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10•1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4年10月19日1时40分,在北票市马友营乡施工的京沈客运专线辽宁段TJ-7标平房子特大桥13号桥墩处,一辆运送混凝土的罐车在倒车时发生侧翻,将在附近的2人带入基坑内,罐车随即仰翻入基坑,导致2人及罐车司机共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北票市公安局派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并及时向朝阳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朝阳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京沈客运专线辽宁段TJ-7标段起止里程DK455+855.15~DK492+267.50,正线长度36.412km,合同造价24.3亿元。位于辽宁省北票市。主要工程数量:区间路基土石方420万方,特大桥11座16573.73m,大桥6座2050.86m,中桥3座253.16m,框架涵20座629.64横延m;隧道4座3297m。

(二)事故单位及车辆相关情况

山东省梁山县恒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货运代理服务业务。2014年9月10日起,由该公司承担了此项目的混凝土运输业务。由刘书坤实施管理为该项目部运送混凝土。

事故车辆为仙达牌混凝土罐车,车牌号鲁HSA038。所有人为梁山县恒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具备梁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处颁发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识别代码为LVBV6PEC29L007322,驾驶员具备驾驶证,驾驶证号为372526198303136312,准驾车型为B2,手续齐全。

(三)死亡人员情况

1.工人路双朝。男,58岁,1956年3月2日出生,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址为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大南洞村311号。根据尸表检验,路双朝鼻口腔及双耳道血迹,肋骨多发骨折,肱骨骨折,结合案情,经北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颅脑损伤死亡。

2.混凝土罐车司机朱秀凤。男,26岁,1989年3月4日出生,山东省冠县人,住址为山东省冠县烟庄乡赵辛庄村281号。根据尸表检验,朱秀凤双眼球睑结膜大量出血点及口鼻腔附有泥土样物,结合案情,经北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机械性窒息死亡。

3.混凝土罐车司机郭长城。男,32岁,1983年3月13日出生,山东省冠县人,住址为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后蒋寨村360号。根据尸表检验,郭长城颜面青紫,双眼球睑结膜大量出血点,结合案情,经北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0月18日0时左右,混凝土罐车前往平房子特大桥13号桥墩基坑处运送混凝土。司机朱秀凤驾驶混凝土罐车自西向东的便道驶到13号桥墩基坑的东北角处等候。看到前车驶出基坑后,司机朱秀凤就将罐车开始向基坑的东侧倒车并调整方位,在倒车过程中罐车突然发生侧翻,随即翻滚仰卧在基坑内。将站在基坑边沿的郭长城和路双朝二人带入基坑内,司机朱秀凤被挤压在驾驶室内。事故发生后,北票市消防队和北票市第一医院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经救援人员紧张抢救,先将司机朱秀凤从驾驶室内营救出来,随后又将在基坑内被掩埋的路双朝和郭长城先后救出。经120医务人员诊断,3人均已死亡。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司机朱秀凤驾驶装满混凝土的罐车,在倒车、调整方位的过程中,搅拌筒带着混凝土旋转,其重心朝着转动方向偏移,使整车重心偏离车辆纵轴线,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罐车发生侧翻并滚落至基坑内,将站在基坑边沿的郭长城和路双朝2人带入基坑内,司机朱秀凤被挤压在驾驶室内造成3人致死。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梁山县恒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疏于对混凝土罐车的运输管理。对于运输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驾驶人员的教育不够,致使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夜间从事混凝土运输,驾驶人员对作业场所安全状况没有进行确认。盲目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事故性质及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0•19”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 混凝土罐车驾驶员朱秀凤。在倒车、调整方位的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致使装有混凝土的罐车发生侧翻,造成事故发生,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梁山县恒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刘书坤,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4万元罚款。

3. 梁山县恒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疏于对混凝土罐车的运输管理。对于运输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驾驶人员的教育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夜间从事混凝土运输,驾驶人员对作业场所安全状况没有进行确认。盲目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十五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处20万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予23万元罚款。

五、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1.梁山县恒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加强对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对运输安全给予高度重视。

2.运输单位要加强驾驶人员培训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完善罐车操作规程。

3.对于驾驶员要保证运输过程中对现场环境的足够认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自救能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