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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6·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1日

2016 年6月9日13时26分许,乐昌市S345 线廊田镇往乐昌市区方向35公里+850米(乐昌市工业园)路段发生一起小型客车碰撞路边行人及停靠摩托车的较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开展事故救援、伤员抢救、家属安抚等工作,社会秩序平稳。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及结案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凌福传为组长,乐昌市政府、市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韶关市“6·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何X,男,28岁,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身份证号:2310811988XXXXXXXX,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2年01月05日核发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

经检验,从何X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0mg/100ml(详见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377号)。
何X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类结果呈阴性(详见《乐昌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4402811620160609001)。
2、邓XX,男,36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811980XXXXXXXX,系粤FXXXXX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该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检验,从邓XX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0mg/100ml(详见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378号)。
乐昌市公安局工业园十字路口视频监控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时邓XX驾驶的粤F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停在道路右边。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何X,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塘东周南街。车辆厂牌型号:胜达KMHSH81B,发动机号码:G4KEBUXXXXXX,车辆识别代号:KMHSH81B5CUXXXXXX,核载7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01月0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1月。

经检验,粤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1)制动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2)转向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3)行驶系统:右前轮轮胎破损,由本次事故中所形成。其它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详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韶[2016] 痕鉴字第6201号)。

经检验,粤AXXXXX号小型客车事故碰撞发生前的行驶速度范围约为77.4-78.2(公里/小时)(详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韶[2016]痕鉴字第6203号)。

2、粤FXXXXX号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制动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2)转向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3)行驶系统:后轮减震器断离,可由本次事故所形成。其它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详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韶[2016] 痕鉴字第6202号)。

(三)死者基本情况
1、邓XX,男,36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811980XXXXXXXX,系粤FXXXXX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2、邓XX,男,4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812012XXXXXXXX,系粤FXXXXX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

3、彭X,女,37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231978XXXXXXXX,交通方式:步行。

(四)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乐昌市345省道35KM+850M(乐昌市工业园)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廊田镇方向,西往乐昌市区方向。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路面宽11.5米。道路中心施划单黄虚线,双向二车道。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6月9日13时26分,何X驾驶车号为粤AXXXXX小型客车沿345省道由乐昌市廊田镇往乐昌市区方向行驶至乐昌工业园路段时,碰撞前方路边行人彭X及由邓XX驾驶停在道路右边的粤FXXXXX号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邓XX),事故造成彭X当场死亡,邓XX和邓X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乐昌市政府、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和疏导工作。乐昌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善后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医疗、民政、安监等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伤员抢救、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取证等工作。事故现场交通秩序良好,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询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何X驾驶车辆行经十字路口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当出现瞌睡现象时没有及时停车休息,致使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车道,碰撞路边车辆、行人。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韶关市“6·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何X,粤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以及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何X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交通监管部门责任
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发当日值班巡逻交警执行公务正常,无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造成了较大的人员死亡,教训十分深刻,反映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疲劳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法制工作,将交通安全宣传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治本措施,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文明交通意识,营造一个人人遵章守法、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乐昌市要全面开展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措施。

(三)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加强巡逻监控,严查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整治行动。适时调整工作部署,重点开展“盲区”时段、重点车辆的重点整治工作,加大对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等重点车辆违法运输的查处力度,严防同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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