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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3·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0月25日

2019年3月8日10时14分许,在富县张村驿镇党家河煤矿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94.56万元。

事故发生后,延安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富县政府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迅速查明事故原因。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和富县政府组成的富县“3.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延安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李俊,男,41岁,甘M3102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陕西省富县直罗镇宽坪村瓦窑沟村组村民。2007年8月4日在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13年8月4日二次换证,驾证期限10年,有效期至2023年8月4日,准驾车型:B2。

经查:李俊驾驶证有效,状态正常,与所驾驶车辆准驾车型相符。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俊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2.张学旺,男,59岁,内燃观光车驾驶人,陕西省富县张村驿镇白土桥行政村杜家庄村组村民(已在事故中死亡),。

经查:张学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学旺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3.张乾勇,男,38岁,三轮汽车驾驶人,陕西省富县张村驿镇四家岔行政村村民。2018年2月7日在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驾证期限6年,有效期至2024年2月7日,准驾车型:C4。

经查:张乾勇驾驶证有效,状态正常,与所驾驶车辆准驾车型相符。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乾勇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号牌:甘M31025,厂牌型号:驰田牌EXQ3310A20A,核定载质量16.1吨,实载质量32.5吨,超载16.4 吨。2014年3月12日,重型自卸货车在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投保公司是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险种: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至2019年3月20日终止。车辆状态正常。

经查:该车车辆档案资料齐全有效。事故发生时,实际载货量超出核定载货量16.4吨,超载量达101.86%。

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前,车辆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车辆行驶速度为59KM/H,未超速。事故前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GB18344-2016的规定。车右前角及右前侧与无牌三轮汽车左前侧发生碰撞,车左前角与内燃观光车发生了碰撞。

2.内燃观光车,无牌,厂牌型号为御虎动力HRG-S6,核

定载客4人,实际载客3人。车辆所有人为张学旺,该车是张学旺于2018年12月在洛川县购买。

经查:该车未登记注册,未购置保险。

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御虎动力HRG-S6内燃观光车为乘用车,属于机动车。左转向灯无法检验。

3.三轮汽车,无牌,厂牌型号为五征牌7YP-1450DA1。车辆所有人为张乾勇,该车是张乾勇于2012年6月在富县购买。

经查:该车未登记注册,未购置保险。张乾勇驾驶该车辆上路行驶属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该公司1984年成立,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经营期限至2023年3月12日,公司法人喻永庆,公司地址是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新西环路中段,经营范围为货运、停车、汽车配件、汽车销售(不含小轿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3日。公司现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420辆,其中甘M31025重型自卸货车由焦会刚出资购买,双方约定车辆登记在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名下,日常管理由公司负责,车主负责经营。

2.延安富县天成煤业有限公司。该公司2014年8月8日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程海彦,公司地址是延安市富县张村驿镇杨家硷行政村,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煤炭购销、加工及矿山物资经销。

3.陕西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04年12月3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卞金岭,公司地址是延安市富县张村驿镇,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8日。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道路建设单位是陕西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内容及规模:新修张村驿镇川口村至党家河村张家村组二级公路一条,公路全长12.6公里,宽12米;总投资9172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该道路于2011年11月4日由富县经发局出具《关于党家河煤矿进场公路建设项目的批复》(富经发〔2011〕271号)文件,2012年6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交工通车。

事故现场位于富县张村驿镇川党路4KM+998.8M处(即富县张村驿镇四家岔村路段),该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到张村驿镇,西到党家河煤矿,路北为田地及山体,路南为通往石灰沟村路口,道路平直开阔,视线良好。

路面全宽11.00M,全有效,路北非机动车道宽1.50M,路南非机动车道宽1.60M,沥青路面,路中心黄虚线,路北通行路面宽5.55M,路南通行路面宽5.45M。根据川党路道路设计图纸,该处道路设计时速为60KM/H,事发路段向西200M处弯道,由西向东出弯道设有解除限速40KM/H标志,临近路口50M处有交汇提示标志。路南通往石灰沟村道路为水泥路面,由西向东北为上坡左转弯道进入川党路,弯道半径为45.78M,坡面长46M,坡度为6°,路口宽9.60M,路宽4.80M。

经查:该路段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程序。事故发生为止,该路段未进行竣工验收,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标志缺失。

(五)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1.肇事点距路南边沿5.90M,肇事点向东1.20M为路南路口中心延伸线,由肇事点向东3.30M距路南边沿5.90M,可见白色内燃观光车体变形后在路面上留下的白色擦印起点,该擦痕向东长4.00M,终点位于该车前端,痕宽1.00M。

