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郧西县“5.11”较大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2日

 2015年5月11日17时10分,郧西县香口乡黄六路100米处,一辆鄂C4J329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黄六路“黄六桥”上撞毁栏杆坠入河中,造成车上9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5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分管政法、公安的领导同志率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郧西县县委、县政府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香口乡和黄云铺村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工作。目前事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十堰市郧西县“5.1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郧西县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十堰市安监局局长邵际军担任,市纪委常委黄芸任副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为“解放”牌CA1030K11L1RKE4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鄂C4J329,车主高键(司机,事故中死亡),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初次检验单位十堰市安龙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交强险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8日,投保于长江财产保险公司。该车核定载客6人,事故发生时驾驶室内实际乘坐9人(包括驾驶员1名、2岁儿童和7个月大婴儿各1名),超员33.3%;核定载重质量795kg,实载1845kg,超载132%。2015年05月12日郧西县交警大队委托郧西县顺畅机动车检测站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检测,鉴定意见是:该车四轮制动片均磨损至极限,制动系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经调查组深入六郎乡走访了解,事故车辆主要用途是车主高键自己拉农副产品使用,偶尔顺带帮邻居拉货,按货物重量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从郧西县城到六郞拉货比较多,通常走的是将军坪到香口的路线,也就是事故发生的路段黄椴路。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高键,男,汉族,1986年02月16日生,身份证号:420322198602163317,现住址:郧西县六郎乡将军坪村7组,户籍地:郧西县六郎乡将军坪村7组。准驾车型C1D,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12月29日,2014年10月09日增驾C1驾驶证,实习期至2015年10月09日,C1驾驶证驾龄7个月。郧西县公安交警大队2015年05月12日委托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未从高健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经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高键于2015年2月10日、2015年4月12日分别因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和未系安全带被郧西县交警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三)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及桥梁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为黄六路,是黄椴路的一部分,起于郧西县香口乡黄云铺村,止于六斗村,全长7公里,现有3.5米宽的水泥路面修建于2006年,因六斗铁矿重车碾压,造成路面大面积损坏,为解决沿线老百姓安全通行,2013年郧西县政府将黄云铺至六斗段路面复建工程列入2013年秦巴片区农村公路项目,进行路面修复重建,设计技术标准为四级公路,路基宽5米,路面宽3.5米,路面类型为水泥混凝土路面。2013年12月19日郧西县交通运输局周俊波、设计院院长柯艳、张静及交通质量监督站、农管局相关人员对黄六路路面修复工程进行了实地验收。经市交通运输局现场勘察,事故路段接黄六桥头水泥混凝土路面宽6米,有效路基宽8.08米,桥头变道半径40.62米,纵坡4%。符合山区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

  事故发生路段桥梁为黄六桥,于2007年由郧西县香口乡政府筹资修建,由原郧西县公路局工程师黄正维(现已退休,无桥梁施工质资)设计,2007年9月16日香口乡政府与黄正维签订了《黄云铺—六斗公路桥建设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黄正维负责按设计图纸组织该桥的施工,工程设计和承包价格15.8万元,桥主体工程总长23.6米,属T型梁结构钢筋混凝土桥,设计载重负荷汽—20吨,挂—100吨。后因香口乡政府要求按县总工会前面广场的水泥栏杆样式做黄六桥护栏,黄正维要求追加工程款,乡政府未同意,黄正维就只修建了桥台、梁和桥面,未修建黄六桥护栏,工程竣工时间大约为2007年底。事故发生时黄六桥上的空心不锈钢管护栏为2008年12月香口乡政府聘请郧西县医药化工厂下岗职工邓宪佩(个人,无桥梁防护设施安装质资)安装,护栏设计安装图纸为在打印纸上手绘的简易草图,因时间太长,邓宪佩及乡镇府相关人员均记不清图纸由谁提供。黄六桥修建过程中,香口乡政府未明确专人负责该桥修建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因此桥由乡政府筹资修建,县相关部门也未对该桥的修建过程进行监管。2009年1月12日,时任香口乡党委书记、乡长的尚政国签署了“此项工程款已按合同全部结清,请工程现场监管人员付诗林签字证明”的意见,由时任香口乡纪委副书记的付诗林签字验收,并出具了:“工程验收合格,参加人付诗林”的意见。经郧西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现场勘测,黄六桥栏杆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规定的设计规范不符。一是黄六桥栏杆纵向有效构件截面厚度值为1.5mm,小于设计厚度值(不锈钢主要纵向有效构件截面厚度值不得小于2mm);二是栏杆立柱与桥面用膨胀螺栓连接,没有采用地脚螺栓连接,未按设计规范要求施工。

