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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原县“6·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1日

2010年6月26日7时30分左右,海原县境内省道S202线162公里+700米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中卫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海原县县长为副组长、市县两级安监、公安、交通、监察、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派人参加的海原县“6.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核实认定,查明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性质,划清了事故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0年6月26日6时30分左右,海原县关桥乡马湾村人张占德驾驶正值轮休的一辆挂靠在海原县利民公交公司的号牌为宁E13195中型客车,由海原县关桥乡马湾村拉乘亲友,开往贾塘乡黄坪村参加亲友葬礼。在牌路山加油站换海原县关桥乡马湾村人马义龙驾驶。该车核载19人,事故前从关桥乡马湾村开始,加上沿途先后搭乘人员共计42名(其中海原县关桥乡35人,海原县海城镇7人)。当车辆行驶至省道202线(中卫至甘肃静宁)162公里+700米下坡急转弯处时,驶出道路右侧,翻入11米深的山沟中造成当场死亡7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3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警后,中卫市、海原县立即启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海原县公安、消防、安监、交通等部门组成救援小组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了救援。经过40分钟的抢救,救援组将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并将伤员全部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随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厅、交通厅、安监局等相关部门也陆续赶到海原县了解事故原因,指导抢救。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也派员奔赴海原县,听取事故及救援情况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自治区原党委书记陈建国、自治区主席王正伟电话指示,要全力以赴,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齐同生、中卫市市长徐力群于当晚又专程从中宁碱沟山矿难现场赶赴海原县,了解事故情况,慰问医务人员、看望受伤群众、安抚死难者家属,并要求调运最好的医疗设备,最强的技术力量,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并明确所需费用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对于死难者,海原县组织县、乡、村干部组成包保小组“一对一”地做好安抚工作,同时筹措资金68万元进行了赔付。由于善后工作措施得力,11名死难者于6月27日12时前全部安葬。对受伤人员安排69.5万元进行了救治,31名伤者8月2日全部出院。目前社会稳定,家属情绪平稳。

二、事故企业概况及车辆驾驶员等相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概况

海原县利民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海原县海城镇政府东街,成立于2002年11月,2002年11月14日取得海原县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5名,注册资本575700元,法定代表人杨奇。共有运营车辆76辆(其中自有车辆23辆,挂靠车辆53辆),共运营35公里范围内的城市公交线路3条,乡村班线24条,乡村便民线路41条。大多数车辆属于业主个人财产,挂靠公司,每月上缴管理费。乡村班线车辆均安装了GPS系统,在公司设有监控平台进行监控。宁E13195车属关桥到海原县城班线车,实行循环班次,每月有8天的停运期。该车6月22至6月29日停班轮休。

(二)肇事车辆情况

宁E13195号中型普通客车为芜湖一汽扬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迎客松牌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19人。初次登记日期为2003年1月9日,检验日期为2009年12月21日,检验有效日期2010年7月31日。车辆原车主为海原县关桥乡马湾村行政村11队张学全,挂靠登记在海原县利民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属挂靠经营。2010年4月13日,张学全私自将车辆转卖给海原县关桥乡马湾行政村4队张占德。宁E13195号中型客车于2010年1月11日投保太平洋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有效期至2011年1月9日;于2010年4月23日投保大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至2011年4月21日。

(三)驾驶员情况

马义龙,男,回族,现年40岁,海原县关桥乡马湾行政村1自然村人。身份证号:642222197002050231,持A2型驾驶证,驾驶证号642222720107021,驾驶证编号6405000114535,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2月20日,驾驶证有效期始2004年11月20日,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0日,驾驶证有效期限6年。

(四)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发道路S202线为省道二级公路,沥青路面,路面宽8米,双向两车道。事发路段S202线K162+700m处为连续1.3公里下坡和急左转弯路段,转弯半径不足16米,道路坡道中央施划单黄实线,设有下陡坡和急转弯标志,分别距急转弯底部外侧为864米、120米。路侧设有防撞墩和交警安全提示牌。事发当天为阴天。

(五)现场勘查情况

“6.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单方交通事故。经现场勘察,道路上无制动拖印,道路南弯道底部外侧水渠及交警安全提示牌(已被撞倒损坏)留接触痕迹,有路外地面痕迹一直向南延伸至土沟断面处为19.5米,土沟深度为11米,断面为90度角。

