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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轧钢厂“4.29”灼烫伤事故分析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6月20日

一、事故经过
2013年4月29日14:20左右,轧钢厂高棒车间轧制线在生产过程中,粗轧2#机进口导板松动导致钢坯翘头,轧钢工王少林发现后急停生产线,在使用割刀切除钢坯翘头时,突遇丙烷皮管爆管起火,王少林右手前臂被灼烫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轧钢工王少林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操作证”就单独进行热切割作业,且在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电焊手套;
2、丙烷皮管、氧气皮管老化、破损,不能承受正常工作压力突然爆裂。
(二)间接原因
1、班组对日常使用的皮管未定期检查、更换;
2、轧钢厂厂部、高棒车间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单独作业现象查处不够,对员工日常作业规范检查、督导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一)轧钢厂必须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先取证再上岗作业,同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
(二)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气体焊接与切割前,必须对用具进行全面检查,杜绝使用有磨损、划伤、穿孔、裂纹、老化等现象的胶管;
(三)轧制班组必须建立皮管日常检查台帐,每班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
(四)轧钢厂厂部、高棒车间,必须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力度,规范员工作业行为,加强岗位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100%取证;
(五)轧钢厂立即组织对气体焊接与切割作业现场的隐患(气体泄漏等)进行排查,并于5月3日前完成整改。
四、责任划分及考核
(一)轧钢工王少林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操作证就单独进行热切割作业,且在作业时未佩戴电焊手套,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轧钢厂厂部、高棒车间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设施管理存在缺陷,对员工日常作业规范检查、督导不到位,对此次事件负有管理责任;
(三)根据《九江萍钢钢铁公司2013年安环考核方案》,考核如下:
1、考核轧钢厂厂长万钧1000元、主管副厂长戴志良800元、安环主办王鹏800元、分厂挂靠安全员梁建根500元;
2、考核高棒车间主任肖振1000元、车间副主任赖建国800元、车间兼职安全员郑立500元;
3、考核当事人王少林1000元、机长刘世连1000元;
4、其他相关责任人由轧钢厂参照相关考核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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