  (四)政府及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1、郧西县人民政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2、郧西县香口乡、六郎乡人民政府。《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14】14号)明确:按照“交警管省道、乡镇管县乡村道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场、区)要设置交通安全管理站,配齐2—3名专(兼)职人员,各行政村配备1名交通安全管理兼职人员。各乡镇(场、区)、村要积极履行乡村道路管控任务,经常性开展农村道路安全巡查管控,积极配合公安派出所、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安全宣传教育、险路险段排查治理、红白喜事、赶集以及重大节假日、恶劣环境的道路防控、巡查、报告等,组织群众集体出行乘坐客运车辆,摸清辖区车辆、驾驶员情况,逐车逐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3、郧西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承担全县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内县级以上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以及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道路运输业企业的开业、停业、歇业的行政许可及年度审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规范,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非法运营行为。

  5、郧西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6、郧西县六郎派出所、香口派出所。依据《十堰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队所联勤”机制强化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十公通字【2013】71号)规定,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一是推动健全乡镇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制;二是参与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三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四是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员源头管理;五是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制度;六是做好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7、郧西县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管理工作;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依据《公安部关于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农村公安派出所制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提供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所需的基础资料和宣传材料,建立各种基础台账,研究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派出业务骨干,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5月11日17时10分,高键驾驶鄂C4J329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室内载8人(其中包括2岁和7个月婴儿各1人)、车厢载供电设备由郧西县六郎乡大石堰村经香口乡六斗村往郧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黄六路100米处左转弯路段,车辆单边倾斜左侧腾空、车辆失控撞毁黄六桥护栏坠入桥下河沟中,造成车上8人当场死亡,1人在送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车上人员及货物装载情况。2015年5月11日上午,湖北钟祥德马电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接的35KV六郞变电站10KV郞57开关蔑扒线大石堰台区新建及转址改造工程(大石堰1#台区转址工程)基本完工后,公司该工程代理人周成宽请高键驾驶鄂C4J329号轻型普通货车将施工人员和电线等施工用材料送到郧西县城,下午3点多施工用材料装车完毕后,周成宽和施工人员吴勇、吴小康、张联合四人乘坐鄂C4J329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郧西县六郞乡大石堰村向郧西县城方向行驶,途经郧西县香口乡树撑岩村6组时,高键又将王利、翟必艳、陈子煊(2岁9个月)、陈宇航(7个月)四人载上车(此四人为5月11日上午由死者王利的父亲电话与高键联系将四人载至郧西县城),此时车上含驾驶员共载9人,载货1845kg。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2015年5月11日17时13分,郧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指派县交警大队、香口派出所、120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十堰市副市长、郧西县县委书记刘学华,原县委副书记夏良胜,常务副县长黎贵英,县委常委、副县长金善朝,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宏明,副县长陈劲松,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高清华带领交通等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了由副市长、郧西县县委书记刘学华任组长的“5.11”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善后处置、舆情处置、后勤保障五个工作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郧西县政府成立了三个工作专班,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一是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金善朝牵头,县公安局、安家乡政府、县政府法律顾问、肇事司机家属委托代理人组成专班,负责与安家乡十王寺村四位死者的家属协商解决善后工作;二是由副县长陈劲松牵头,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县政府法律顾问、肇事司机家属委托代理人组成专班,负责与老河口及河南邓州四位死者家属协商善后处理工作;三是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宏明牵头,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全县社会面的防范和事件稳控,启动安全维稳工作预案。截止5月14日下午,9名死者赔偿工作已到位,4名外地死者送回老家安葬,5名本地死者已全部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高键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长下坡急左转弯路段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撞毁黄六桥栏杆后翻入河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私家车非法营运,且存在超员、超载行为。事故车辆为私家车,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营运。车辆核定载客6人,核定载货质量795kg,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搭载9人,超员33.3%,载货1845KG,超载132%,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增加。

