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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碰撞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0日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9年05月26日22时13分,驾驶人陈某驾驶粤T/SR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中山市东升镇往珠海市前山方向行驶,行驶至三乡镇沙坦公路泉眼村路口处,遇郭某驾驶自行车从右侧路口驶出横过机动车道,陈某驾车避让不及与郭某骑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郭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郭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陈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郭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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