重点盯住”的 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综采区副区长和综采四队队长 职务处分。

6.杨红喜,男,1989 年 10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综 采区技术员,配合技术副队长梅辉负责综采四队技术工作。编制 过断层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不严密,对断层处作业要求规定不明 确、不具体,对现场作业指导性差。C1203 综采工作面埋深大, 受到相邻的 C1201 综采工作面采空区(2019 年停采)影响,加 之揭露的 Fc2-6 正断层,导致工作面在断层处应力集中,煤壁片 帮、冒顶的突发性增加,未认真研判,采取相应措施。

对事故的 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整。

7.梅辉,男,1989 年 1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综采 区副区长兼综采四队技术副队长,负责综采四队技术工作。编制 过断层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断层处作业要求不明确、不具体。C1203 综采工作面埋深大,受到相邻采空区影响,加之揭露的 F c2-6 正断层,导致工作面在断层处应力集中,煤壁片帮、冒顶 的突发性增加,未认真研判,采取相应措施。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 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综采区副区长和综采四队技术 副队长职务处分。

8.程贵斌,男,1977 年 5 月生,群众,初中学历,综采区 区长,负责综采区全面工作,是综采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和维护性推进回采工作安排不细,对 现场作业人员日常工作行为缺乏管理,未严格执行《C1203 综采 工作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中“过断层期间区队安排区管跟班 重点盯住”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七之规定,给予撤销综采区区长职务处分。

9.祁延生,男,1973 年 2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调 度室副主任,当班调度室值班主任,负责采煤专业安全工作。对综采四队揭露的断层和维护性推进回采工作重视不够,未充分分 析研究采取有效对策,未监督综采四队严格执行《C1203 综采工 作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中“过断层期间区队安排区管跟班重 点盯住”的规定;未督促综采四队现场作业人员及时拉架、护住 煤帮。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七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

10.姬海涛,男,1983 年 3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调 度室主任,负责平衡协调各生产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综 采四队安全工作缺少管理,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安全隐患排查、 整改落实不到位,督促人员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维护性推进回采 工作管理不够。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七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

11.申海军,男,1968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高中学历, 安全科副科长,负责井下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管理和井下安全员的 管理工作。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检查不细,对工作面断层处存在 的安全隐患辨识不清,未设置专职安全员在该工作面进行盯守检 查;未督促安全员履行日常安全检查职责,导致事故当班空班漏 检。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整。

12.赵东生,男,1972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科全面工作。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督促监督检查不够,对潜在隐患管控不力、治理不及 时;对安全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监督不力,对安全员教育不够。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

13.王彦来,男,1983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副矿长,分管中央采区采煤工作。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揭露的断 层和维护性推进回采重视不够,未充分分析研究采取有效对策, 对煤壁片帮、冒顶的突发性未认真研判,采取相应措施;对长期 存在的巷道变形、顶板离层、底板鼓起、部分锚杆锚索失效等危 险性认识不足,安全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发生 后未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 故的瞒报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赤峪煤矿副矿长职 务处分。

14.任承珠,男,1964 年 10 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副矿长,协助经营矿长对供应科进行管理,协助矿长做好随机性工 作,事故当班井下带班矿领导。对事故当班井下 C1203 综采工作 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够,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的 监督管理不细;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对事故的发 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的瞒报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赤峪煤矿副矿长职 务处分。

15.姚所贵,男,1969 年 9 月份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当日地面值班矿领导,全 面负责值班期间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

对当班井下采掘作业情 况了解不全面,接到调度员孙卫东的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上报 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报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 币 10000 元整。

16.张子祥,男,1963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不到位,对 C12 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和维护性推进未采取特殊措施督促监督管 理;在井下采掘作业面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盯守检查;对安全 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

17.赵永强,男,1973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的第一 责任人。

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工的安 全生产思想教育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七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8.马民乐,男,1969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学历,矿长,赤峪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金地公司总经理, 金地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赤峪煤矿、金地公司安全生产 工作管理不力,金地公司管理机构和赤峪煤矿综采区安全组织管 理机构形同虚设,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人员 多职兼职,没有真正履行各自职责;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 排查制度,对综采四队过断层和维护性推进回采工作缺乏管理;金地煤焦公司批复了赤峪煤矿 C1203 综采工作面维护性推进请 示后,跟踪监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 上报,经群众举报,在文水县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核 查期间,主动向文水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 领导责任,对事故的瞒报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赤峪煤矿矿长、金 地公司总经理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共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微信公众号挖煤人的微生活),合计人 民币 215008 元整。依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 法》(晋政办发〔2019〕47 号)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记 12 分,自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19.闫玉培,男,1963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金地公司副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生产计划、招投标、绩效考核, 包括回采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在每月对赤峪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 中存在漏洞,督促赤峪煤矿落实《C1203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 和《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金地公司 批复了赤峪煤矿 C1203 综采工作面维护性推进请示后,跟踪监督 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0.张志兵,男,1970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金地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代理生产技术部全面工作。

对赤峪 煤矿采煤作业监督管理不细,在每月的安全隐患排查中对赤峪煤 矿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检查不足;给金地公司批复了 C1203 综采工 作面维护性推进请示后,跟踪监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对 事故

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1.史多睿,男,1965 年 12 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金 地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安监部全面工作。

对赤峪煤矿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及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赤峪煤矿安全员 的日常履职情况监督不够;对金地公司监督检查赤峪煤矿督促落 实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2.聂万利,男,1964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学历,金地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工 作。

对金地公司管理机构和赤峪煤矿综采区安全组织管理机构不 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多职兼职监管不到位;对赤 峪煤矿隐患排查不够,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对金地公司监督检查 赤峪煤矿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3. 张利,男,1964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金地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全面工 作。

对金地公司管理机构和赤峪煤矿综采区安全组织管理机构不 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多职兼职监管不到位;督促 赤峪煤矿排查隐患不力,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对职工培训、教训 不够,对事故瞒报失察。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的瞒报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处分。

24.阮超越,男,1994 年 1 月出生,群众,大学学历,事故 发生时文水县应急管理局五人包保小组组长,具有煤矿安全监管 检查职……

对赤峪煤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监管到位, 未发现煤矿事故的瞒报行为,存在履职尽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 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给予记过处分。

25.史礼纲,男,1990 年 5 月出生,群众,大学学历,现文 水县应急管理局五人包保小组组长、事故发生时组员。

具有煤矿 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对赤峪煤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监 管到位,未发现煤矿事故的瞒报行为,存在履职尽责不力。对事 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给予警告处分。

26.张俊强,男,1982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文水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执法股股长,具有煤矿安全监管检查 职……

对赤峪煤矿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履职尽责不力。对事故 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 定,给予警告处分。

27.张晓东,男,1978 年 12 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文 水县应急管理局煤矿灾害防控股股长、煤矿安全执法股工作人 员。

具有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对赤峪煤矿灾害防治未监管到 位,存在履职尽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28. 解志勇,男,1967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 文水县应急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分管煤矿安全执法股、灾害防控 股、赤峪煤矿五人包保小组工作,督促煤矿安全执法股、灾害防 控股、赤峪煤矿五人包保小组对该矿监督检查不到位,履职尽责 不力。

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 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赤峪煤矿井下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 2 人,直接经济损 失 375.21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一)项,建议给予赤峪煤矿处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的行政 处罚;

2.赤峪煤矿发生事故后,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建议给予赤峪煤矿 处罚款人民币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款规定,建议暂扣赤峪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4.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 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 号)第四条 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赤峪煤矿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 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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