  2、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彻底。一是六郎乡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经常性巡查不到位,对境内运输车辆违规违法载货行为管控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车辆在本辖区内超载行为;驾驶员安全培训不到位,2015年3月,六郎乡政府联合县交警大队、六郎乡派出所组织开展了辖区内驾驶员和交通协管员集中安全培训教育。从培训内容和时间看,2015年3月6日上午8点到11点,短短三个小时时间,有宣布2014后年度考核情况、安排2015年工作、宣布2014年度表彰、2015年党政分工、干部驻村安排和车船主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培训等6项内容,驾驶员培训时间过短,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细致,安全教训培训工作流于形式。从培训效果看,事故驾驶员仍然非法营运、超员、超载,反映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力度不够,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二是香口乡人民政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常性巡查管控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车辆在本辖区内超员超载行为;黄六桥栏杆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规定的设计规范不符。桥栏杆纵向有效构件截面厚度值小于设计厚度值,栏杆立柱与桥面用膨胀螺栓连接,没有采用地脚螺栓连接,不符合按设计规范要求。

  3、交通部门对农村客货运市场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深入、不彻底,专项整治范围仅限于城区周围,未经常性开展农村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对农村客货运车辆非法营运行为打击不力,未及时查处和制止事故车辆非法营运行为。

  4、派出所对车辆路上违章行为查处不力。农村派出所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工作制度不健全,日常巡查工作缺乏计划性,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香口派出所未及时查处和制止事故车辆超员、超载行为。六郎派出所未及时查处事故车辆超载行为。郧西县交警大队对派出所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业务指导不力。

  5、郧西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活动年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4〕106号)和《十堰市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十安发【2014】7号)精神。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和基层制度不健全,乡镇及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缺乏计划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不畅通,乡镇掌握的辖区内私家车违法载客、载货信息不能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未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与联合打击机制;组织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深入、不彻底,未及成有效的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对农村私家车非法营运、超员、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郧西县“5.11”较大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高键,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长下坡急左转弯路段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导致事故发生,且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营运,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

  1.周友平,男,1977年5月生,汉族,湖北郧西人,大专学历,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9月任六郎乡中心小学党支部书记。2015年3月,抽调至六郎乡政府兼任综治办常务副主任、安全生产办主任、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不健全,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未按照《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15〕14号)文件要求经常性开展农村道路安全巡查管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车辆非法营运和超载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失职渎职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郧西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李官林,男,1962年5月生,汉族,郧西观音人,大学学历,1990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4月任香口乡正科级干事。2014年5月任香口乡交通管理站站长。开展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不健全,未按照《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15〕14号)文件要求经常性开展农村道路安全巡查管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车辆非法营运和超员、超载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郧西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徐鑫,男,1988年2月生,汉族,湖北郧西人,中专文化程度,2012年8月申请人事代理,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临时聘用编外人员,2015年4月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规稽查股执法(运政执法中队)一中队负责人,负责六郎乡的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监管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辖区及过境营运车辆运行动态安全监管及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非法营运行为等工作。对农村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和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及时查处事故车辆非法营运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失职渎职错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郧西县交通运输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周从兵,男,1966年7月生,汉族,湖北郧西人,大专学历,1983年6月参加工作。2005年3月任郧西县道路运输局管理局干部,2015年4月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规稽查股执法二中队负责人,负责香口乡的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监管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辖区及过境营运车辆运行动态安全监管及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非法营运行为等工作。对农村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和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及时查处事故车辆非法营运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负责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错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郧西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段向蓬,男,1986年8月生,汉族,河南洛阳人,大专学历,2009年9月参加工作,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5月任香口乡派出所副所长,兼职交警,分管执法质量、交通等工作。2015年6月任景阳派出所指导员。组织开展香口乡境内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工作不力,未及时查处和制止事故车辆超员、超载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郧西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6.丁爱军,男,1968年5月生,汉族,郧西湖北口人,省委党校大专学历,1985年6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月任六郎乡派出所所长、副科级侦察员,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安排部署六郎乡境内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工作不力,未及时查处和制止事故车辆超员、超载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郧西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7.白寿群,男,1963年9月生,汉族,郧西夹河人,大专学历,1985年1月参加工作。2011年10月任六郎乡副乡级干事(副科级),2013年12月任六郎乡副乡长,兼任六郎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交通工作。2011年10月当选为六郎乡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督促指导开展本辖区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和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郧西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王飞,男,1975年2月生,汉族,郧西观音人,大学学历,1994年10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5月任六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兼任六郎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六郎乡政府工作。2013年10月当选为郧西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六郎乡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安排部署本辖区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和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郧西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王福军,男,1970年10月生,汉族,郧西城关人,大专学历,1993年1月参加工作,200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2月任香口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分管交通工作,联系黄云铺村。组织开展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郧西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0.王太雨,男,1973年2月生,汉族,郧西涧池人,大专学历,1994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3月任香口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兼任香口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香口乡政府工作。2011年11月当选为郧西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香口乡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安排部署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郧西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1.黄一朕,男,1975年10月生,汉族,湖北郧西人,大专学历,1990年9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5月任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局稽查股,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管、道路运输安全、运政管理、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组织开展农村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及打击车辆非法营运行为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错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郧西县监察局给予其记过处分。