(六)肇事车辆技术鉴定

见“6.2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性质及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此起事故是驾驶员马义龙安全意识淡薄,私自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严重超载,在下陡坡急转弯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出路外、坠入山沟的重大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马义龙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且严重超载。在下陡坡急转弯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坠入山沟,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海原县利民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海原县利民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挂靠车辆加强安全管理,致使正值轮休且有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游离于公司监管之外,导致私自出车,酿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 海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监管不到位。海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作为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对客运车辆私自转让买卖,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客运站(场)的车辆安全检测失察失纠,致使非法转让、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环节出现监管漏洞。

3. 海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监管不到位。海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道路交通运输的监管机构,未能合理安排警力进行有效监管,致使严重违法超载车辆上路,导致事故发生。

4. 海原县汽车站安全检测不到位。海原县汽车站作为客运站(场)的主体,未能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和《宁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能对出站车辆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致使不符合车辆技术安全条件的车辆出站,导致事故发生。

5. 海原县部分乡镇政府对群众宣传教育不深入。海原县关桥乡、海城镇老城区管委会等乡镇政府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宣传工作不深入,群众交通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随意搭乘严重超载车辆。

6. 道路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路段为连续1.3公里下坡和急转弯路段,纵坡4.9%至5.9%,转弯半径不足16米,但未设置减速、限速标志,也未设置减速带、减速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驾驶员马义龙,安全意识淡薄,出车前未能对客运车辆进行有效检查,出车后又严重超载。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规定的人数”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驾驶员马义龙本人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海原县利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杨奇,作为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能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建议做出如下处理:

1.海原县利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奇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海原县利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

3.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三)海原县利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安检员纪勇,作为客运车辆安检员,未能认真履行安检员职责、安全检查不彻底。对肇事车辆制动系统的两后轮刹车片,制动鼓磨损超过使用规定,及制动液油污严重变质等情况未能仔细认真检查,致使后轴制动力减弱,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将纪勇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海原县县长马新民,作为海原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马新民向中卫市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海原县副县长田建华,作为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负领导责任,建议对田建华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海原县副县长马丽,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负领导责任,建议对马丽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海原县运管所对县利民公交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所长杨森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已被海原县政府免去所长职务,鉴于杨森东因其他经济问题被市纪委立案调查,建议作并案处理。运管所党支部书记马建林主持工作,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第14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马建林行政记过处分。

(八)海原县交警大队上路检查工作不够深入,大队长金武和副大队长兼秩序中队长陈旭平均负有管理责任,分管交警的县公安局副局长安云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第14条的规定,建议分别给予金武、陈旭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安云行政警告处分。

(九)海原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杨常林、副局长李静负责交通运输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下属部门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第14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杨常林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李静行政记过处分。

(十)海原县关桥乡、海城镇、老城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深入,辖区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关桥乡副乡长杨彦福、海城镇党委副书记田进生、老城区管委会副主任曹钧三人作为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第14条的规定,建议分别给予杨彦福、田进生、曹钧行政警告处分。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罗守义、副局长李忠荣、关桥乡乡长金钟河、海城镇镇长付舟和老城区管委会主任李成贵五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建议对金钟河、付舟、李成贵进行诫勉谈话,并向海原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令罗守义、李忠荣写出书面检查。

(十二)海原县人民政府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对此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仍负有领导责任,海原县人民政府已向中卫市人民政府做出了深刻检查。

(十三)中卫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的措施及建议

为了吸取“6.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建议:

(一)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农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调查、分析、研究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力度,认真吸取“6.26”重大道路交通的教训,结合本地实际,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尽快进行治理。

(二)加强公路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管、公安交警要对客运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特别是对班线车辆安全性能进行严格检测审查,绝不允许不合格车辆运营。加强对客运公司的管理,督促客运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挂靠车辆进行整顿。要加强GPS监控的动态管理,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可靠。

(三)深入开展道路安全专项整治。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在道路交通领域不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要针对本部门、本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措施,坚持反复抓,抓反复的方针,在道路交通方面形成长期持久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领域的违规违法问题。

(四)加大路查路纠力度。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要合理安排警力,实行错时上班,进一步加强路查路纠,严厉打击超载、超限、非法运营、违章载客等行为。

(五)强化培训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对驾驶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意识。对广大群众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六)客运公司要加强对停运(轮休)班线车辆的管理。对所有停运(轮休)车辆一律由公司统一管理,定点集中存放,从源头杜绝报停车辆非法运营。

(七)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黑点” 排查治理。公安交警、交通、建设、农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分析事故资料和实地勘查相结合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黑点”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黑点”要进行分析研究,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尽快限期实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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