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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巷镇宁波三A集团特种纸纸业有限公司“10.14”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8日

  2014年10月14日9时30分左右,位于慈溪市周巷镇的宁波三A集团特种纸纸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物体打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经慈溪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周巷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慈溪市检察院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宁波三A集团特种纸纸业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A公司),法宝代表人景华南,住所位于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加工纸制造、批发、零售;纸制品加工、批发、零售。现有从业人员56人。该公司具体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工作都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基耀负责。
  (二)当事人情况
  死者毕仁民(男,52岁,湖南省永顺县抚志乡山河村毕家组人,身份证号码:43312719620825521X)于当年10月11日通过三A公司一名老员工介绍进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具体是将存于一处的纸张拉到另一工序处。至事发时, 死者毕仁民仅在三A公司工作了3天,处在试用期内(一个月),双方口头约定试工一个月合格后,再签劳动合同。开工前,公司车间和班组对其进行了岗位培训,指导其进行手动叉车的现场实际操作。
  二、事故经过
  2014年10月14日9时30分左右,毕仁民背向拉着手动叉车(空车)在公司厂区内经过一不平路面时,因手动叉车失去重心向前倾倒被压住。此时,离事发地约100米处的另一员工董先奎看到后,马上跑了过去,同时,董先奎叫住了另一名刚好开叉车经过事发地的驾驶员马志良。这时,公司内另一名女员工也跑了过去,三人一起将压在毕仁民身上的叉车搬开。
  随后,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闻讯而来,并拨打了“110”和“120”。“120”赶到现场后,经随车医生诊断确认毕仁民已经死亡。
  通过勘察现场、查看监控录像和调查分析:毕仁民背向拉手动叉车经过事发地时,因路面有个小凹陷,毕仁民想用力加速冲过凹陷处,由于当时手动叉车的叉车臂未下放到底部(处于叉车中间高度),重心较高,在手动叉车的前轮迅速下沉时,手动叉车重心前移导致往前倾倒,将毕仁民压倒致死。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毕仁民安全意识淡薄,未将手动叉车的叉车臂下放到底部,致叉车重心上移而使叉车不稳,在背向拉手动叉车经过事发地时,想用力加速冲过路面凹陷处,在手动叉车的前轮迅速下沉时,手动叉车重心前移导致往前倾倒,致本人被压而亡。
  (二)间接原因
  1、三A公司未能按《安全生产法》规定,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三A公司未能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消除厂区内路面不平易致车辆翻倒等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周巷镇宁波三A集团特种纸纸业有限公司“10.14”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一)毕仁民安全意识淡薄,未将手动叉车的叉车臂下放到底部,致叉车重心上移而使叉车不稳,在背向拉手动叉车经过事发地时,想用力加速冲过路面凹陷处,在手动叉车的前轮迅速下沉时,手动叉车重心前移导致往前倾倒,致本人被压而亡。毕仁民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三A公司未能按《安全生产法》规定,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消除厂区内路面不平易致车辆翻倒等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安全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三)三A公司负责人王基耀未能按《安全生产法》规定,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应负领导责任。建议慈溪市安全监管局对王基耀作出行政处罚。
  (四)三A公司安全员方建华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有效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三A公司按公司规章制度对方建华进行处理。
  六、整改措施
  三A公司要举一反三,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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