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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事故 车主一并担责任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1日

  [事件经过]

  2006年8月的一天,钟某维(18岁)驾驶粤HH14×6号小货车在忠勇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草场路“六月天”商铺门前,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助力车发生碰撞,车辆在躲闪过程中又碰撞路边商铺和行人,造成两车及商铺损坏、驾驶助力车的刘某、行人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件调查]

  经过肇庆市公安局交警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友才、钟金强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查明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钟某维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他所驾驶的粤HH141×号小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属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因此,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钟某维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一百条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的钟某维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及对其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处以罚款1500元(共计罚款2500元),并对车主梁某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驾驶处以罚款1500元。

  [事件结果]

  在这宗交通事故案件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当事人钟某维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次,当事人钟某维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最后,车主明知当事人钟某维未取得驾驶证还将车交给其驾驶。因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驾驶机动车一定要通过交警部门考核合法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报废车辆不得在路面行驶,切勿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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