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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1日

2014年11月2日3时49分许,我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大道天任自行车厂5号门对开路段发生了一起致三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安全监管局王荣初支队长为组长,顺德区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卢志雄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冬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法制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顺德区政府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1月2日3时49分许,朱小龙(经检验,朱小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1)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搭吴锦浩、梁兆和(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连杜大道由南国西路往勒良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顺德区勒流街道天任自行车厂5号门对开路段时,与前方停在路边由樊兰军驾驶的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K9132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事发时该车处于静止状态;经检验,该车反光标识不合格)尾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赣K9132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朱小龙、吴锦浩、梁兆和三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顺德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14年11月2日3时50分接到报警电话,根据警情随即发出各项处警指令,4时3分勒流指挥室先派治安员到场。4时5分顺德区勒流交警中队何照华中队长率队赶赴到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在事故后方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划设警戒区,设置警戒带,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4时6分顺德区大良医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抢救措施。顺德区交警大队的事故处理民警,以及大队值班领导也迅速赶赴到了事故现场。在大队值班领导的直接指挥下,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后,迅速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控制好肇事货车司机。随后,顺德区公安局冯家端副局长、交警大队李志堃大队长、赵裕标副大队长等各级领导,相继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事故现场的勘查及调查工作。经核实人员伤亡情况后,现场指挥协调工作组按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要求,将有关情况迅速通过交警大队指挥室逐级上报到区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公安局、省公安厅、顺德区政府、佛山市政府以及省、市、区安监部门。为进一步妥善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顺德区勒流镇政府成立了相应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开展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相关人员是:

1、朱小龙,男,19岁,住址: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巨星村11,身份证号:511028199502060811。事发时候驾驶该事故中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朱小龙10岁的时候已开始在顺德读书,在顺德区大良顺兴首饰厂做临时散工。经检测,朱小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1。

2、梁兆和,男27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升拱大街5号,驾驶证号码:44068119861218367X;准驾:C1、E,驾驶证状态正常。梁兆和在顺德区伦教科达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事发时乘坐朱小龙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检测,梁兆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1。

3、吴锦浩,男,20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村冠裳二共巷8号,驾驶证号码:440681199407303630;准驾:C1、E,吴锦浩在顺德职院读大专,现在读大三。事发时乘坐朱小龙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检测,吴锦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7mg/100m1。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00万元。

四、发生事故车辆、驾驶员及路段情况

(一)发生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厂牌型号:该车后轮挡泥板支架标有韩本标志,发动机号码:139QMB-13043353;车辆识别代号:281304230054124;经向江门市韩本摩托车有限公司核查,该公司无此型号摩托车;该车无被盗抢记录,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未发现挖补、重刻、挫磨等现象。经核查,该车车主与实际支配人为朱小龙。该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

2.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1)厂牌型号为东风牌 DFL4251A9,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4A2025317;发动机号码:87786306;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未发现挖补、重刻、挫磨等现象。

(2)车辆登记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有营运证。注册日期:2010年11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3)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新安大道888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亚利:身份证号640204197108041048,住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屏巷四居委会59—6乙。该车实际支配人是樊兰军与腾秀虎两人各占50%股份(樊兰军,身份证号:452231197908210511,住址:广西忻城县城关镇古饶村古饶屯104号;腾秀虎,身份证号:341203198410102831,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枣庄镇杨庙村杨庙庄13号)。该车樊兰军与腾秀虎只是挂靠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

(4)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支团营车业务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号:12510363900011691061;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7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6日24时止。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号:12510363900011691056;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7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6日24时止。

3.赣K9132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1)厂牌型号为陕西牌YXF9400TDP,车辆识别代号:LA99TDL377EYXF775;发动机号码:无,车架号码未发现挖补、重刻、挫磨等现象。

(2)车辆登记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有营运证。注册日期:2009年12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3)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新余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洞村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亚利:身份证号640204197108041048,住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屏巷四居委会59—6乙。该车实际支配人是樊兰军与腾秀虎两人各占50%股份(樊兰军,身份证号:452231197908210511,住址:广西忻城县城关镇古饶村古饶屯104号;腾秀虎,身份证号:341203198410102831,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枣庄镇杨庙村杨庙庄13号)。该车樊兰军与腾秀虎只是挂靠新余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