2.现场可见甘M31025号车在路面上留下的两条重压痕迹,痕迹由西向东形成,右轮重压痕起点距路南边沿4.73M,左轮重压痕起点距路南边沿6.39M,右轮重压印长42.70M,重压印终点衔接向东南留有13.73M长的刹印,该印终点距路南边沿4.90M;

由肇事点向东南7.60M为甘M31025号车贴地左后轮,肇事点与该后轮挫印重合,挫印长12.65M,该印起点距路北边沿3.24M,向西为甘M31025号车的重压印,印长55.40M,该印起点距路北边沿4.55M。肇事点距甘M31025号车右轮刹印起点16.67M,肇事点距该车右轮刹印终点3.50M,由该终点向东南路面该车右轮离地路面上未再留有痕迹。

3.综合定位法:以川党路5KM桩号为基准点,以川党路路南边沿为基准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9年3月8日10时14分许,李俊驾驶甘M3102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富县张村驿镇党家河村延安富县天成煤业有限公司临时存煤场装载原煤后,沿川党路由西向东驶往张村驿镇杨家硷村延安市富县天成煤业有限公司洗煤厂,行驶至张村驿镇川党路4KM+998.8M处(富县张村驿镇四家岔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张乾勇驾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汽车时,与从公路南侧路口驶入川党路的张学旺驾驶的无号牌内燃观光车及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致甘M31025号车辆失稳侧翻,将内燃观光车压在该车下,造成内燃观光车乘车人石海停、芦拴狗当场死亡,驾驶人张学旺经抢救无效死亡,3车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3月8日10时22分,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在富县张村驿镇党家河煤矿进场公路上,一辆内燃观光车被一辆大货车压在车下,村民正在施救,伤亡不明。

接警后,大队带班领导迅速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立即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派直罗中队民警先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救援,并立即向延安市交警支队、富县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报告案情。县长李彦侠,常务副县长高庆海、副县长曹振颖带领县应急管理、公安和卫生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当日李彦侠县长在张村驿镇政府召开会议,成立了富县“3.8”较大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现场勘查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维稳组和舆论报道组,就善后和家属安抚等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做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随后,市公安交警支队及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进行指导。目前, 3名死者全部安葬,家属情况稳定,社会影响面平稳。

经查,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李俊驾驶严重超载且制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车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张学旺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从支线道路进入主道路时未按规定避让直行车辆,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对挂靠车辆车主和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事故拉煤货车长期超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延安市富县天成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所辖临时存煤场没有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煤炭,长期违法向货车超量装载煤炭,造成事故车辆超载运输。该公司对所辖临时存煤场装载机司机,违规给拉运煤炭车辆超量装载行为默许、纵容,存在失察失管。

3.陕西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不到位。发生事故道路由富县经发局2011年立项,2012年6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交工通车,但至今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该道路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致使该路段安全防护,安全标志、标识不全。特别是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安全提醒标志”欠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富县交通运输局:一是履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职责不到位。对该路段运煤车辆长期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存在失察失管,导致事故车辆长期在事故路段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二是落实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路段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三同时”审查监管不到位。三是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整治不力。对事故路段安全防护,安全标志、标识不全,特别是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安全提醒标志”欠缺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治。

5.富县公安交警部门:一是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路段安全防护,安全标识标志不全等安全隐患排查不力。二是在路面秩序管控方面不到位。存在勤务安排不到位,警力部署不科学、工作重点不突出,公路巡查不到位,导致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和运煤车辆长期超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张学旺,内燃观光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李  俊,甘M31025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15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给予政纪处理人员建议

1.孔长全,男,53岁,中共党员,富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全面负责富县交通运输局工作。孔长全作为富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对道路安全、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孔长全向富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王维民,男,36岁,中共党员,富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富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工作。王维民作为分管领导,对农村公路管理站有关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王维民诫勉谈话处理。

3.罗亮,男,51岁,中共党员,富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罗亮作为分管领导,对整治道路安全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罗亮诫勉谈话处理。

4.张连杰,男,55岁,中共党员,富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负责公路养护、路政等全盘工作。张连杰作为富县农村管理站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路段运煤车辆长期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对该路段建设项目未履行“三同时”审查监管不到位,且未及时整治事故安全标识不全,特别是发生事故交叉路口“安全提醒标志”欠缺的问题,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张连杰政务记过处分。

