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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炼铁厂“7·28”灼烫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7日

2019年7月28日8时左右,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公司)第一炼铁厂(以下简称新钢一铁厂)9#高炉热渣岗位员工在清渣时发生一起灼烫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新钢医院全力医治,伤者于2019年8月13日9:30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余府办字〔2014〕36号)要求,2019年8月15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委组成的调查组。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查阅有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基本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新钢一铁厂位于新钢公司3号地创先路以南、创誉路以北,是新钢公司新生产区域的重点生产单位,现有员工526人,设两科一室,5个生产车间,39个班组。拥有江西省内最大的两座2500立方米高炉,设计年产生铁420万吨。

二、事故发生、抢救过程及上报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和抢救过程

2019年7月28日7时43分,新钢一铁厂9#炉晚班热渣工启动北渣处理设备,作出铁准备工作。早班热渣班班长廖新球开完班前会,独自去巡检北渣处理设备。7时53分,廖新球从北渣现场打电话给主控室操作工李宗文,通知操作工周祥武来北渣处理设备作业后,廖新球独自到过滤器南面,跨过栏杆站在松软的渣子上用钢钎捅过滤器轴承上的结渣(过滤器当时在运转,站立位置下面是水沟),不慎滑落坠入回水沟中(回水沟水温约63℃,水深约450mm),廖新球立即爬起来,脱掉身上的衣服,走到过滤器北侧平台。此时周祥武到现场,发现廖新球烫伤后,立即打电话报告车间主任胡小刚,胡小刚赶到现场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组织人员将伤者护送到新钢医院,经新钢医院近17天的全力医治,廖新球于2019年8月13日医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19年8月13日,新钢公司将事故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

廖新球,男,51岁,新钢一铁厂员工,汉族,高炉运转工技师。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新钢公司一铁厂廖新球在处理9#高炉北渣过滤器上的结渣时,在过滤器未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跨越安全护栏站在松软的渣子上,违章进行清渣作业,不慎滑落坠入回水沟,造成烫伤,经医治无效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反“三违”工作开展不深、不实、不严,在查出的“三违”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较少;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员工清渣作业违章现象。

2、风险辨识管控措施流于形式,对辨识出的危险有害因素未能采取切实可靠的风险管控措施。

3、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于间歇性作业设备必须停机、断电、双挂牌、危险作业监护等执行不严。

4、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排查出在过滤器清渣作业中可能存在发生坠落事故的安全隐患。

5、设备本质安全保证不了,造成过滤器结渣,需要人工清理,且清理未搭设可靠的站位平台。

6、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甚至班组长安全意识淡薄,明知违章硬要冒险蛮干。

7、工贸企业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虽进行了动员部署,但车间、班组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炼铁厂“7·28”灼烫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的人员

廖新球,男,新钢一铁厂员工,在过滤器未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跨越安全护栏站在松软的渣子上,违章进行清渣作业,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对新钢一铁厂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付华华,男,新钢一铁厂9#高炉车间副主任兼安全员,对本车间的危害辨识、管控措施工作不到位;监督员工执行操作规程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反三违”工作落实不力;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胡小刚,男,新钢一铁厂9#高炉车间主任,组织本车间危害辨识、管控措施工作不到位;组织本车间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消除设备安全隐患;组织本车间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贯彻执行上级指示要求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邵新敏,男,新钢一铁厂副厂长。监督检查车间、班组的危害辨识、隐患排查和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反“三违”工作开展不力,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熊佐恒,男,新钢一铁厂厂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有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处58328元罚款(上一年度年收入30%)。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钢公司,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对新钢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新钢一铁厂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员工遵守操作规程,扎实深入的开展反“三违”工作,严厉查处各种违规尤其是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杜绝各类违章作业。

(二)新钢一铁厂要进一步加强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力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新钢一铁厂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强化员工作业行为和现场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

(四)新钢一铁厂要进一步提高设备本质安全,对过滤器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操作人员作业环境。

(五)新钢一铁厂要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勇于探索,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六)新钢公司要将本起事故通报全公司,组织员工学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同时要扎实有效的开展工贸企业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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