(4)赣K9132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支团营车业务部,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号:12510363900011692068;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6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5日24时止。

4. 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深夜停车休息,事发时不处于生产经营活动中

事故发生时,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K9132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停放在连杜大道天任自行厂门口对开的右侧路旁,牵引车车上驾驶员1名,为驾驶员樊兰军,副驾驶位陪乘员1名,为跟车人员龚善玲,当时两人正在车内休息,不是处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事发后经检测,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K9132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制动系:合格。转向系:合格。灯光系:损坏部分无法作出结论,其余合格。雨刮器:合格。喇叭:合格。后视镜:合格。外观(反光标识):不合格。防护装置:合格。结合勘查现场痕迹及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赣K-9132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与该事故中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碰撞痕迹分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后侧的刮擦痕迹符合与地面刮擦所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车头正面符合与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的赣K-9132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

(二)驾驶员情况

1.朱小龙,男,19岁,住址: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巨星村11,驾驶证号码:511028199502060811;驾驶证档案号为:511000222532;初次领证日期为2013年12月5日,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5日,该员在2013年12月5日在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驾驶证。事发时候驾驶事故中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事发后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1。

2.樊兰军,男,35岁,住址:广西忻城县城关镇古饶村古饶屯104号,身份证号:452231197908210511,驾驶证档案号为:451322219267;初次领证日期为2000年10月4日,准驾车型A2、E,;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4日,该员在2000年10月4日在广西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驾驶证。事发前为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事发时在牵引车上休息,事发后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

(三)事发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顺德区勒流镇连杜大道。肇事路段行政等级为县道属二级公路,呈平坦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东西走向,东往勒良路,西往南国西路,连杜大道为双向两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双向机动车道间由黄虚线分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由白实线分隔。肇事时有路灯照明。事故发生时,顺德辖区为多云天气,事故发生地路面干燥,事发当晚阴天,最近气象观测站录得伦教能见度为3.5公里到4.7公里,大良录得能见度为7.4至9.5公里,肇事路段无限速标志。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和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相关标准,没有存在安全隐患。

五、相关单位调查情况

(一)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顺德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治安秩序,指挥疏导交通,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等工作。经调查询问顺德区交警大队大队长李志堃、顺德交警大队勒流中队中队长何照华,发现顺德区交警大队在打击整治酒驾、涉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有方案、有行动、有工作记录等资料。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该大队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二)顺德区公路局,负责顺德辖区道路养护,日常管理等工作。经调查询问该局道路附属设施管理科科长谭健胜,发现顺德区公路局在道路养护及道路附属设施工作中,有工作计划、有治理方案、有治理记录,事故发生路段标志、标线清晰。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该局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三)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经询问车辆实际控制人樊兰军、腾秀虎及查阅相关资料,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该公司与樊兰军、腾秀虎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状》,每年收取管理费1200元,并负责提醒车辆实际控制人按期对车辆进行年审、二级维护等事宜,相关管理工作有记录,有落实。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驾驶人樊兰军本人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上两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主要原因

当事人朱小龙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驾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与前车发生碰撞,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次要原因

樊兰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反光标识不合格)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未紧靠道路右侧,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认定,顺德区 “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后方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醉酒驾驶,碰撞前方路边停靠车辆导致的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当事人朱小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吴锦浩、梁兆和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当事人朱小龙涉嫌刑事犯罪,鉴于朱小龙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和单位

樊兰军,皖KF1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认当事人樊兰军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各区特别是顺德区要深刻吸取“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实现责任体系 “三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推进依法治安,强化依法治理,从严执法监管。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以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为重点,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建议顺德区交警大队迅速向各中队、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通报此较大事故情况,进一步切实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严防死守,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当前摩托车事故高发态势,深入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结合事故统计分析结果,进一步梳理排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段等重点整治路段,坚持集中执法与流动执法相结合,大力打击无牌无证、超载、不戴头盔等各类违法行为。对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违法停车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专项执法予以严厉打击。加强交通“黑点”隐患治理,努力减少和消除容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类隐患。

(三)顺德勒流街道办事处认真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要本着“以人为本”、“人命关天”的原则,做好死者家属情绪化解和保险赔偿等工作,确保善后处理工作合理恰当。针对此事故认真开展社会群众的舆情舆论监控和引导,借本次事故案例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形成对交通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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