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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 害人害已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1日

        一、事故经过
  2004年4月23日,嘉善县三江越新轴承厂法定代表人郦××从嘉兴市沪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购得热板(钢板)二件,钢板每件外包装标鉴重量为4.05吨/件,由嘉兴市万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毛××,押运工傅××于4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运至三江越新轴承厂门口村道上。郦××电话通知个体运输装卸户章××,称有些钢板过来卸货。章××随即打电话给叉车驾驶员王××,叫他开辆三吨叉车到郦××厂里去卸货。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M》驾驶三吨机动车(叉车,无牌无照)到卸货处进行卸装作业,在卸装作业时,叉车前叉铲起钢板(离地面约二十到三十公分),叉车尾部前仰,钢板下滑着地,叉车尾部站立5人摔倒在地,其中郦××后脑着地,即送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机动车(叉车)驾驶员王××,未经叉车特种作业培训,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驾驶无牌无证车辆;并在卸装过程中,对所卸货物的重量超过叉车额定的载重量而继续进行卸装,对叉车上站立五人未加阻止,并对卸装物(钢板)固定不稳,致使钢板下滑落地,叉车尾部前仰后又着地,尾部站立5人倒地,其中郦××因头部着地,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并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现场遭到破坏。
  (二)间接原因
  1、章××从事叉车装卸业务多年,拥有3辆叉车,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在未办理有关证照的前提下,承揽此项业务,不具备安全生产所必需条件,且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王××操作特种车辆;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叉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2、嘉善三江越新轴承厂法定代表人郦××安全意识不强,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章××(无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且在装卸作业时,随意听从王××指挥,站立叉车上面,自我防护能力意识弱,导致事故发生后死亡。

  三、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车辆(叉车)伤害。

  五、事故责任
  1、机动车(叉车)操作工王××违章作业(驾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冒险作业(叉车所装钢板重量超过额定量;叉车尾部站立5人未加阻止)造成事故,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2、章××从事车辆(叉车)装卸业务。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动车牌照和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等有关证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产有关活动,且没有履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致使王××无规可循,无章可守,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3、嘉善县三江越新轴承厂法定代表郦××将钢板装卸业务(项目)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章××,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事故发生前,对王××的违章指挥和装卸作业,未加拒绝,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4、机动车(叉车)经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检测为不合格车辆。

  六、处理意见
  1、对事故肇事者王××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2、对无证无照从事叉车装卸业务的章××,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3、干窑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加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力度,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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