  12.佘立群,男,1968年12月生,汉族,郧西城关人,大专学历,1989年10月参加工作,201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4月任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安排部署农村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及打击车辆非法营运行为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郧西县监察局给予其警告处分。

  13.李作祥,男,1965年9月生,汉族,郧西土门人,省委党校大学学历,1983年5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4月任郧西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正科级),分管交通水陆运输安全、运输管理与运输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联系道路运输管理局、港航管理局。督促指导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开展农村客货运市场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郧西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4.柯虎,男,1969年8月生,汉族,郧西夹河人,在职大专学历,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4月任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2011年8月任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主持交警大队一中队工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不力,落实队所联勤,指导香口派出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郧西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5.尚政国,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副县级,2006年初至2009年3月任郧西县香口乡党委书记兼乡长。2007年至2008年主持修建的“黄六桥”安全防护不到位,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问责的人员

  1、建议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郧西县政府对郧西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郧西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王绪斌、郧西县香口乡党委书记刘伟、郧西县六郎乡党委书记郑大柱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对以上四人进行“约谈”。

  2、建议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市政府对郧西县分管公安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黎贵英,分管交通的县委常委,副县长金善朝,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卫真,市公安交管局局长张学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罗凌生进行约谈。

  (四)建议给予问责的单位

  1、建议责成郧西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郧西县政府对郧西县公安局、郧西县交通运输管理局、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郧西县交警大队、郧西县香口乡人民政府、郧西县六郎乡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以上人员,在检察机关调查中如涉及失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于党政干部的问责和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部门予以落实。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1、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郧西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并完善以党委、政府牵头的“大交管”机制及联席会议、督导检查、履职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相关机制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进一步明确交通、交警、公安派出所、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真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要督促执法监管部门建立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客车车辆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农村道路安全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主责主抓”的要求,依法承担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县级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乡村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和管理措施,依托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村组干部,整合执勤执法力量,经常性地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巡查管控,积极主动配合交警开展联合整治、安全宣传教育、险路险段排查整治,由单纯的查车况、纠违法转型为保畅通、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全面管理。

  2、加强客货运市场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客货运市场特别是农村客货运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与公安交警、乡镇、派出所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摸清辖区内农用车、小面包车、小货车等车辆非法违法载客、载货情况,调整优化执法力量布局,建立城区、乡镇片区联合执法机制,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客货运车辆非法营运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客货运车辆非法营运行为。同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需求。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农村公安派出所制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积极作用,加强派出所与基层交警队的协调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坚决遏制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

  3、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保设施建设。郧西县政府要大力推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对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险路险段和安全防护不到位的隐患,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制定方案,落实资金,尽快整改和完善安全设施,在没有完成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之前,要采取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牌,在交叉路口安装减速带,在路边堆放土堆石块、种树、打桩等临时应急安全防护措施,切实有效解决农村群众“无安全路走”的问题。

  4、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郧西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益宣传和资金投入力度,利用县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有效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不同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和人群,梳理和整理近期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各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责任主体尤其是辖区内的车主进行警示学习,促使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车,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和百姓安全乘车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