5.李永宏,男,52岁,中共党员,富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副站长,负责路政、安全生产等工作。李永宏作为富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分管领导,对事故路段运煤车辆长期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对该路段建设项目未履行“三同时”审查监管不到位,且未及时整治事故安全标识不全,特别是发生事故交叉路口“安全提醒标志”欠缺的问题,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永宏政务记大过处分。

6.黄亚军,男,46岁,中共党员,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直罗中队。黄亚军作为事故发生路段中队分管领导,对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路面秩序管控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黄亚军诫勉谈话处理。

7.雷建林,男,51岁,中共党员,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直罗中队中队长,负责直罗镇和张村驿镇路查路检、道路隐患排查等工作。雷建林作为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直罗中队负责人,对事故路段安全防护,安全标识不全等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致使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和运煤车长期超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雷建林政务记过处分。

8.雷永亮,男,35岁,中共党员,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直罗中队第二组组长,事故当天值勤人员。雷永亮在事故发生当天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对无证车辆及超载运煤车违法上路行驶未能及时有效查处,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雷永亮政务记大过处分。

(四)启动约谈程序的建议

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44号)规定,建议延安市人民政府启动约谈程序,对事故发生地富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富县人民政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持续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五)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延安市富县天成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所辖临时存煤场没有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煤炭,长期违法向货车超量配载煤炭,造成事故车辆超载运输。该公司对所辖临时存煤场装载机司机,违规给拉运煤炭车辆超量装载行为默许、纵容,存在失察失管。建议由富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省政府138号令)按上限给予其行政处罚。

2.陕西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不到位。发生事故道路由富县经发局2011年立项,2012年6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交工通车。该道路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致使该路段安全防护,安全标志、标识不全。特别是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安全提醒标志”欠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议由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77号令修改)按上限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罚建议

张乾勇,驾驶未进行登记注册、未购置保险的五征牌三轮载货汽车违法上路行驶。建议富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依法对张乾勇进行行政处罚。

(七)对甘肃省庆阳市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对挂靠车辆车主和驾驶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致使事故拉煤货车长期超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甘肃省庆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对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和问责。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红线意识,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省、市有关领导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各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各部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强化依法治理,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检查、严执法、严整改、严处罚、严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货车超限超载整治力度。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源头管、入口堵、路面查的措施,严厉打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犯罪行为。要全面排查货物装载源头,落实货物装载源头主体责任,实施巡查派驻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切实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对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源头单位要及时以政府名义对外公布,要全面排查“临时存煤场”,对不合法的要采取取缔、规范等手段加强管理。要强化路面联合执法,完善站场建设和道路监控网络,严格实施“一超四罚”。要加快推进治理超限超载信用体系建设。路面巡查发现,或发生超限超载货车交通事故的,一律严格开展超限超载倒查及责任追究。

(三)强化隐患整治,提升公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一是针对事发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富县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尽早将隐患整治到位,尽快对该路段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整治过程中,应当采取设置中央隔离设施、限速行驶、增加提示(警示)标志(灯光)、强化路面秩序管控等措施,确保安全通行和安全施工。同时,要对辖区内道路组织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和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五落实五到位”要求整改到位。二是要举一反三,立即在全县部署开展公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按照《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工作方案(2018-2020)》(陕政发〔2018〕31号)精神,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以国省道路、货运道路、县乡道路为整治重点,以路基、路面宽度、中央分隔带、纵坡坡度、平曲线半径、安全设施配置等为关键要素,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安全评价,并对照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路段,督促各地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受条件限制不能完成整改的,按公路现有通行条件重新评定公路等级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全面提升全市公路通行水平和安全防护水平。

(四)强化路面管控,加大对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富县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国省道路、县乡、拉货拉煤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合理部署警力,突出工作重点,按照《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工作方案(2018-2020)》(陕政发〔2018〕31号)对路面巡查管控的要求,加大对“两客一危”、中重型货车、农村三轮汽车、校车等车辆的预警拦截,严格查处无牌无证、超限超载、超员载人、超速、酒后驾驶和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治超办公室的作用,主动作为,联合公安交警、公路管理等部门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强化安全标准,提升“老年代步车”管理水平。市道路交通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借鉴外地好的做法,牵头制定“老年代步车”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此类车辆的管理。规定出台前,市场监管、工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市场销售加强监督管理,对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肃处理。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老年代步车,各部门应联合检查老年代步车销售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书,依法取缔无证照、超范围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擅自销售老年代步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老年代步车的行为,并对此类车辆无牌无证的上路行为加强管控,同时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制止销售商的“诱导消费”行为,防止广大群众上当受骗。

(六)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倡议老年人乘坐公交出行,呼吁老年消费者勿轻信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的宣传,提高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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